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安全方面
1.概述
美国机动车安全法规FMVSS更侧重于对车辆安全影响比较大的项目进行规定,相对来讲,我国的汽车标准更加详细具体。比如,在侧倾稳定性、转向装置、驾驶人前方视野、车速表、汽车罩盖锁、行驶记录仪、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和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等项目上与我国相比,美国法规没有相关规定。关于标志,我国涉及的法规较多,主要有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30509—2014《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GB/T 17676—1999《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24315—2009《校车标识》,而美国仅在FMVSS131法规中对校车的停车指示牌有相关规定。对于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美国法规没有统一进行规定,相关要求在具体各州的法规中;对于喇叭,美国没有相关标准规定,仅要求安装即可。
2.主要法规项目对比
(1)灯具
美国灯具方面的法规只有FMVSS 108,其中包括了灯具的安装要求和特定灯具的配光性能要求等;我国标准对灯具的安装要求体现在GB 4785—2007中。而对不同种类的灯具,其配光性能等要求则分别有单独的标准进行规定。
在FMVSS 108中,并未对前雾灯、后雾灯、角灯、前照灯清洗器、车辆尾部标志板、反光标识进行规定;我国标准对上述项目有强制要求。
在灯具安装方面GB 4785—2007和FMVSS 108的差异为:
①FMVSS 108的应用范围还包含摩托车。
②我国标准GB 4785—2007没有识别灯、校车信号警告灯和醒目系统的要求。
③FMVSS 108无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的安装要求。
④GB 4785—2007中驻车灯是部分车辆选装,FMVSS 108中驻车灯是部分车辆强制安装,且在安装数量、位置和光色方面有不同要求。
⑤在灯具安装位置上,GB 4785—2007和FMVSS 108对灯具的安装高度均有具体要求,但具体限值并不相同,成对安装的灯具两个标准都要求高度相同、左右相互对称并尽可能距离远,但GB 4785—2007对横向位置E(灯具视表面外缘到车辆外缘端面距离)、D(两灯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有具体的限值要求。
⑥FMVSS 108的后转向信号灯可以为红色或琥珀色,而GB 4785—2007只能是琥珀色;前示廓灯GB 4785—2007要求白色,FMVSS 108要求琥珀色;FMVSS108的昼间行驶灯可以为黄色。
⑦GB 4785—2007对每种灯具都有几何可见度的要求,而FMVSS 108只对倒车灯、高位制动灯、校车信号灯、转向灯、制动灯、后位灯、驻车灯有几何可见度的要求。
针对具体灯具,GB 4785—2007和FMVSS 108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后转向信号灯、侧标志灯和前示廓灯的光色要求不同。
②FMVSS 108有需印有“DOT”标记、环境试验、光学塑料材料试验的要求,GB 4785—2007没有这些要求。
③配光要求差异很大。
(2)警告装置
我国警告装置的标准为GB 19151—2003,美国标准为FMVSS 125,二者的差异为:
a)GB 19151—2003适用于所有机动车辆用,FMVSS 125只适用于车辆总重大于4536kg的客车、载货汽车。
b)GB 19151—2003要求为荧光器为红色,FMVSS 125要求荧光为橙色。
c)FMVSS 125要求为两面都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而GB 19151—2003无此要求。
d)GB 19151—2003要求光度和色度等性能试验以后再对样品分开进行环境试验,而FMVSS 125则规定环境试验前后都要进行光度和色度试验。
e)两个标准对尺寸、光度和色度等试验的限值要求有差异。
f)环境试验条件也不尽相同,GB 19151—2003的环境试验中还有耐燃油、防渗水性和镜背试验等,而FMVSS 125有盐雾试验。
(3)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
美国标准为FMVSS 103,我国对应标准为GB/T 24552—2009和GB 11555—2009,二者的差异主要为:
①适用的车型不同,FMVSS 103最广。
②性能要求差异较大,用以评判的视野区域不同。
③在试验方法上,除了对风窗玻璃刮水器的使用不同外,其他方面比较接近。
