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优化出口托收流程,提高款项及时性

优化出口托收流程,提高款项及时性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没有填写或不知道进口方的开户银行,则国内托收行将为出口商选择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家银行进行通知,这样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将会较长。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托收时应提交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托收的全套单据。进口商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委托方最好及时授权托收行协助安排货物。因此,出口商一般应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利息款项不得放弃,这样当付款人拒付时,代收行有义务以最快的形式通知托收行,以便出口商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优化出口托收流程,提高款项及时性

出口托收是指我国商业银行接受国内出口商的委托,凭出口商提交的债权凭证和商业票据,通过其国外代理行或海外分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以实现资金划拨的业务。

(一)出口托收的流程

图8-3 出口托收的流程

出口托收流程如图8-3所示。根据出口托收流程,在结算过程中,出口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填写托收申请书(附录二十二),它是银行制作托收委托书的重要依据,而托收委托书是规范商业银行和出口商双方在托收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重要的契约性文件,也是托收行制作托收指示的依据,商业银行一般应按照托收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办理托收工作。

(二)出口托收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填制方法

出口企业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应首先领取并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在向托收行交单托收时附上,另一份留底备查。

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因银行而异,但基本包括五大部分内容:第一,有关托收项下货物、金额、付款人、具体的托收方式等内容;第二,托收随附的单据种类和份数要求以及货物名称和装运情况等;第三,标注委托人对托收行的委托事项,在相应的委托事项前的括号内选择适用的项目;第四,托收行的免责条款;第五,委托方的联络人和联络方式,并注明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

托收申请书各栏目的具体填制方法如下。

1.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填写国外代收银行(一般为进口商的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这样有利于国外银行直接向进口商递交单据,有利于早收到钱。

如果没有填写或不知道进口方的开户银行,则国内托收行将为出口商选择进口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一家银行进行通知,这样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将会较长。因此,出口商最好知道进口商所在地的国外开户银行。

2.申请人(Applicant) 填写出口商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

3.付款人(Drawee) 填写进口商详细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如果进口商的资料不详细的话,容易造成代收行工作的难度,这样出口商收到款项的时间就较长。

4.汇票的时间和期限(Issued date and tenor of draft) 填写时注意与汇票上的相关内容应一致。

5.合同号码(Contract number) 填写进出口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上的号码。

6.单据(Document) 不仅要填写单据的名称,还要填写单据的份数,以及正副本情况等内容。

7.托收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collection) 根据托收条款的相关内容,在需要的栏目前画“×”或“√”。

托收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项栏目。

(1)收到款项后办理结汇。

(2)收到款项后办理原币付款。(www.daowen.com)

(3)要求代收方付款交单(D/P)。

(4)要求代收行承兑交单(D/A)。

(5)银行费用由付款人承担。

(6)银行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通知申请人承兑汇票的到期日。

(8)如果付款延期,向付款人收取延期付款利息

(9)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10)付款人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代收行对货物采取仓储或加保,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11)其他。

(三)出口托收的注意事项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在出口托收业务中,托收行和代收行不承担进口商拒付货款的责任。因此,委托方,也就是国内的出口商,应注意相关工作的细节,配合商业银行做好货款的托收工作,以尽可能地降低托收的风险。

委托方在出口托收业务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进口商商业信用的调研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灵活选用支付方式。

(2)签订合同时应尽量争取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以便在出口过程中及时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

(3)注意货物物权的控制,运输单据不能以代收行为抬头。

(4)向银行申请办理出口托收时应提交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托收的全套单据。

(5)首次委托的委托方还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进出口业务的营业许可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

(6)进口商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委托方最好及时授权托收行协助安排货物。

(7)在D/A方式下,进口商付款的时间比D/P晚,因此,出口方,也就是托收业务的委托方,在制订价格时应考虑利息等相关成本问题。

(8)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若托收指示中明确要求收取利息或费用,但付款人拒付这些款项时,除非托收指示注明利息款项不得放弃,否则代收行可凭交单条件交单,而不收取上述款项。因此,出口商一般应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利息款项不得放弃,这样当付款人拒付时,代收行有义务以最快的形式通知托收行,以便出口商及时处理相关事宜。但切记,对由此而产生的延迟交单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代收行和托收行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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