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 2规定了门锁门铰链的要求,除与我国标准GB 15086—2013规定的相同内容之外,同时还对滑移门也提出了要求,规定其在承受17.8kN的横向力后不得脱开。
对于座椅系统,ADR 3与我国标准GB 15083—2006相比,有以下几点不同:
①增加考虑了儿童约束系统,同我国标准规定施加20倍座椅总成重量的力的同时,还要模拟施加相当于一儿童约束系统连接力的3.4kN进行测试。
②同时将我国标准中施加的相对于座椅R点373N·m的力矩提高到530N·m。
③加载后保持时间由我国标准规定的0.2s提高到1s。
④厂家还可以选择按74/408/EEC进行动态测试。
⑤另外规定了受撞击后的吸能要求,规定用重6.8kg直径为165mm的头型以不小于6.69m/s的速度撞击座椅可接触区,超过80g的减速度持续时间不得大于3ms。
ADR 5规定的安全带固定点位置要求与我国标准GB 14167—2013略有差别,并且固定连接螺栓只能用7/16-20UNF-2A。其强度试验要求的加载基本相同,但持续作用时间由0.2s增加到1s。另外它规定车辆前排外侧乘客必须配备既有肩带又有腰带的安全带,而且要求后排安全带也必须配备齐全。(www.daowen.com)
安全玻璃,ADR 8规定车辆前风窗玻璃必须使用夹层安全玻璃,同时要求基本视野区内的透光率不得小于75%;而我国标准GB 9656—2003规定前风窗玻璃既可使用夹层安全玻璃,也可使用区域钢化玻璃,对基本视野区内的透光率要求为不得小于70%。另外,我国现行规定要求玻璃产品上必须带有3C和安全玻璃认证标记,而ADR 8则规定必须带有能识别玻璃类型及其符合相关标准的认证标记,显然二者也有区别。
相比ADR 11对遮阳板的规定,我国标准GB 11552—2009对内部凸出物规定中有一条也涉及遮阳板。要求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2mm,撞击速度6.7m/s时满足吸能要求,而ADR11要求圆角半径不得小于3mm,撞击速度3.5 m/s时满足吸能要求,显然我国标准更严。
ADR21规定了仪表板的防撞吸能性能,要求用重6.8kg、直径为165mm的头型以不小于24.1km/h的速度撞击可接触区,超过80g的减速度持续时间不得大于3ms,同我国标准GB 11552—2009内部凸出物中对仪表板的要求是一致的。
ADR 22规定所有座椅都为700mm以上,而我国标准GB 11550—2009放宽了要求,除驾驶人座椅外其余座椅为650mm以上。两个标准规定头枕宽度的测量区域有所不同,ADR 22要求在由R点沿平行于躯干基准线向上585~635mm之间测量,而我国标准规定在头枕顶端向下65mm处或R点向上635mm处测量。另外,ADR22要求头枕满足静态试验或动态试验中的一项即可,而我国标准规定两种试验都要满足。此外,ADR22规定的动态试验方法和限值与我国标准完全不同,静态试验完全等同。
ADR 34规定了儿童约束系统配置、安装、固定点的结构和性能要求,以及关于其使用的警示说明的具体要求,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标准法规。
同ADR 72规定的侧面碰撞要求相比,我国标准GB 20071—2006中除加入了部分日本的假人调节方法之外,二者技术要求基本等同。而对于正面偏置碰撞,ADR 73要求的内容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但与其技术要求基本等同的标准已经在制定中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