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认识欧盟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首先要认识欧洲联盟目前对车辆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其中汽车产品技术指令只是欧盟EC车辆技术指令体系中的一部分,其具体内容在后续章节中详细介绍。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盟统一进行的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47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批准,合格后才能获得欧盟的M1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批准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27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二)欧盟汽车技术指令的内容
1.有关汽车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
经对欧盟汽车技术指令的分类整理,将汽车指令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欧盟汽车整车技术指令。第二部分是欧盟汽车单项技术指令:
第一部分:欧盟汽车整车技术指令见表4-1。
表4-1 欧盟汽车整车技术指令
第二部分:欧盟汽车单项技术指令,包括8项环境保护技术指令、21项主动安全技术指令、17项被动安全指令、11项汽车灯光及信号装置技术指令和3项其他技术指令,见表4-2~表4-6。
表4-2 环境保护(8项技术指令)
(续)
表4-3 主动安全技术指令(21项技术指令,其中17项技术指令涉及M1类车辆)
(续)
(续)
注:表中注释见表4-6表注。
表4-4 被动安全技术指令(17项技术指令,其中涉及M1类车辆的技术指令13项)
(续)
注:表中注释见表4-6表注。
表4-5 汽车灯光及信号装置(11项技术指令)
(续)
表4-6 其他(3项技术指令,其中涉及M1类车辆的技术指令2项)
注:表4-2~表4-6中√表示适用于此指令。
①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霜和除雾装置。
②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洗涤和刮水装置。
③94/20/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装有连接装置的车辆。
④98/91/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制造者为运输危险物的车辆申请EC型式批准时。
⑤对于LPG或CNG车辆,在未对70/221/EEC指令做出相应修订以增添包括LPG和CNG容器的内
容前,车辆的认证按照UN/ECE R67-01或R110法规要求进行。
⑥最大质量不超过2.5t的车辆。(www.daowen.com)
⑦由M1类车辆派生的车辆。
2.其他与汽车产品相关的技术指令及其实施
除上述欧盟汽车整车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和与整车产品型式批准直接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技术指令外,欧盟还制定和发布了如下7项有关汽车产品的技术指令,见表4-7。
表4-7 其他与汽车产品相关的技术指令
(三)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程序及认证
1.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程序
1)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程序概述。欧洲是以欧洲型式批准(European Type Approval)制度来管理机动车辆的。汽车型式批准就是确认新设计产品的样品符合专门的性能标准,产品的技术条件将登记在案,作为型式批准的唯一技术条件。欧洲有两种型式批准体系:一种是以欧盟指令(EC Directive)为依据,主要针对整车车辆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另一种是以欧洲WP29的技术条件要求(ECE Regulation)为依据的体系,主要针对车辆系统和零部件,不含整车。下面着重介绍以欧盟指令为依据的欧盟EC汽车型式批准制度。
欧盟EC汽车型式批准在程序上和ECE型式批准程序极其类似,但与ECE法规体系不同,EEC/EC技术指令基本上是在所有欧盟成员国内强制执行,因此汽车产品生产厂家可向任何一个欧盟成员国申请EEC型式批准,接受申请的欧盟成员国在验证该汽车产品型式的样品符合EEC/EC技术指令要求并具有足够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后,即颁发EEC型式批准,其标志为“e”。该批准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被承认。此外,与ECE型式批准另一不同是,欧盟EC汽车型式批准尽管仍由颁发EEC型式批准的成员国负责厂家的生产一致性,但在必要时也可由该成员国联合其他成员国共同进行对厂家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其监督检验形式主要为现场检验。
欧盟EC汽车型式批准在对出现的生产不一致的处理上与ECE型式批准大致相同。欧盟EC型式批准对某一汽车产品颁发型式批准的成员国要始终负责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控制,可在任何时候对此进行验证和审查,如发现不满意的地方,必须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即使该成员国后来对某一法规停止颁发型式批准,仍应对以前获得认证批准的产品,坚持产品的一致性监督。如果发现某一汽车产品在任何成员国出现产品不一致,该产品的原型式批准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达到一致性要求,并将所采取的措施通知其他成员国。这些措施中包括撤销该产品的型式批准。