(4)风窗玻璃刮水和洗涤系统
FMVSS 104针对的车型更加广泛,但是GB 15085—2013《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和洗涤器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对刮水器在关闭后是否自动返回初始位置、承受15s的外力阻挡后是否能够工作、能否在低温环境干燥风窗表面工作及高速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对洗涤器在常温下对清洗A区域面积及储液罐容量提出了要求。
(5)防盗装置
GB 15740—2006不仅有对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也有对三种汽车防盗装置(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作用在传动系统上的防盗装置和作用在换档机构上的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对转向防盗的试验方法也有详细描述。FMVSS114有对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和防止溜车的要求,无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
(6)汽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
汽车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的中国标准目前处于报批阶段,与FMVSS 5126的技术要求基本一致,仅在下述条款上略有差异:
①中国标准的车型适用范围为最大总质量3500kg以下,FMVSS 126的车型适用范围为最大总质量4536kg以下。
②中国标准规定有冰雪道路试验的检测内容,FMVSS 126没有冰雪道路试验的检测内容。
③中国标准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包含有FMVSS 126规定的环境温度范围,并比FMVSS 126的温度范围更宽一些。
(7)轮胎气压监控系统
中国标准与美国标准的差异如下:
①适用范围:GB/T 26149—2010比FMVSS 138适用车型范围更广。
②报警条件:GB/T 26149—2010标准胎压低于或高于制造厂规定的冷态胎压的25%范围报警;FMVSS 138标准只对胎压低于或等于制造厂规定的冷态胎压的范围胎压报警。
③轮胎压力实时查询:GB/T 26149—2010标准规定TPMS应具有当前轮胎压力值显示功能,系统运行状态下,应能够实时查询每个轮胎的压力值信息;FMVSS138标准无要求。
④报警指示灯图形:GB/T 26149—2010标准只有一种图案,FMVSS 138有两种选择。
⑤FMVSS 138对TPMS除胎压监测及故障检测外无其他要求。
⑥试验方法不同。FMVSS 138对TPMS监测功能试验需进行场地动态测试,而GB/T 26149—2010则只需目测。
(8)制动及ABS
我国的制动标准有两项,GB 21670—2008适用于M1类车,GB 12676—2014适用于M2、M3、N、O类车;ABS标准为GB/T 13594—2003。美国标准的制动和ABS在同一标准中,并按车辆类型和制动系统型式分成三项标准:FMVSS 135适用于乘用车、GVWR≤3500kg的多用乘用车、载货汽车及客车;FMVSS 105适用于总重量大于3500kg的液压制动车辆;FMVSS 121适用于装有气压制动系统的载货汽车、客车和挂车。
与GB 21670—2008相比,FMVSS 135试验内容较少,没有对响应时间、驻车动态、供能装置的要求,ABS方面无利用率、附加检查等道路试验要求。在结果判定中,FMVSS 135无制动减速度要求。试验条件中对空载质量、路面要求和试验速度等要求也不同。
FMVSS 121与GB 12676—2014和GB/T 13594—2003相比,试验要求和试验方法相差很大。FMVSS 121无发动机接合、热态、驻车动态等路试内容,增加了牵引车弯道,制动释放时间要求;ABS方面无能耗、利用率、附加检查等道路试验要求。FMVSS 121结果判断以距离为主,无减速度、踏板力要求。二者在反应时间、供能装置容量、挂车试验等方面的试验方法及要求不同,制动初速度不同。
FMVSS 105与GB 12676—2014和GB/T 13594—2003相比,试验条件和试验要求均不同。FMVSS 105无发动机接合、驻车动态等路试内容,增加了紧急制动和移动障碍壁冲撞试验要求;ABS方面无利用率、附加检查等道路试验要求;结果判断中减速度仅在助力和储能失效试验中有要求,在其他试验项目中无要求。
(二)被动安全方面
