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汽车技术贸易措施体系与市场准入要求简介

欧盟汽车技术贸易措施体系与市场准入要求简介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5年4月8日,6国在布鲁塞尔签署条约,将上述3个共同体合而为一,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批准和监督机构。

欧盟汽车技术贸易措施体系与市场准入要求简介

(一)欧盟的起源及发展

欧盟全称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EU),它的诞生和发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上具有深远影响的事件。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舒曼建议同德国建立煤钢共同体。这一建议史称“舒曼计划”。1951年4月18日,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在巴黎签署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1952年7月25日条约生效。1957年3月25日,6国领导人又在罗马签署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两个条约,统称《罗马条约》,1958年1月1日条约生效。《罗马条约》被认为是欧洲一体化进程正式起步的象征。1965年4月8日,6国在布鲁塞尔签署条约,将上述3个共同体合而为一,统称欧洲共同体,该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1991年12月11日,在马斯特里赫特会议上,欧共体首脑们签署了欧洲联盟条约,确立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目标,1993年11月1日,条约生效,自此,欧共体发展成欧洲联盟。在半个多世纪中,欧盟经过6次扩大,成员国从最初的6个,发展到今天的27个。

(二)欧盟技术指令的发展与研究

欧盟EC技术指令是随着欧盟的发展而发展的,其形式上包括两部分:EEC技术指令和EC技术指令。EEC技术指令是由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制定的,EC技术指令是由欧洲联盟制定的,欧洲联盟的前身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随着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展成欧洲联盟,EEC技术指令逐渐改称为EC指令,因此欧盟EC技术指令中就有EEC技术指令和EC技术指令组成,通常称为EEC/EC指令。欧盟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欧盟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欧盟EC技术指令制定、批准和发布的权力机构分为四个层次:欧洲联盟首脑会议、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批准和监督机构。在欧盟委员会中,针对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种类的工作共设有36个“总司(Directorate General)”和“服务机构(Services)”。所有欧盟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及印发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第一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立编号,修改本一般都只有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而不包括基础法规或以前修改本的内容,所以查阅某一EEC/EC技术指令修改本时,必须同时参阅其基础指令以及以前所有的修改本。

(三)欧盟汽车技术法规的研究

目前,欧盟实行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欧盟EC技术指令中的汽车技术指令;另一部分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技术法规。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欧盟EC汽车技术指令

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基础是欧盟EC汽车技术指令,欧盟EC汽车技术指令只是欧盟EC众多技术指令中的一部分。欧盟EC汽车技术指令的制定是欧盟委员会与汽车工业及汽车技术指令直接相关的“企事业总司(Enterprise Directo-rate General)”。该总司又分为8个分司(Directorate),每个分司又分为若干个“处(Unit)”,负责汽车工业及汽车技术指令工作的具体机构是“企事业总司F分司(消费品的管理和立法)5处(汽车工业处)。此外,有一些欧盟委员会总司与汽车工业及汽车技术指令有间接关系:能源与运输总司、环境总司、研究总司、税收海关同盟总司。在制定一项新的EC汽车技术指令时,由欧盟委员会中的有关工作组[特别工作组、机动车辆工作组(MVWG工作组)、型式批准运作工作组(OTA工作组)、机动车辆排放工作组(MVEG工作组)等]负责文本起草工作,上报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共同审定批准。目前,欧盟汽车技术指令共有61项,涉及整车、零部件及系统技术指令。

2.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技术法规

在当今欧洲除了欧盟技术指令外,另一具有影响力的汽车技术法规就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法规。欧盟27国作为一个整体是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成员之一,欧盟在执行欧盟汽车技术指令的同时也在遵守ECE法规,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有必要对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法规予以介绍。(www.daowen.com)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UNECE)于1947年3月成立,是联合国的5个区域委员会之一。1952年6月,根据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公路运输小组委员会(SC.1)第45号决议,在内陆运输委员会(ITC)框架内设立一个车辆技术要求领域的专家工作组,以执行1949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公路交通公约》规定的一般技术条款。这个工作组就是“世界车辆规章协调论坛(WP.29),原称车辆构造工作组”。1958年3月,德国提出,在UNECE的主持下制定一项协定,以便利为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的批准采用统一条件和对等承认这种批准。这就是《1958年协定书》。WP.29自然被指定为该协定的管理机构。1998年6月,在欧洲经济委员会主持下,由欧洲共同体、日本和美国牵头谈判,缔结了一个关于世界各区域的国家可以共同制订有关轮式车辆、装备和部件安全性、环境保护系统、能源和防盗的全球技术规章。该规章被称为《1998年协定书》。

1998年之前,欧盟的成员国作为核心缔约方加入《1958年协定书》;1998年之后,欧盟整体作为一个成员加入了《1998年协定书》,执行UNECE的汽车技术法规要求。

3.欧盟EC汽车技术指令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差别和关联

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技术法规为两套独立运作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它们之间存在如下的不同之处:

①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技术法规制修订和实施机构不同:EC汽车技术指令由欧洲联盟委员会制订并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由UN/ECE/WP.29(即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制订并实施。

②两套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在制修订和实施工作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ECE汽车技术法规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于1958年签订《1958年协定书》为依据进行制修订和实施工作;EC汽车技术指令则依据原欧洲经济共同体1957年签订的基本法律《罗马条约》以及1991年欧洲联盟成立时通过的《罗马条约》修正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③两套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实施的范围不同:EC汽车技术指令只在欧盟27国的范围内实施;ECE汽车技术法规在所有《1958年协定书》的缔约方中实施,包括欧洲大多数国家以及日本、澳大利亚、南非、新西兰等非欧洲国家。

④EC汽车技术指令同时涉及整车和零部件、系统,而ECE汽车技术法规只涉及汽车零部件和系统。

⑤EC汽车技术指令的实施力度比ECE汽车法规强,EC汽车技术指令在欧洲联盟27国范围内必须强制实施,而ECE汽车技术法规在实施上则有一定的自由度。《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如果对一项新的ECE法规或法规修正本在投票表决中投了反对票,就可以不采用该法规或修正本,已采用某一项ECE法规的缔约方可以随时宣布停止采用该法规。

尽管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技术法规为两套独立运作的法规体系,但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实施形式上同为国际最典型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即欧洲联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两者的运作程序和形式基本相同;ECE和欧盟两大组织机构间同样联系紧密,所有早期的欧盟15个成员国都是ECE的《1958年协定书》的核心缔约国,它们负责欧洲联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与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政府主管部门是相同的,主管部门所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也是相同的;更重要的一点是,就EC汽车技术指令和ECE汽车技术法规的技术内容而言,两者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在欧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做的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型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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