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俄罗斯车辆合规性评估系统及法规体系研究

俄罗斯车辆合规性评估系统及法规体系研究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俄罗斯车辆合规性评估系统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俄罗斯工业贸易部、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与计量机构、俄罗斯国家汽车工程研究院等机构。目前,俄罗斯联邦汽车产品的准入制度主要是以《轮式车辆安全性技术法规》和《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构成。车辆安全技术法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车辆认证体系所执行的规则、车辆结构变更程序、车辆国家技术检测执行的规则以及单车一致性评估程序。

俄罗斯车辆合规性评估系统及法规体系研究

1.汽车认证法律基础

1986年10月31日,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第1295号“关于苏联加入1958年日内瓦协议”的决议,正式成为该协议的成员国。1992年起,俄罗斯开始实施对机动车辆的认证制度,其基础仍为1958年日内瓦协议规定的国际原则、规章和程序。根据“俄罗斯联邦交通安全法”及“俄罗斯联邦产品和服务认证法”的规定,对自境外运入俄罗斯境内的期限超过6个月的用于交通运输的车辆及其相关物件均需进行强制性认证。1998年4月,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2004年俄政府机构改革后,更名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通过了“关于完善机动车辆及挂车认证制度的决议”,颁布了“机动车辆和挂车认证系统的管理办法”,迄今仍在生效。该办法是依据1958年日内瓦协议为基础制定而成,协议中未予规定的事宜,按照俄罗斯联邦法规办理。

2.车辆认证系统的组成结构

该系统包括以下成员:全国性的认证机构,即俄罗斯国家标准委员会(现为“俄罗斯联邦技术监督署”);系统中央机构(在1958年日内瓦协议框架内依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章进行认证的情况下,为行政机关)和作为咨询机构的认证委员会(俄罗斯运输部、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汽车监察总局、消费者协会、实验室、认证产品的生产商、工会机构、卫生保健机关、俄罗斯联邦标准委员会地方机构、其他与系统完善相关的组织代表自愿参加组成);认证机构;实验室(中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俄罗斯车辆合规性评估系统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俄罗斯工业贸易部、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与计量机构、俄罗斯国家汽车工程研究院等机构。

新车型的认证流程为,首先进行代表性样本的认证测试,然后分析制造商的生产制造条件,如果合格,则下发合格证,最后下发车辆型式批准的规定。在车辆型式认证有效期内汽车厂要保证生产的汽车始终符合车辆型式认证文件的内容。

俄罗斯是《1958年日内瓦协议》签约国,承认1958年日内瓦协议签约国管理机关发放的《车辆型号确认书》和国外认证机构根据《1958年日内瓦协议》发放的符合规定的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俄罗斯承认欧盟对汽车产品认证证书。由于中国不是《1958年日内瓦协议》签约国,俄罗斯不承认中国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但根据《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俄罗斯认证机构可以在其人员参与下对我国某些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的一些检测结果进行认定。

3.俄罗斯汽车产品准入要求制修订情况

俄罗斯对汽车产品实施准入要求始于1992年,1993年3月31日通过联邦1号法令,颁布了汽车产品认证准入要求,主要参照欧盟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指令)制定,认证要求共有51项,其中等同采用了当时欧盟92个汽车指令中的40个。

1998年4月1日,俄罗斯通过第19号联邦法令,颁布《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共有91项技术要求,其中等同采用了同时期欧盟101个汽车指令中的44个。

2007年12月10日,俄罗斯通过1号修改令对1998年颁布的《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认证要求共有124项,其中等同采用了欧盟现行的127个汽车指令中的73个。

俄罗斯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要求将包括制动特性、客车的安全防火等多项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标准真正付诸实施。同时,也要求推进俄罗斯国家标准的落实,由此导入了一系列新的俄罗斯国家标准和ECE标准。

2009年9月10日,俄罗斯总理普京签署联邦政府第720号《关于批准轮式车辆安全性技术法规》,9月23日正式公布,2010年9月23日生效。

目前,俄罗斯联邦汽车产品的准入制度主要是以《轮式车辆安全性技术法规》和《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构成。

4.车辆安全技术法规体系研究

《俄罗斯机动车及挂车认证体系工作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俄罗斯产品服务认证法规》《俄罗斯联邦道路交通法》《关于组织标准化、统一计量、产品和服务认证的第100号工作决议》为法律依据,参照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指南ISO/IEC7、16、23、40、53、56导则,《管理规定》适用于GOST-R机动车及挂车认证体系。

俄罗斯联邦政府于2009年9月10日批准了《车辆安全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并于2009年10月23日生效。《法规》是对上述车辆认证体系的延续,在与国际法规相协调的基础上基于1958协议书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标准的对其境内汽车的特殊要求,其目的是降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交通风险。

车辆安全技术法规主要由四部分构成:车辆认证体系所执行的规则、车辆结构变更程序、车辆国家技术检测执行的规则以及单车一致性评估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性规定、安全要求、符合性评估、国家管理(监管)和过渡条款五部分内容。

