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场外配资的监管范围外,机构难以监管

场外配资的监管范围外,机构难以监管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思近期A股市场的场外配资高杠杆业务对股市波动的负反馈效应,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投资银行在监管宽松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高杠杆衍生品业务操作,引发市场螺旋式下跌的情况具有相似性。相似地,在解决场外配资的监管问题上,需要把现有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要求延伸到这些业务活动中,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出现。

场外配资的监管范围外,机构难以监管

场外配资的渠道具有多样化特征,主要形式为系统分仓模式(HOMS系统和非HOMS系统)、人工分仓模式、互联网平台模式(P2P等融资平台)、私募基金配资模式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带杠杆模式等,参与主体涉及互联网平台、各类金融机构、配资公司和个人投资者等多个主体。在现有的监管体制以机构监管为主要分工依据的条件下,对于这些新的业务活动的监管跟进还不太及时,场外配资规模尚无统一的统计数据。根据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6月末披露的数据,当前场外通过恒生HOMS系统形成的总杠杆资金规模(包含本金和融资两部分)在4400亿元左右。不同于场内融资融券配资处于实时监控中,场外配资公司配资业务具有隐蔽性,而且由于现有的监管规则未能覆盖到这些融资活动,据调查其配资杠杆比例实际可达到1∶4或1∶5,甚至 1∶10。尤其是近年来新兴的互联网融资借贷,具有参与主体多样化,业务模式差异大,网络借贷跨行业、跨区域等新型特征,进一步加剧了潜在的风险传染性。

反思近期A股市场的场外配资高杠杆业务对股市波动的负反馈效应,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投资银行在监管宽松的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高杠杆衍生品业务操作,引发市场螺旋式下跌的情况具有相似性。由于场外交易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极低的透明度与监管缺失,参与交易的金融机构对交易对手的实际交易头寸情况所知甚少,交易所以及结算机构也无法了解市场实际交易头寸与杠杆比例的真实情况,一旦一家交易商出现流动性问题,则会出现连锁反应。在危机之后,国际主要金融市场认为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重在解决清算问题,建议引入中央交易对手。相似地,在解决场外配资的监管问题上,需要把现有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要求延伸到这些业务活动中,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的情况出现。(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