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车辆设计规则:ADR 63和ADR 68的要求解析

车辆设计规则:ADR 63和ADR 68的要求解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DR 63:用于汽车列车的拖车设计要求,规定了设计用于总质量不超过125t的汽车列车的拖车的特殊要求。对于符合ADR68的公共汽车,只需检验驾驶人安全带的相关项目。

车辆设计规则:ADR 63和ADR 68的要求解析

1.关于车辆结构的设计规则

ADR 42:一般安全要求(General Safety Requirements),规定了为确保车辆使用安全而必需的设计和结构要求。

ADR 43:车辆结构及外廓尺寸(Vehicle Configuration&Dimensions),规定了车辆结构和外廓尺寸的具体要求。

ADR 44:特殊用途车的结构要求(Specific Purpose Vehicle Requirements),规定了特殊车辆的结构要求,如出租车、牵引载货汽车、起重拖载车、LPG车、急救车、栖居房车和大篷车。

ADR 57:L类车的特殊要求(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L-Group Vehicles),规定了L类车结构的特殊要求,其中部分内容等效采用ECER60/00。

ADR 58:出租用或福利用公共汽车的设计要求(Requirements for Omnibuses Designed for Hire and Reward),规定了出租用或福利用公共汽车的结构设计要求。

ADR 62:车辆间的机械连接(Mechanical Connections between Vehicles),规定了适用于车辆间,特别是拖挂车辆间的机械连接装置的性能要求。

ADR 63:用于汽车列车拖车设计要求(Trailers Designed for Use in Road Trains),规定了设计用于总质量不超过125t的汽车列车的拖车的特殊要求。

ADR 64:用于双挂车和汽车列车行驶使用的重型货车的设计要求(Heavy Goods Vehicles Designed for Use in Road Trains&B-Doubles),规定了用于双挂车和汽车列车的拖挂车特殊的设计和结构要求。

ADR 65:重型货车和重型公共汽车的最高车速限制装置(Maximum Road Speed Limiting for Heavy Goods Vehicles and Heavy Omnibuses),规定了用于限制重型货车和重型公共汽车最高车速的装置或系统的性能要求。

2.关于制动安全的设计规则

ADR 31:乘用车制动系统(Brake Systems for Passenger Cars),规定了乘用车辆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进行制动的性能要求,适用于所有MA、MB、MC类车和使用一个制动踏板控制前后轮行车制动的LEP类车,MB、MC类车也可选用ADR35进行检验。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13-H。

ADR 33: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的制动系统(Brake Systems for Motor Cy-cles and Mopeds),规定了摩托车和机动脚踏两用车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进行制动的性能要求,适用于所有前后轮行车制动分别控制的LEP和LEG类车。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78/02。

ADR 35:商用车制动系统(Commercial Vehicle Brake Systems),规定了商用车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进行制动的性能要求,适用于使用一个制动踏板控制前后轮行车制动的LEG类车和所有商用车辆,但不包括拖挂车。其技术内容有条件地等效采用了ECE R13/01到R13/06的相关内容。

ADR 38:拖挂车制动系统(Trailer Brake Systems),规定了拖挂车在正常和紧急情况下进行制动的性能要求,其结果可以通过路试或在已经经过型式认证的部件数据基础上计算而得到。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13/05。

3.关于碰撞及其防护的设计规则

ADR 2:门锁门铰链(Side Door Latches and Hinges),规定了车门保持部件,包括门锁、门锁柱、门铰链等的性能要求,以避免在发生碰撞事故时乘员被抛甩出车辆。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R11/02。

ADR 3:座椅及座椅固定点(Seats and Seat Anchorages),规定了机动车座椅、座椅附件及其安装固定的性能要求,以减少在发生碰撞事故时乘员与座椅相互作用而造成的伤害。其技术要求等效采用ECE R17/02~R17/04和R14/02的相关内容。

ADR 4:安全带(Seatbelts),规定了安全带的性能要求,以保证安全带便于佩带和正确调节,保护乘员在车辆发生碰撞时的安全,同时帮助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能保持在座椅中的正确坐姿,继续操控车辆,避免在发生事故时被抛弹。对于符合ADR68的公共汽车,只需检验驾驶人安全带的相关项目。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16/04,但略有调整。

ADR 5:安全带固定点(Anchorages for Seatbelts),规定了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的性能要求,以确保安全可靠地固定到车辆结构和座椅上,并能满足使用中的舒适性要求。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14/02。

