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规模迅速扩张,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丰富了市场的投资产品,但是,也积累了不少的风险。一方面,部分银行在理财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遵守表面合规性,但实质上通过资金池、期限错配、层层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政策,难以真实反映理财业务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少从银行体系流出的资金,大多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通道投资到非标产品中,其本质属于一种贷款行为,但是银行承担信用风险却不计提拨备及资本占用,导致监管指标失真。
2017,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把理财业务纳入立法的重点领域。实质重于形式是未来理财业务监管的最大特征。一方面,本着资本约束资产扩张的原则,对本质上与表内业务同质,而银行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部分,引导其回归表内;另一方面,鼓励行业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对于类信贷的资产配置,表外理财的资产配置与银行表内资产有一定的同构性和替代性,而同构性的资产波动会对表内外产生一致性的影响,因此,强调全口径下的表内外全面风险管理成为监管的思路。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引导理财成为真正的资产管理业务,实现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当务之急就是,逐步消化和清理目前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的违规操作,降低理财业务风险,从短期看肯定会对现行的业务产生负面影响,但是从长期看有利于银行理财的风险控制。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巨额飞单业务暴露出目前银行销售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操作风险与道德风险。截至2016年年底,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存续余额为29.05万亿元,年增长率超过20%,银行理财的内控及管理制度的建设在特定程度上跟不上理财业务的发展速度。而某些银行职员正是利用内控管理漏洞及职业特殊性,违规销售牟取不正当收益,可以说,制度不健全为理财销售留下了隐患。同时,由于客户对理财产品的辨别能力有限,加之目前理财刚性兑付未实质性打破,商业银行的信用实质上提供了理财背书,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往往主要追求高收益,对于理财投资标的、产品信息披露等缺乏深入了解,对风险关注也不够,这也在客观上为少数银行员工违规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
理财合规销售,或者说,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应当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的关键。监管方面应当加强法规及制度建设,加强对理财合规销售的检查,对于违规销售的行为应当增加处罚力度。银行也应当顺应理财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管控制度,及时弥补销售环节存在的漏洞。当然,还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辨别意识,充分了解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保障自身合法利益。(www.daowen.com)
对险资的监管
保险业出现了个别保险公司“盲目举牌”的现象,这一现象暴露出的风险和问题显示出保险监管制度与实践方面存在的短板。从资产配置来讲,在当前低利率和资产荒的市场背景下,保险公司加大股权投资是市场驱动的投资行为,但呈现出的短期炒作、短资长配和激进的投资行为,给行业发展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积累了行业风险,因此强监管的背后是监管机构用来降低行业呈现的短资长配的期限错配风险、潜在流动性风险与偿付风险,以规范行业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保险回归其保险保障功能。
(本文来自于《巴曙松教授谈次贷十年》《全球小周期共振与中国去杠杆》和《全球金融危机下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分别发表于《澎湃新闻》2017年5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2017年5月16日,《国际金融报》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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