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关监管跨境电商的主要职责
(1)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2)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3)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通关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4)海关对违反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二)通关管理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证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2)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按《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
(3)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疫,并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必要的监督措施。
(4)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5)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可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8)跨境电商零售商品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当月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者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结关的《申报清单》依据清单表头同一收发货人、同一运输方式、同一生产销售单位、同一运抵国、同一出境关别,以及清单表体同一最终目的国、同一10位海关商品编码、同一币制的规则进行归并,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允许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不再汇总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9)《申报清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参照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有关规定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三)税收征管(www.daowen.com)
(1)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2)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消费者(订购人)为纳税义务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3)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准确向海关申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实际交易价格及相关费用等税收征管要素。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
(4)为审核确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等,海关可以要求代收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
(5)海关对符合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时段汇总计征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
(四)场所管理
(1)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2)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五)检疫、查验和物流管理
(1)对需在进境口岸实施的检疫及检疫处理工作,应在完成后方可运至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
(2)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一线入区时以报关单方式进行申报,海关可采取视频监控、联网核查、库存核对等方式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实货监管。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便利,配合海关查验。
(4)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可将转关商品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并需随附转关商品详细电子清单。
(5)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流转,按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以“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转入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的城市继续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在同一区域(中心)内的企业间进行流转。
(六)退货管理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允许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人的报关企业申请退货,退回的商品应当符合二次销售要求并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督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同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下,退回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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