ADR 8:安全玻璃(Safety Glazing Material),规定了机动车用玻璃材料的性能要求,以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足够的视野,在碰撞破碎后减少视野模糊,同时减少人员与破碎玻璃接触可能产生的严重伤害。满足英国BS AU178:1980、日本JIS R3211-1979/JIS R 3211-1985、美国ANSI Z26.1-1980或新西兰NZ 5443-1987标准要求,且透射比大于75%的也认为合格。

ADR 10:转向管柱(Steering Column),规定了对转向管柱的要求,以减少在正面碰撞时转向管柱可能对驾驶人造成的严重伤害,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12/02。如果满足ADR 69或ADR 73,并且约束系统中有气囊,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11:遮阳板(Internal Sun Visors),规定了对遮阳板的要求,以减少遮阳板及其相邻结构件的潜在伤害危险。如果满足ECE R 21/01附录4的测试要求,也认为合格。

ADR 17:燃油系统(Fuel System),规定了除使用液化石油气外的液体燃料的系统性能,以保证使用安全可靠,同时减少因为加油或碰撞引起的燃油泄漏发生起火燃烧的危险。

ADR 21:仪表板(Instrument Panel),规定了对仪表板的性能要求,以减少碰撞时仪表板可能对乘员造成的伤害。

ADR 22:头枕(Head Restraints),规定了头枕的设计要求,以降低在后碰撞事故中对头部的伤害危险,同时保证头枕位置不至于被过低调节。部分内容等效采用ECE R 25/04和ECE R 17/05以及FMVSS 202-33 F.R.15065的相关内容。

ADR 29:侧门强度(Side Door Strength),规定了乘用车车门的强度和刚度要求,以减少侧碰事故中侵入乘员舱造成伤害的危险。其技术要求基本等效采用FMVSS 214-35 F.R.16801的S3和S4及其增补FMVSS 214-58 FR 14169的相关内容。如果满足ADR 72,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34: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固定安装(Child Restraint Anchorages and Child Restraint Anchor fittings),规定了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固定安装的性能要求,以确保系统提供标准的固定锁扣使儿童约束系统能安全可靠地固定到车辆上。

ADR 59:公共汽车的侧翻强度(Omnibus Rollover Strength),规定了公共汽车上部结构能经受侧翻碰撞的具体强度要求。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66/00。(www.daowen.com)

ADR 66:公共汽车用座椅强度、座椅固定点强度及座椅填充物要求(Seat Strength,Seat Anchorage Strength and Padding in Omnibuses),规定了公共汽车的座椅强度、座椅固定点、安全带固定点的性能要求,以保护乘员免受座椅和扶手的附件造成的伤害。本规则包括座椅本身和安装座椅的车辆两者的要求,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80/00。如果满足ADR 68,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68:公共汽车的乘员保护(Occupant Protection in Buses),规定了公共汽车的座椅强度、座椅固定点、安全带性能、安全带固定点和儿童约束系统固定点的性能要求,以减少在碰撞事故中座椅靠背、座椅及扶手的附件对乘员造成的伤害。

ADR 69: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Full Frontal Impact Occupant Protection),规定了正面碰撞试验中通过Ⅱ型或Ⅲ型模拟假人测得的力及加速度值的限值要求,以减少正碰撞事故中对前排外侧乘员可能的伤害。相比我国现在执行的正面碰撞标准,如果同样采用Ⅲ型模拟假人,其头部伤害指标稍严,并且还加入了颈部要求,但其胸部伤害指标稍低。如果前排带双安全气囊,并且满足ADR 73,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72: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Dynamic Side Impact Occupant Protection),规定了车辆侧面碰撞试验中通过模拟假人测得的力及加速度值的限值要求,以减少侧碰撞事故中对乘员可能的伤害。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95/01。

ADR 73:正面偏置碰撞的乘员保护(Offset Frontal Impact Occupant Protec-tion)规定了通过模拟假人测得的力及加速度值的限值要求,以减少正面偏置碰撞事故中对乘员可能的伤害。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94/01。

4.关于环保排放及油耗的设计规则

ADR 30:柴油机烟度排放(Diesel Engine Exhaust Smoke Emissions),规定了柴油机的烟度排放限值,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24/03。