1.发展阶段对比。美国在《1966年国家交通和机动车辆安全法》实施后,第一项实施的汽车技术法规为《安全带总成》,生效实施日期为1967年3月1日。被称为“超级法规”的美国《被动安全技术法规乘员碰撞保护》最早的生效实施日期是1968年1月1日,当时主要规定车辆驾驶人和乘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等约束系统。后来该法规不断被修订、加严,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入汽车正面碰撞要求48km/h或30mile/h的速度下,车辆与障碍壁的碰撞,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全面实施。从1993年开始,美国又在FMVSS 214中强制实施侧面碰撞法规要求,由一可变形障碍壁以54km/h或33.5mile/h的速度碰撞一静止的车辆。
我国的第一个汽车安全带标准是GB 14166—1993《汽车安全带性能和试验方法》,由于GB 14166—1993标准仅仅只考察安全带的静态性能,安全带的动态性能未能反映。安全带的动态性能与实际使用状态一致,最能反映安全带的使用性能和质量状况,我国于1998年强制执行QC 244—1997《汽车安全带动态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QC244—1997是参考ECE R16动态试验部分制订的。1999年10月,我国发布CMVDR294《关于正面碰撞乘员保护的设计规则》;2003年修订为GB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2013年再修订为GB14166—2013《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儿童约束系统》。2003年,我国首次发布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2014年修订为GB 11551—2014《汽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2006年7月,我国实施GB 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和GB 20072—2006《乘用车后碰燃油系统安全要求》。
2.主要法规项目对比
我国目前颁布的汽车被动安全国家强制标准主要是参照欧洲ECE法规体系进行设计的,我国汽车碰撞安全强制性标准与美国汽车碰撞安全法规整体上还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1)汽车碰撞与防护法规
中国的碰撞标准是参考欧盟ECE标准制定的。碰撞试验按照碰撞方式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正面碰撞、侧面碰撞、后方碰撞及动态翻滚等。
①对于正面碰撞,GB 11551—2014与FMVSS 208差异很大。
GB 11551—2014是汽车以50km/h的速度100%正面撞在障碍物上。试验假人:混合III型第50%百分位男性试验假人。
对于正面碰撞法规,FMVSS 208的试验形式更为丰富:
a)对于刚性壁障——50%HⅢ、系带、56km/h、0°;
——50%HⅢ、不系带、32-40km/h、0°;
——50%HⅢ、不系带、32-40km/h、±30°;
——5%female、不系带、32-40km/h、0°;
——5%female、系带、56km/h、0°;
b)对于40%ODB可对于变形壁障—5%女性、系带、40km/h、0°。相应假人伤害指标有不同要求。
c)对于离位试验OOP—针对5%女性、12个月大的CRABI假人、混合III型3岁儿童试验假人、混合III型6岁儿童试验假人进行试验。
②对于侧面碰撞,GB 20071—2006与FMVSS 214差异很大。
GB 20071—2006是移动变形壁障与静止试验车辆侧面垂直,并垂直撞向试验车辆。碰撞速度为(50±1)km/h。采用EuroSid-I及ES-II侧面碰撞假人,试验假人在驾驶人侧。
FMVSS 214是以48km/h速度行驶车辆与24km/h速度行驶车辆发生相互碰撞为基础;可变形壁的行走方向与静止的试验车成27°夹角;碰撞面与试验车侧面垂直,冲击位置为可变形壁纵向中心线与车辆轮距中心前940mm的参考线重合。
美国法规目前所要求假人有3种,即符合Part 572中的ES-2re的50%的男性假人模型、SID-IIS的5%的女性假人模型以及49 CFR Part 572中的US-SID的50%的男性假人模型,前两者为2010年9月1日以后正式的要求(目前可作替代),后者在2010年9月1日以前有效。试验假人的布置:
碰撞侧前排外侧,ES-2re;碰撞侧后排外侧,SID-Ⅱs。FMVSS 214有32km/h的侧面柱碰要求,试验假人的布置是在碰撞侧前排外侧:SID-Ⅱs或ES-2re。
我国目前根据FMVSS 214,制定国家推荐性标准《汽车侧面柱碰撞的乘员保护》,侧碰撞假人选用ES-2re,在驾驶人侧。
③对于后面碰撞,GB 20072—2006与FMVSS 301差别非常大。
