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混业的发展要求
随着金融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金融机构间的功能边界逐渐模糊,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功能相同或相似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按机构类型进行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监管标准不统一与监管真空的问题,使监管套利问题非常突出,形成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隐患。特别是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下,因为不同监管者之间沟通和信息交换不充分,就会显著削弱监管部门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能力,无法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因素,也会极大降低危机时期的沟通效率。从操作角度看,分业监管也会明显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成本,金融机构往往需要用不同的格式向不同监管者报送大量数据,难以形成信息的充分共享。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也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2015年的股市动荡中,因为金融市场不同部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紧密的联系,但是基于以分业为特征的监管体制,使得监管部门在制定市场动荡的对策时,缺乏覆盖各个不同金融市场的完整信息,制约了决策的效率和针对性。
随着金融结构的变化,特别是金融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突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参与金融市场的资产规模以及比重不断上升,流动性风险有逐步取代信用风险成为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系统性风险因素之一的可能性。而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最后贷款人,在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恢复市场信心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将中央银行排除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显然与其能力和作用不相匹配。从金融危机之后欧美国家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权的实践看,支持银行监管者应严格独立于货币当局的传统观点,不仅在实践中受到严重挑战,而且在理论上缺乏有力依据。相比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专注于个体金融机构风险和微观审慎层面监管,中央银行发挥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职能,更能根据宏观审慎原则来把握经济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并有针对性地调整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来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www.daowen.com)
事实证明现有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难以实现预期的效果
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央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央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标志着中国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开始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定期或非定期召开会议推动出台或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在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各监管主体实际上可以说是比较缺乏有效约束力的,同时缺少有效的争端解决办法以及外部监督机制,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就容易出现议而难决、决而不行的现象。根据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披露的信息看,到2015年联席会议研究了35项议题,但真正落地或有效落实的似乎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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