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认证实施的主体和管理措施

认证实施的主体和管理措施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是在1969年对汽车型式指定规制的一部分进行修改后开始实施的,1994年,为了明确汽车厂家等的责任范围,在道路运送车辆法中做了规定。对于这种销售后的汽车,为了使其能够满足保安基准施行必要的改善措施,称为召回。提出召回申报后,汽车生产厂家等有义务通知用户不良现象的内容,并采取措施尽快改善。

认证实施的主体和管理措施

日本相关政府部门及责任:

(1)政府部门

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技术安全部。

技术企划课:制定、修订相关安全技术基准。

环境课:制定、修订相关环境和节能技术基准。

审查课:认证汽车、装置(零部件)认可,实施召回,车辆认证的实施部门。(www.daowen.com)

(2)试验机关

交通安全环境研究所。

自动车审查部:实施相关型式认证汽车、装置的试验。

日本的汽车召回制度是在1969年对汽车型式指定规制(运输省令)的一部分进行修改后开始实施的,1994年,为了明确汽车厂家等的责任范围,在道路运送车辆法中做了规定。日本的汽车召回是指同一种车型一定范围的汽车,如果认为其结构、装置或性能有可能不能满足确保安全及防止公害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的保安基准》(运输省令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安基准》)的规定,而该结果是由设计或制造过程中造成的。对于这种销售后的汽车,为了使其能够满足保安基准施行必要的改善措施,称为召回。这时,汽车生产厂家等机构要事先将不满足规定的状况、原因、改善措施的内容等向运输大臣提出召回申报,并通知用户。用户可以免费得到对汽车的改进修理,继续安心使用。提出召回申报后,汽车生产厂家等有义务通知用户不良现象的内容,并采取措施尽快改善。没有申报召回就在市场上实施改善措施,将被认为是所谓隐瞒召回。依据法律要予以处罚(罚款:最高额10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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