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和认定程序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和认定程序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为了促进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对部分商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和认定程序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为了促进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对部分商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而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工作之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先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认定工作。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30日内或者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代理出口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纳入出口退税管理。最后,购买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必须使用国税局出口退税申报软件。我国退(免)税的认定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具体流程如图3-2所示。

图3-2 企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流程

1.步骤一 企业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步骤二 企业按有关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上述相关批准文件及证明等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3.步骤三 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受理登记,核发给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登记证”。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备案登记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需注销税务登记或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1.报送材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录四)及电子数据1份,备案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户”须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www.daowen.com)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1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1份。

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办理备案工作:办税服务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具体渠道由各省税务机关确认。对于符合规定的企业,税务机关将备案数据反馈给企业,对不符合规范条件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税务事项通知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退(免)税备案的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同时可以申请办理无纸化申报。

(3)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时,按规定需要结清退(免)税款的,应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涉及应结清税款但未结清税款的备案变更属于非即办事项。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未结清税款的备案撤回属于非即办事项。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请撤回备案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免)退税税款。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8)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无须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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