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证
在进出口合同签订之后,进口商应该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向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及时办理开证申请手续。开证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进口信用证的开证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结合进出口贸易的具体情况,进口商若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在开证行开立本币或外币账户,财务、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开证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并获得开证行给予的进口开证授信额度。
(2)申请人经营的进口商品是在批准经营的范围之内。
(3)进出口双方选择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
(4)申请人系“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的在册企业。
(5)申请人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对于资信良好的优质客户,银行可免收保证金。
2.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 我国各商业银行关于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主要有三点。
(1)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应向银行递交进出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的审批文件等。
(2)填写开证申请书。进口商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附录二十三)一式三份,一份留进口商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填写,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义不清的记载。
(3)交纳保证金。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
3.进口信用证开证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好相关的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注意开证时间和信用证有效期的掌握,应对开证时间、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信用证的有效期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3)开立信用证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但在信用证条款中不能用“参阅××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条款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如为远期信用证,要明确汇票期限。
(5)为使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规定,进口商可在开证时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作为付款依据的单据之一,并指定商检机构,从而保证货物的品质。
(6)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二)改证
对于进口商而言,应该尽量避免修改信用证,因为改证不仅会发生银行费用,也会占用时间、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因此,在填写信用证申请书时,进口商一定要考虑周全并认真仔细地确认内容准确、完整无误之后,再将信用证申请书和其他资料一起提交开证银行,必要时可请公司领导、资深专家、金融财务人员以及银行帮助审核。
如果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修改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进口商应根据进口合同条款以及具体情况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如果同意修改,进口商应及时通知开证银行办理修改手续;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口商也应及时通知出口方并说明原因,敦促出口方按原证条款履约。
(三)审单付款
审单付款包含两项工作,一是开证行在收到国外寄来的信用证单据后,会立即送给进口商审查;二是进口商审核同意后,由银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办理付款或承兑,然后对进口商办理进口结汇。
(四)开证申请书的填写要求
1.申请开证的日期 一般填写在申请书的右上角,申请日期一般应在交货期前一个月。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目前,各银行列出的传递方式主要有信开(by air mail)、简电通知(with brief advice by teletrans mission)、快递(by express delivery)、电传(by teletrans mission)等,申请人一般只需在选中的传递方式前面的方框里画“×”或“√”即可。(www.daowen.com)
3.信用证的性质和编号
(1)信用证的性质。申请书已列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entary Credit),不必重新填写。如需增加保兑或可转让等内容,可在本栏空白处另加注。
(2)信用证编号(L/C No)。由开证银行编列。
4.其他 申请人须按合同分别填写合同买方即进口企业的全称、详细地址,注明联系电话、传真、账号及申请日期。
5.受益人 填写合同卖方即国外出口商的全称、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电传号码等。
6.通知银行 由开证银行确定、填写。
7.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信用证有效期一般在装运期后15天,到期地点一般为议付行所在地。
8.信用证金额 填写合同规定的总值,分别用数字和文字两种形式表示,并注明币别。
9.分批装运与转运 根据合同规定在所选择项目前的方框中画“×”或“√”。
10.装运条件 根据合同规定填写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名称以及最迟装运日期,如有转运地(港)也应注明。
11.贸易条件 根据合同成交的贸易术语,在相对应的贸易术语代码前的方框中画“×”或“√”,如果是其他条件,则应先在其他条款(other terms)前的方框中画“×”或“√”,然后再在该项目的空白处打上有关的贸易术语。
12.信用证的兑付方式 一般申请书上印有四种选择,即:“即期付款”(by sight pay)、“承兑”(by acceptance)、“议付”(by negotiation)、“延期付款”(by deferred payment),申请人可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确定选项,并在其前面的方框中画“×”或“√”。如果是延期付款信用证,还应在该选项“at”之后加注延期付款的具体条件,如“收到单据××天后付款”,或类似的文字。
13.汇票条款 本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汇票的金额、付款的期限和付款人的规定。
(1)汇票金额。根据合同规定填写信用证项下应支付发票金额的百分之若干。
(2)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支付条件填写即期或远期支付。如果是远期支付必须填写具体的付款时间(天数)。
(3)付款人。根据UCP6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不能填写开证申请人。
14.单据条款 信用证申请书一般均印有提供选择的13条单据条款,其中第1~第12条是具体的单据要求,第13条是“其他单据”栏目,可将本交易中所需的除上述12项单据外的其他单据的要求填列在此处。
填制单据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所选单据前的括号中画“×”或“√”。
(2)在所选单据条款中,还应加注具体要求和内容。
(3)如选中的单据条款中又有几项内容供选择,可在所选内容前的括号中画“×”或“√”,如没有括号可画“×”或“√”,则可将选中的内容保留,其余的用“×”或“√”将条款全部掩盖掉。
(4)申请人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填写单据条款,不能随意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要求,也不能降低或减少合同规定的要求。
15.货物条款 填写合同项下的货物,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单价等,所有内容应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尤其是单价条款不得有误。如合同规定的内容繁多,可加注“详情按××号合同”(details as per S/C No××)。
16.附加条款 信用证申请书印有7条附加条款,其中第1~第6条是具体的条款要求,如需要可在条款前的括号中画“×”或“√”;对内容不完整的条款,可根据合同规定和申请人的需要填写清楚。第7条是“其他条款”,对上述没有包括的条款,可视需要填写在该栏目中。
17.申请人签字盖章 申请书下面还应填列有关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名称)、账户号码、执行人、联系电话、申请人签字盖章等内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