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税企业的范围
根据《出口退(免)税基本规定》的规定,我国现行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企业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内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企业等;另一类是无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目前仅指内资生产企业。
(二)出口退税货物的范围
1.准予出口退税的货物 根据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属于出口的且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内,均应予以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一般而言,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因为我国退税是以征税为前提条件,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退税没有来源。此外,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重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和其他管理上作何种处理,均不能被视为出口货物而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的货物,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因此,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税。
根据我国现行外贸企业财务会计制规定,销售出口商品,经陆运已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经海运已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经空运已取得空运单并已向银行办理交单后,才能作为销售收入的现实。(www.daowen.com)
(4)必须是出口已收汇并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和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
一般情况下,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但在有些情况下,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的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上的特殊情况,国家也会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出口货物主要包括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或海员的产品;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或原材料;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2.不予出口退税的货物 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条件也不予退税。这些出口货物主要有出口的原油;援外出口产品;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军工系统出口的产品;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等。
我国出口退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税则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及时编制出口退税率文库,各地税务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并将文库发给出口企业。
目前,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税率档次设定为16%、13%、10%、9%和6%,如2018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表9-3为2018年11月1日起,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其中与纺织服装相关的产品退税率保持在10%。
表9-3 2018年提高出口退税的纺织产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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