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方式
1.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局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对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和货物进出口数据进行非现场核查,根据企业进出口和贸易收支数据,结合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设定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外汇管理需要及实际情况设定、调整检查频率和总量核查指标。企业可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所有相关业务指标。
2.现场核查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管理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一个领域或一个系统的界限称为阈,其数值成为阈值)偏离程度在50%以上。
(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3)预收货款余额比率、预付货款余额比率、延期收款余额比率或延期付款余额比率大于25%。
(4)来料加工缴费率大于30%。
(5)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www.daowen.com)
(6)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7)一年期以上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8)外汇管理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管理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二)企业对现场核查的应对
(1)对外汇管理局要求企业提交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由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资料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2)对外汇管理局约见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外汇管理局说明相关情况。
(3)对外汇管理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管理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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