ADR 36:重型专用车排放污染物控制(Exhaust Emission Control for Heavy Duty Vehicles)规定了重型专用车的废气排放限值,其要求相当于美国环境保护机构法规1974年的水平。如果能满足ADR 79或ADR 80,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37:轻型车排放控制(Emission Control for Light Vehicles),规定了轻型车的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和废气污染物排放的限值。对于MA和LEP车辆,相当于美国环境保护机构法规1990年的水平;对于非MA和非LEP车辆,相当于美国环境保护机构法规1987年的水平。如果能满足ADR 79,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70:柴油车的排气污染物控制(Exhaust Emission Control for Diesel En-gined Vehicles),规定了柴油车的HC、CO、NOx和颗粒物排放的限值,以减少大气污染。该标准是对柴油车烟度排放标准ADR 30/00的补充。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R83/03和ECE R49/02,但略有不同。如果能满足ADR 79或ADR 80,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79:轻型车的排放控制(Emissions Control for Light Vehicles)规定了轻型车的排气排放和蒸发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减少大气污染。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83/04和ECE R83/05,但略有修改。柴油车新车2006年1月1日、在用车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Ⅳ限值,汽油车新车2005年1月1日、在用车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欧Ⅲ限值,过渡时期仍然执行欧Ⅱ限值。

ADR 80:重型车的排放控制(Emissions Control for Heavy Vehicles),规定了重型车的排气排放的控制要求,以减少大气污染。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对指令88/77/EEC进行修订的指令1999/96/EC。柴油车新车2006年1月1日、在用车2007年1月1日,汽油车新车2005年1月1日、在用车2006年1月1日分别开始实施该EC指令的第二阶段限值,过渡时期仍然执行第一阶段限值。

ADR 81:轻型车的燃油消耗标志(Fuel Consumption Labelling for Light Vehi-cles)规定了车辆燃油消耗的测量方法,以及燃油消耗标志标签的样式、粘贴位置、标注内容(100km燃油消耗量、每千米的二氧化碳排放值)等。其测量方法等效采用ECE R101/00。

5.关于环保噪声的设计规则

ADR 28:机动车车外噪声(External Noise of Motor Vehicles),规定了机动车产生的外部噪声限值,以降低机动车辆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对于非载货汽车和非公共汽车,其定置排气噪声基本等效采用ECE R51/02;对于载货汽车和公共汽车,其加速行驶噪声基本等效采用ECE R51/02。但如果能满足ADR83,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39:摩托车车外噪声(External Noise of Motor Cycles),规定了摩托车产生的外部噪声限值,以降低该类车辆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41/03。但如果能满足ADR 83,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56:机动脚踏两用车车外噪声(Moped Noise),规定了机动脚踏两用车产生的外部噪声限值,以降低该类车辆对环境的噪声污染。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63/01,但如果能满足ADR83,则不需要再进行本标准的检验。

ADR 83:车外噪声(External Noise),规定了机动车产生的外部噪声限值,以降低机动车辆对环境的噪声污染。M、N类车基本等效采用ECE R51/02,相当于我国GB 1495—2002中第二阶段要求,汽油车、小于3.5t的液化石油气车和天然气车新车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柴油车、大于3.5t的液化石油气车和天然气车新车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所有在用车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LA、LB类车基本等效采用ECE R63/01,LC、LD、LE类车基本等效采用ECE R41/03,所有L类新车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用车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6.关于视野、轮胎、防盗、指示、标记等其他设计规则

ADR 12:驾驶人视野防眩目(Glare Reduction in Field of View),本规则的制定是为了减少驾驶人视野范围内特定表面的反射光线,确保行车安全。其主要要求是对驾驶人视野内的反射光根据ASTM标准D 523-62T或D 523-85T中20°几何方法测得的值不得超过40个单位。

ADR 14:后视镜(Rear Vision Mirrors),规定了后视镜的性能要求以保证驾驶人具有良好清晰的后视野。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46/00、01以及ECE R81/00的部分内容。

ADR 20:安全轮毂(Safety Rims),规定了轮毂的性能要求,以保证轮胎爆胎或快速漏气时能保持其不致脱落。

ADR 23:乘用车轮胎(Passenger Car Tyres),规定了乘用车轮胎各种尺寸规格情况下的结构、强度、标准气压和标准载荷,其中轮胎的高速测试部分等效采用ECE R30/02的相关内容。

ADR 71:临时用备胎(Temporary-use Spare Tyres),规定了临时用备胎的性能要求,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64/01。

ADR 25:防盗锁(Anti-Theft Lock),规定了防盗锁的性能要求,以限制车辆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杜绝车辆行驶过程中转向盘不经意进入防盗锁止位置的情况。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 R18/01。

ADR 82:发动机防盗(Engine Immobilisers),规定了发动机防盗装置的性能要求,以阻止车辆非法起动被盗走。其技术内容基本等效采用ECER97/01第Ⅲ部分的技术内容,但略有修改。

ADR 18:指示仪表(Instrumentation),规定了指示仪表的信号和位置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对车速表和里程表的要求。

ADR 61:车辆标志(Vehicle Marking),规定了车辆标志的要求,包括VIN、发动机号、车辆铭牌、牌照板或牌照支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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