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型式试验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项目、实验室信息等。
认证委托人在国家认监委指定范围内可自行选择实验室。实验室确定后,原则上不可进行调整。试验方案的制订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
1.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中相关条款的要求。
原则上,认证检测依据用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新适用标准时,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若需要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按照国家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1)的技术决议执行。
2.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原则上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进行。
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仅需确认装车的部件、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以及该证书的有效性,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的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www.daowen.com)
3.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出具采用统一规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的报告,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二)初始工厂审查
认证机构按照《产品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等文件的要求,针对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分别制订了初始工厂审查的相关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审查要求得到落实。
一般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整车制造的外包过程,检查应予以覆盖;若为自制关键零部件,检查应覆盖其制造过程;若为外购关键零部件,则应按供应商管理方式进行控制。
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审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工厂检查组应在给出工厂检查结论的同时,给出是否维持原企业分类结果的建议。
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三)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如果评价通过,则按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如果评价没通过,则认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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