我国GB 20072—2006借鉴ECE R34,技术内容与FMVSS 301差别非常大。FMVSS 301要求2006年9月1日之后制造车辆,采用70%偏置碰撞,碰撞装置平面安装可变形蜂窝铝。碰撞速度为(80±1)km/h。假人加装:前排外侧加装HⅢ50%假人。FMVSS 301在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上比GB 20072—2006更加苛刻。
④前后端保护装置标准GB 17354—1998与49CFR PART581。
a)除了我国国标中的相关内容,49CFR 581中还对保险杆表面聚合物等有了相应的规定。
b)49CFR 581中碰撞器设计与我国国标有一定不同,而且试验中基准线高度也不同。
c)49CFR 581中无需对车辆进行配重,在正前方或正后方或前后车角两次碰撞时分别使用不同碰撞器,且高度不同。
⑤防护标准
我国有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美国没有对应标准。
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与FMVSS 223、224关于后防护要求有较大差别。安装调节力:中国要求安装位置调节的调节力不得超过400N,美国对此无要求。强度和吸能:中国规定可选静态加载试验或移动壁障碰撞试验;美国除规定静态加载试验外,还增加了对P3试验位置的吸能性要求。
强度静态加载试验,中国与美国差异较大:
a)FMVSS增加了对防护装置施力过程中的变形不能超过125mm的规定,而我国标准只规定对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最大水平变形量做记录。
b)FMVSS规定P1和P2试验位置的载荷作用力为50kN,而我国标准规定在对应位置即三点加载时的载荷作用力为25kN。
c)FMVSS较我国标准还增加了对施力装置的位移率的要求。
(2)儿童约束系统法规
①GB 27887—2011与FMVSS 213。总体上说,GB 27887—2011与FMVSS 213标准中所关注和规定的问题大体相同。
a)儿童约束系统固定安装方式的比较:GB 27887—2011的规定允许一款CRS只适用与指定的一款或几款车型。FMVSS 213规定只允许使用两点式安全带,而GB 27887—2011同时允许两点式和三点式安全带。使用车辆安全带固定CRS一个很重要的缺点就是容易引发CRS的误用,为了实现CRS的正确方便的固定,CRS在汽车上固定方式的标准:在美国叫LATcH,在欧洲叫ISO FIX。由于LATCH与ISOFIX设计理念上的不同,造成了它们在实际使用中有很大的不同。GB 27887—2011的ISOFIX在使用时可以配合上部约束带、支撑腿或仪表板等同时使用以防止CRS的旋转,而美国则不允许使用支撑腿或仪表板。LATCH系统的儿童安全座椅固定方式与欧洲标准的ISO FIX固定方式最大的区别是,连接方式并不是硬链接而是同时挂钩方式连接,并且固定点比ISO FIX多一个,一共三个。
b)对于儿童约束系统本身特性要求的比较:GB 27887—2011对儿童座椅的整体性能,如抗腐蚀性、分离性、翻转性、材料的吸能性等都具有明确的规定并具有相应的试验程序,而FMVSS 213对这些指标提到很少,仅仅在抗腐蚀性中对儿童座椅的主要金属部件进行盐雾试验有所规定。GB 27887—2011对CRS的关键部件,如织带的尺寸和强度、锁止卷收器的锁止距离和位移以及带扣的尺寸、强度、开启力、调节装置和锁止装置等都具有明确的标准并且满足一定的试验要求,而FM-VSS 213仅在带扣、织带和调节装置上有着比较简单的规定。GB 27887—2011试验项目要比FMVSS 213更多、更完整、更加严格、更加具体。
不论是GB 27887—2011还是FMVSS 213,动态试验的规定都是标准中的重要内容。动态试验部分规定了CRS应该具有的动态性能,并制定了详细的试验规程和试验装置。两个标准关于此方面的规定都非常的详细和严格。在试验假人、滑车试验座椅、儿童约束系统的约束方式、试验方向(FMVSS213无后向冲击)、试验速度及曲线、试验性能要求、假人伤害指标等方面有较大差异。整体上来说,GB27887—2011的伤害指标评价体系要优于FMVSS 213。
②GB 14167—2013与FMVSS 225对上固定点区域阴影区的范围要求规定不同,FMVSS 225的要求更加严格。另外,FMVSS 225对下固定点的标识更加细致。
GB 14167—2013给出的SFAD的定义与FMVSS 225中的定义一致。在FMVSS225中还给出一种SFAD1的定义,用于没有ISO FIX系统的测试,SFAD2用于有ISO FIX系统的测试。
对于固定点强度试验有区别:
a)GB 14167—2013规定施加(8±0.25)kN的前向力,FMVSS 225规定施加15kN。
b)GB 14167—2013要求X点的水平位移应不大于125mm,FMVSS 225要求上拉带固定点不应完全从车辆座椅或座椅固定点或车辆结构上分离。
c)FMVSS 225规定任何两个相邻乘坐位置的中点间距离小于400mm的乘坐位置,力不能同时施加。