车辆安全技术法规主要对8个方面提出要求,具体内容为

①对车辆主动安全、被动安全以及生态安全的要求。

②在MK N1类车辆前部禁止安装坚硬零部件,以保护行人安全。

③禁止在车辆制造中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

④车辆人机界面必须使用俄语。

⑤确保通过标识能唯一识别出车辆。

⑥对运送乘客和特殊有害物质的车辆要安装全球卫星导航系统。

⑦对于特殊和专用车辆装备的要求。

⑧对车辆零部件备件的要求。

“法规”规定了不同类型的车辆及零部件的符合性评估的形式:

①对于新车型,应进行车辆型式认证。

②对于单一车型,应进行单独声明符合性评估,其中新车型和二手车要进行结构技术审查,在用车辆要进行技术状态审查。当在用车辆进行改装时,应对其结构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改装控制以及技术状态审查。

俄罗斯对包括M类、N类、O类、L类的整车产品、挂车和它们的附件、构件的认证是强制性的。认证项目主要是涉及车辆安全、环保项目,总体要求由《轮式车辆安全性技术法规》进行规范,具体项目由具体标准规定,产品认证工作按《机动车辆、挂车认证系统规则》进行。

俄罗斯自1992年起,开始对机动车辆实施认证制度,其基础是1958年日内瓦协议规定的国际原则、规章和程序。每种车型要进行若干项依据欧洲标准的试验。俄罗斯作为一个欧洲国家,其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本身比较简单,但在其基本技术法规中,大量引用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所制修订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以及俄罗斯自身的GOST标准。

俄罗斯汽车标准较为严格,国际技术法规(UNECE)和全球技术法规(GTRS)在俄罗斯都被承认和接受。考虑到车辆的具体使用环境,俄罗斯政府出台了一些国家标准(主要有7项GOST法规)。车辆安全性保障贯穿俄罗斯汽车技术法规整个过程,对国产车进口车的执行一样的标准。到2009年,俄罗斯车辆合规性评估系统使用的UNECE的法规编号数量达到112个。俄罗斯参与了诸多国际协议,包括1958年的日内瓦协议、1968年的联合国道路交通公约、1997年的维也纳协议、1998年的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议等。

俄罗斯联邦的联邦立法,涉及技术法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大气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俄罗斯汽车认证依据部分被俄罗斯采用的ECE法规和俄罗斯自有的技术标准,见表13-2。

表13-2 俄罗斯汽车认证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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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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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这些要求适用于2008年1月4日后在俄罗斯联邦开始进入流通中的车辆类型。

②:这些要求不适用于在推行这些要求之前在俄罗斯联邦没有进行过认证的车辆类型。如果没有该项注释,那么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车辆。

③:在具有车窗玻璃的情况下应用对四轮摩托的要求。

④:要求不适用于带有摩托车装备的四轮摩托。

⑤:作为针对M2车辆的可选择的要求,允许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17。

⑥: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可以选择使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13-09。自2014年1月1日起,强制使用本要求。

⑦:要求不适用于197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生产的载重车辆。

⑧:对于专门的客运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36-03的第5.1、5.3、5.6.1.1、5.7.5、5.7.8和5.10条要求不适用。

⑨:对于专门的客运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36-03的第5.1、5.3、5.6.1.1、5.6.3.1、5.7.1.1~5.7.1.7、5.7.5~5.7.8、5.9和5.10条要求不适用。

⑩:对于专门的客运车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36-03的第7.2、7.6.1.1、7.6.3.1、7.7.1.1~7.7.1.7、7.7.5~7.7.8、7.11和7.12条要求不适用。

⑪:如果座椅要同靠枕一起进行试验,使用关于座椅的一些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⑫:在进行认证时,承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111规定的关于车辆结构类型官方批准的信息。

⑬:在提供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116规定的关于车辆结构类型官方批准的信息时,关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18规定的车辆结构类型官方批准的信息不需要提供。

⑭:对于M2、M3、N2、N3类型车辆,在按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51-02进行试验时,允许使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51-01。

⑮:在具有关于本技术规程规定的车辆结构类型的官方批准的信息时,提供针对照明装置和灯光信号装置的车辆结构类型官方批准的信息的复印件,而灯光标记的信息不用提供。

⑯:对于M1、M2、M3类的房车、救护车和灵车,提供要求的要求的水平要符合对基础车辆提出的要求水平。

⑰在安装日间行车灯和角灯的情况下,必须要符合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中的安装指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必须安装日间行车灯。

⑱:本要求可以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36和52中的要求任选其一。

⑲:根据座椅的类型使用该要求。

⑳:在车辆上安装的情况下使用。

(21):在进行认证时,承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规例N97规定的关于车辆结构类型官方批准的信息。

(22):这些要求不适用于装甲车辆,其是否符合标准技术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23):这些要求不适用于专门用于运输货币和贵重货物的车辆。

(24):从前没有在俄罗斯联邦认证过的新型车辆,必须要安装紧急制动时的稳定性电子监控系统和救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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