2)欧盟EC汽车型式批准的方式。根据98/14/EC中的规定,以M1类车辆生产厂家为例,可以任意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获取整车型式批准(Type Approval)。
第一种方式:在申请欧盟EC汽车型式批准时一次性做完整车型式批准指令98/14/EC(70/156/EEC)的最新修正本中所规定的各个零部件检验项目(共计47个项目,检验按照相应的EC指令进行),合格后即获得欧盟EC整车型式批准。
第二种方式:由厂家在不同的时间内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所规定的47个零部件项目认证,再凭这些项目的认证批准书获取欧盟EC整车型式批准。
图4-1 e-mark认证标志
2.欧盟汽车产品型式认证
(1)E/e-mark认证
E/e-mark认证是当前欧洲实行的两套认证制度,由于实施机构和适用范围不同和技术法规上的等同性,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①e-mark认证。e-mark认证是欧盟按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在布鲁塞尔发布的法规对产品进行的认证认可。该认证采用EEC/EC技术指令为依据,不仅适用于汽车零部件,而且适用于整车。e-mark认证的适用范围是欧盟的27个成员国,并且是强制性认证,因此,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必须认可经批准的带e标志的产品,e标志即e-mark认证标志如图4-1所示。
e-mark认证基本上由欧盟各个国家的交通部批准,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负责检测。若该产品通过EEC/EC指令测试,会发给带有一小写英文字母“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的证书,外圈用一长方形框起来,其阿拉伯数字同样代表发证国家,一般称之为小e(图4-1)。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见表4-8。
表4-8 各成员国相应编号
欧盟各成员国可根据汽车零部件产品或系统本身粘贴认证批准标志,也可以根据该产品的生产一致性证书予以认可。而对整车产品则不粘贴型式批准标志,只根据每一辆车所带有的生产一致性证书进行认可注册。
②E-mark认证是根据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在日内瓦签署和颁布的ECE法规实施的一种对汽车部件的批准制度。E-mark认证适用于UNECE组织的成员国,因此欧盟作为UNECE的成员同样也实行E-mark认证。和e-mark认证不同,E-mark认证只涉及产品的零部件及系统认证,不涉及整车认证。若产品通过ECE法规检测后,其验证机构会发给一证书。产品上须刻上大写英文字母“E”,后有一阿拉伯数字,并用一圆圈圈起来。其后的阿拉伯数字即代表其发证国家。因其为大写的E,故简称大E,如图4-2所示。
图4-2 E-mark认证标志
和e-mark认证一样,获E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见表4-9。
表4-9 各成员国相应编号
(2)欧盟汽车认证程序
要进行车辆认证时,申请人按照整车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2007/46/EC)规定的要求向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和试验报告,试验必须由欧盟内的技术服务机构来进行。申请人也可以先将资料提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由技术服务机构帮助完善后连试验报告一同提交到发证机构。
发证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试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派员对生产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若工厂获得EN ISO9000认证,则此项工作可以免除。
初始工厂检查符合要求后,发证机构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生产厂在获得认证证书后方可生产申请认证车辆,并为每个车辆配发一张一致性证书。一致性证书是发证机构颁发的,经发证机构授权也可以由生产厂代替。
认证证书在认证要求及指令没有变化时是没有期限的,发证机构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厂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一致性核查来保证证书的有效性。
(3)欧盟汽车认证的实施日期
2007年1月1日发布了2007/46/EC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所有M类、N类、O类车辆(包括移动式起重机),并于2009年4月29日开始替代70/156/EEC指令。各类别车辆的实施日期见表4-10。
表4-10 2007/46/EC指令规定的各类别车辆实施认证日期
车辆只要通过欧盟某个成员国的认证,其他欧盟成员国都予以承认,无须再进行其他的认证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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