FMVSS 225没有对座椅惯性力附加试验的要求。车辆配置儿童约束系统的数量也不同,GB 14167—2013只针对M1类车辆,FMVSS 225没有限定,适用范围更广。(www.daowen.com)
③FMVSS 226。FMVSS 226目前是FMVSS 200系列最新的法规,也是被动安全研究的一个最新领域。该标准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在车辆侧面碰撞和倾翻事故中乘员侧面车窗外被弹出而死伤的危险性,是针对车辆抛出缓冲系统制定的试验法规。
(3)校车法规
我国校车法规是GB 24406—2012《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和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对应的为FMVSS 222《学童客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和FMVSS 220《学童客车倾翻的防护》。
①GB 24406—2012与FMVSS 222。
抗前倾性能要求:GB24406—2012采用动态的试验方法和性能指标考核;FM-VSS 222采用静态的试验方法和性能指标考核。
FMVSS 222还包含了各区域准静态试验及2型座椅安全带的性能、带扣侧面长度限制、碰撞区要求、轮椅乘员约束系统等,GB 24406—2012没有相关的内容。
②GB 24407—2012与FMVSS220。
FMV 220要求加载到2224N后,再开始记录加载至规定载荷的位移量。GB24407—2012只加载不计位移量。FMV 220法规要求保持载荷但无时间要求,GB24407—2012保持5s直至变形稳定。施加载荷后,FMV 220只对变形量有要求,不超过130mm。GB 24407对试验后客舱内部尺寸有要求。
(4)安全部件及凸出物法规
①安全带标准GB 14166—2013与FMVSS 209,因体系不同差异较大。
对织带的要求,FMVSS 209对断裂强度的要求更严,还对织带的色牢度、抗微生物性、织带延伸率有要求;对于耐磨性试验FMVSS 209采用六角棒,而GB14166—2013在安全带硬件上磨损;耐光性设备不同,FMVSS 209采用碳弧灯,而GB 14166—2013使用氙灯。
对于安全带总成,FMVSS 209没有对安全带总成的动态性能进行规定,仅进行静态试验。卷收力上略有差异,锁止性能指标差别较大。GB 14166—2013和FM-VSS 209在耐久性试验程序上差异较大,在带扣、调节装置、静强度试验等方面差异也较大。
GB 14166—2013还有对儿童约束系统安装和安全带提醒装置的要求。
②座椅标准GB 15083—2006与FMVSS 207。
GB 15083—2006不适用于后向座椅,FMVSS 207适用于后向座椅,也就增加了相应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83—2006包含头枕、座椅靠背及头枕吸能性、行李位移乘客防护装置等内容,FMVSS 207不包含。
③转向机构标准GB 11557—2011与FMVSS203/204。
a)适用条件不同,GB 11557—2011适用于M1类汽车和最大总质量小于1500kg的N1类汽车。FMVSS 203/204适用于乘用车,以及总质量小于等于4536kg的多功能乘用车、载货汽车和客车。
b)正面壁障碰撞方面:GB 11557—2011要求沿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轴线的水平方向的向后移动量不得大于127mm,而FMVSS 204仅要求水平方向的向后移动量不得大于127mm。
c)人体模块方面:GB 11557—2011要求人体模块水平力不大于11123N,FMVSS 204要求不大于11120N。
d)除此之外,GB 11557—2011增加了头型试验的要求。
④门锁标准GB 15086—2013与FMVSS 206。
a)现行标准为GB 15086—2013,修订依据为GTR No.1-2009;本次比对美标采用FMVSS571.206(10-1-13 Edition)。
b)门锁和保持件两标准的要求和试验方法相同;最大的区别在标准的使用范围上,GB 15086—2013仅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FMVSS 571.206适用于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载货汽车以及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36kg的客车,即FMVSS571.206适用于N类车和最大总质量≤4536kg的客车,使用范围更广。
⑤凸出物法规。
