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成立的条件
(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的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构成接受。
(2)接受发盘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盘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盘人所使用的通信方式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回应,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被发盘人可以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上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内做出。
(二)发盘与接受的关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如下。
(1)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
(2)但是,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www.daowen.com)
(3)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有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方式等。
(三)逾期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1条规定如下。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被发盘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四)接受撤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撤回与发盘撤回的规定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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