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和材料
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办理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场所),也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相关手续,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1.生产出口企业报送材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
(2)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3份。
(3)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3份。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1份。
(5)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1份。
(6)出口发票1份。
2.外贸企业报送材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1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汇总表1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份。
(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申报明细表1份。
(6)出口发票1份。
(二)出口退税申报流程
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流程如图9-2所示。目前我国除西藏以外的地区均已开展了无纸化退税申报试点工作,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实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的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可通过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子系统,在确认销售收入后,分别从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免)系统进入,提交相关材料等。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提供正式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图9-2 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流程图(www.daowen.com)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主要涉及的操作包括以下三项。
1.确认出口销售收入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实际报关出口,取得提单并向银行办妥交单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应同时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反映免抵退出口收入。出口企业必须到当地征税机关领取“出口商品专用发票”,作为入账和申报的正式凭证。
2.申报出口退(免) 确认销售收入后,生产企业直接办理退(免)申报。外贸企业则必须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到当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单证齐全后即可在申报系统进行退税申报,每月可分批多次申报。
3.领取退税审批通知单 领取回退税审批通知单。
(三)出口退税办理时限
符合出口退(免)税申报条件的企业,管理类别不同,出口退(免)税办理时限也不同。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三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
(四)出口退税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对需要排除相关疑点及其他按规定暂缓退税的业务不受办结手续时限的限制。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只需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
(4)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应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5)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的退(免)税货物的相关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参照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所需备案的相关单证包括: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出口货物装货单;
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出现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6)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申报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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