我国标准有GB 11566—2009《乘用车外部凸出物》、GB 20182—2006《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美国没有相应标准。GB 11552—2009《乘用车内部凸出物》与FMVSS 118、FMVSS 201比较,有较大差异。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系统比GB 11552—2009使用范围更广。FMVSS 201内部碰撞乘员保护比GB 11552—2009使用范围更广。
a)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系统相对GB 1152—2009测试自动反向运动系统时,FMVSS 118动力操纵车窗系统增加了利用红外线反射来来检测动力操纵车窗系统探测障碍物接近度性能的试验方法。
b)FMVSS 201内部碰撞乘员保护相对GB 1152—2009,对副仪表台、遮阳板没有吸能要求,扶手吸能试验也只针对可折叠至座椅靠背上或两座椅靠背之间的情况。另外FMVSS 201内部碰撞乘员保护还增加了内部部件的自由头型撞击试验。
(5)防火法规
①内饰材料燃烧特性标准GB 8410—2006与FMVSS 302。
a)GB 8410—2006与FMVSS 302内容基本一致,所用设备基本相同,但外观的具体尺寸也存在一些差异;
b)燃烧速度要求差异:GB 8410—2006要求不大于100mm/min,FMVSS 302要求不大于102 mm/min。
c)样品尺寸要求的差异:GB 8410—2006规定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为100 mm×356mm,FMVSS 302规定为102mm×356mm。
d)结果描述有差异。
②燃油箱标准GB 18296—2001和FMVSS 304。GB 18296—2001适用于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M类和N类汽车燃油箱。FMVSS 304适用于压缩天然气车辆燃料箱。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无可比性。
(三)环保方面差异分析
1.压燃发动机排放
美国标准和我国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适用的整车总质量不同,我国标准中没有美国标准的otto循环模式(汽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美国标准与我国标准的排放测试的方法不同,其对应的排放限值要求也不同;美国标准对于测试设备的要求与我国标准的要求在气体分析仪、称重、颗粒取样方面存在差异。美国标准在燃料类型方面还增加了甲醇;美国标准允许使用ABT的方法,允许生产企业进行排放量的交易。
2.压燃发动机可见污染物
GB 3847—2005与CFR—2014第40篇中的第86部分烟度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两个标准的试验测试程序和试验方法不一致。GB 3847—2005有规定烟度限值,CFR—2014无规定烟度限值。
3.点燃式发动机排放
GB 18285—2005《怠速排放》与CFR—2014第40篇第86部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
两个标准的试验测试程序和试验方法不一致。GB 18285—2005中包括双怠速和3种简易工况,限值按照车型的年份分为怠速及高怠速两部分;CFR—2014的限值按照全生命周期和部分生命周期分类,没有将怠速和高怠速分开。并且它们的限值也不一致。
CFR—2014不允许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但没有曲轴箱污染物相关试验方法;对蒸发污染物采集原理不同,试验项目也略有不同。
4.重型汽油机排放
美国的重型汽油机排放测试法规、耐久性法规、OBD法规与我国的重型汽油机相关法规差异很大,污染物排放测试循环工况、循环个数等完全不同,美国标准要求污染物排放测试中包含颗粒物排放测试;耐久性试验运行循环(SBC循环)与我国运行循环不同,对于耐久性里程规定也不同;另外,美国对于重型汽油机OBD的验证按照功能性覆盖了燃油系统、发动机失火、EGR系统、二次空气系统、催化器系统、排气系统、可变气门正时系统、曲轴箱通风系统等,覆盖范围更广,还对零部件故障导致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情况做了规定。
5.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排放
适用范围的差异:美国法规涵盖车型范围更大;美国法规根据车辆用途、动力等,选择不同测试循环(对应选择满足不同限值)
性能要求的差异:联邦法规增加油箱泄漏排放、加油泄漏测试;除常规污染物外,增加NMOG测试,甲醇燃料车需要测量CH3OH和HCHO排放;增加空调试验循环排放;OBD增加NOx监控测试;增加空调开启排放测试。
油品差异:美国标准禁止添加MTBE。
