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与保险相关的其他文件

与保险相关的其他文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等加注在我国进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承保的证据。

与保险相关的其他文件

除了保险单之外,根据进出口业务的具体需要,我国各保险公司还会出具保险凭证、保险声明和联合凭证等保险单据。

(一)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凭证是表示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保险的一种证明文件。这种保险单据比较简化,它包括了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但不附有保险条款全文。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又称承保证明(Risk Note),是我国保险公司特别使用的比保险凭证更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公司仅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及保险编号等加注在我国进出口企业开具的出口货物发票上并正式签章,即作为已经承保的证据。

(三)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是进口贸易中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保险总合同。订立这种合同既可以简化保险手续,又可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www.daowen.com)

(四)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预约保险单项下的货物一经确定装船,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保险声明书的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起讫港口、航次、开航日期等通知保险人,银行可将保险声明书当作一项单据予以接受。

(五)批单

保险单出立后,如需变更其内容,可由保险公司另出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该凭证称为批单。批单需粘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六)暂保单(Cover Note)

暂保单是由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单。除非信用证特别要求,银行不接受暂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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