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是海关进出境管理的必要环节之一,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过程。
报关涉及的对象可分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类,由于性质不同,其报关程序各异。根据目前我国纺织服装贸易的具体情况,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对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的相关规定。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通常可分为四个基本环节,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配合查验、交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申请海关审查放行,并对其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
1.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程序
(1)进出口货物申报。进口企业接到进口提货通知或出口企业按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或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代理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
(2)委托报关。需要委托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企业,在货物进口或者出口之前,应在进口、出口口岸就近向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办理委托报关手续。接受委托的专业或代理报关企业要向委托单位收取正式的报关委托书,报关委托书以海关要求的格式为准。
(3)备齐单证。货物进出口企业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报关单证是进出口货物能否顺利通关的基础,企业只有备齐报关所需的所有单证,才能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
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我国海关把报关单证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三大类。
①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1份;装箱单1份(大宗散装货物及单一品种且包装内容一致的件装货物没有装箱单);提货单或装货单1份(海运进口或出口);运单1份(空运);包裹单1份(邮运);领货凭证1份(陆运);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证明以及保税备案手册。
②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包括有关部门签发的配额证明和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如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中国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等。
③预备单证:主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海关认为必要时需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委托单位的工商执照证书、委托单位的账册资料以及其他有关单证。
(4)提交报关单数据。准备好报关单证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进入中国电子口岸“报关单录入”界面,录入并提交报关单数据。
(5)办理通关。报关企业打印出经海关审核通过的报关单,并携带其他单证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6)海关审查。海关接受报关企业的申报并对提交的单证进行审查。
2.进出口货物申报应注意的事项
(1)报关地点。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货物应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出境当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但是,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关手续,经货物的收发货人申请,海关经审核后也可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设有海关的境内目的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办理报关手续。
(2)报关期限。
①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许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以便于在装货前给海关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之前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该批出口货物的申报。这样,出口企业就无法按时装货出运。
②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从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以加快口岸的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第15天,对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对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滞报金的截止日期则为向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滞报金的计算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滞报天数×0.5‰
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有权对其进口货物提取并进行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额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则上缴国库。误卸或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3)报关单据。在货物进出口通关过程中,全套完整、正确的报关单据是货物顺利通关的关键条件。无论是货主还是代理,都要仔细核对报关单据的各个方面,以减少和避免通关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麻烦,加快通关速度,圆满完成装运任务。
基本的报关单据主要包括正本商业发票(invoice)、正本装箱单(packing list)、副本合同(或形式发票或售货确认书)、报关单、副本委托报关协议和正本核销单等。有时根据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监管条件,进出口企业还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商检证、进出口许可证、熏蒸证等。对基本报关单据的填制与审核,要重视以下几点。
①单据的内容必须齐全:如商业发票中需要显示的项目有发票号、合同号、日期、买方公司名称、起运港、目的港、唛头、品名、数量、单价、总价等,各个项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装箱单中,除单价、总价不必显示外,其余各项与发票相同,另外,还有包装件数、毛重、净重、尺码(即体积)等。
②正本单据不允许涂改。
③各种单据的内容必须相互符合: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④报关单填制格式要符合规范:内容与其他单据严格相符。
(二)配合查验(www.daowen.com)
海关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的申报后,要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
1.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查验的基本知识
(1)进出口货物查验的含义。查验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单位的申报并以已经审核的申报单证为依据,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核查,以确定报关企业报关单证中所申报的内容是否与实际进出口货物相符的一种监管方式。
通过实际查验,海关可以发现申报审单环节所不能发现的瞒报、伪报和申报不实等问题,可以验证申报审单环节提出的疑点,为征税、统计和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监管依据。
(2)查验地点。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车站、机场、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场所进行。
(3)海关查验的操作程序。
①海关确定查验后:由现场接单关员打印“查验通知单”,必要时制作查验关封交报关员。
②安排查验计划:由现场海关查验受理岗位安排查验的具体时间,一般当天安排第二天的查验计划。
③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应当到场,并负责协助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④查验结束后: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授权报关员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名、确认。
(4)海关查验的方法。
①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②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查则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③外形查验:即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适用于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的比较直观的货物。
(5)海关查验的时间承诺。查验部门自受理查验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对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0.5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但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况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2.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配合查验的工作主要如下。
(1)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2)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回答查验关员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材料。
(3)协助海关提取需要做进一步检验、化验或鉴定的货样,收取海关出具的取样清单。
(4)查验结束后,认真阅读“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并签字确认。
(三)交纳税费
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查验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交款书或收费票据在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对于在中国电子口岸网上交税和付费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电子口岸接收海关发出的税款交款书和收费票据,在网上向签有协议的银行进行电子支付费用。
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依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征收。作为海关税费纳税人的货物进出口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交纳期限 对经海关审定应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监管手续费、船舶吨税的货物或船舶,纳税义务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费款交纳证的次起15日内(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交纳税费款。
2.汇率 进出口货物如果是以外币成交的,则税费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交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中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交纳;未列入“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外币,则税费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外汇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交纳。
3.滞纳金的交纳 纳税业务人如不能按海关规定的交款期限交纳税款,则须按日支付欠交税款0.5‰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起征点是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于征收。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足额交纳进出口税费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加盖“海关放行章”戳记的进口提货凭证或出口装货凭证,即可到货物进境地或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邮局等地的海关监管仓库提取或装运货物。
对于一般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的允许放行后,也就意味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办结了海关手续;如果需要,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在结关后向海关申请签发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明联,凭此办理外汇核销、出口退税等业务。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暂时不需向口岸海关交纳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口岸海关在接受申报以后,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可以放行转为后续管理。
此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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