燃油蒸发排放差异:适用范围略有不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中底盘测功机上车辆运转工况不同;标准对于试验的评价不同,美国标准增加了对车辆行驶中排放损失的测量;两国标准中对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步骤及蒸发排放限值有差别。
耐久性试验的差异:循环不同。
(四)噪声方面差异分析
我国标准对噪声的要求分两方面:定置噪声和加速行驶噪声。定置噪声的标准号为GB/T 14365—1993;加速行驶噪声的标准号为GB 1495—2002。美国联邦法规没有对定置噪声的要求,但美国的州法规可能有相关规定,比如加利福尼亚州法规要求最大车重(GVWR)小于等于6000lb[1]的乘用车、载货汽车和公共汽车的定置噪声应低于95dB(A),试验方法参照SAE 1169;对于加速行驶噪声,美国目前仅对车辆总重超过10000bl的中重型载货汽车制定了噪声技术法规,相关内容收录在CFR第40篇的第205部分。
对于加速行驶噪声,我国标准GB 1495—2002与美国法规CFR第40篇的第205部分的主要差异如下:
①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同:GB 1495—2002适用于M、N类车;CFR适用于车辆总重超过10000lb的中重型载货汽车。
②试验场地不同,测试区域及测试点的位置均不同:GB 1495—2002规定AA′线和BB′线平行于PP′线,并分别位于PP′线之前和之后10m处,必须在测量场地标示出各测量线。传声器应离地面高(1.2±0.02)m,距行驶中心线CC′(7.5±0.05)m处,其参考轴线必须水平并垂直指向行驶中心线CC′;CFR规定传声器应离地面高(1.2±0.1)m,距行驶中心线(15±0.1)m处,加速点和结束点应当建立在传声器左右各15m的车辆路径上。
③测量方法差异较大:加速试验中加速点的初始转速定义不同,档位选取方法不同,试验结果基本不具备可比性。
④试验结果的数据处理方法不同:CFR第40篇的第205部分不要求对试验结果减1dB。
⑤限值要求不同。
(五)节能方面差异分析
关于重型汽车燃料消耗量:
①中美标准对于重型商用车辆的定义不同。
②对于车辆的分类以及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规定不同。
③对于燃料消耗量的测量方法不同。
(六)防盗方面差异分析
中美防盗装置有较大差异。
1.GB 15740—2006
GB 15740—2006不仅有对汽车防盗装置的一般要求,也有对三种汽车防盗装置(即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作用在传动系上的防盗装置和作用在换档机构上的防盗装置)的特殊要求,对转向防盗的试验方法也有详细描述。
2.CFR第49篇的第541部分
CFR第49篇的第541部分防盗针对的是车辆特有标识。两者检测对象不同。
CFR第49篇的第541主要规定:
①每个客运机动车在指定位置都要有识别码粘贴或标刻在指定位置。
②除了条款b(2)、b(3)中指定位置,铭牌或标记的编码都应是客运机动车的车辆识别码。
③被要求粘贴或标刻在客运机动车的编码的特征应符合机动车认证标签上的规格。
④粘贴在客运机动车的编码必须满足条款d(1)规定,标刻在客运机动车的编码必须满足条款d(2)规定。
⑤目标区域。
3.CFR第49篇的第542部分
CFR第49篇的第542部分是有关选择具有低盗窃率的新型轻型载重货车规程。
CFR第49篇的第542主要规定:
542.1:①每个生产厂商都要根据541中附录C衡量被盗率。
②每个新型轻型载重货车系都要提交它的评估结论。
③代理商根据541中附录C评估决定新车系应不应该遵从本规定。
④生产厂商可要求代理商构思满足C3要求的初步预案。
⑤每个代理商的满足C3要求的初步预案在最后45天完成。
542.2:①生产厂商应能识别无论多少无论哪一主要部分中可替换的覆盖机构。
②生产厂商应决定这一系列是否有90%以上的车盗窃率低于中等。
③生产厂商提交在C1、C2的评估结论。
④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在90天内对生产厂商提交的报告作出答复。
⑤生产厂商可要求代理商构思满足C4要求的初步预案。
⑥每个代理商的满足C3要求的初步预案在最后45天完成。
4.CFR第49篇的第543部分。CFR第49篇的第543部分是车辆防盗的豁免规定。
CFR第49篇的第543主要规定:
①用英文书写。
②提交三份给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
③注明申请人的全名和地址、机构的性质以及依据的法律所在国家名称。
④至少在开始生产前的8个月提交申请。
⑤鉴别所申请的机动车是存在的。
⑥注明相关资料、参数。
⑦列明相关数据信息,且分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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