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范围
我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包含在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如2019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涉及纺织企业的产品主要是生皮、皮革的处理或加工的纺织机械(旧机电产品)(表3-3)。
表3-3 201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纺织机械(旧机电产品)
(二)办理程序
1.进口许可证的申请 经营者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向许可证局申请进口许可证。采用网上申请时,经营者可自行选择有纸作业和无纸作业方式申请许可证。进口许可应由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应具备从事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许可证局受理申请后,会向申请进口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则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
2.申请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
(1)经营者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印章。
(2)经营者应当根据进口货物情况,向发证机构提交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3)经营者应当提交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及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进口货物属国家实行国有贸易或者有其他资质管理要求的,应当提供商务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www.daowen.com)
(三)使用进口许可证的相关注意事项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1)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2.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应当将原证收回,在进出口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未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的,进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受理延证手续,该进口许可证则视为持有者自动放弃。
3.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更改内容如涉及经营者,进口商品税号、数量、金额、价格、原产地、进口用途、外汇来源、贸易方式、报关口岸等栏目,如原批准机构有相应限制,经营者应当提供原批准机构同意更改的文件。
4.进口许可证丢失的相关规定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果丢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挂失,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证机构收到经营者遗失报告,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使用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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