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内外摩托车标准法规比较分析

国内外摩托车标准法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洲、日本和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摩托车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美国和加拿大采用摩托车产品自我认证制度,韩国的摩托车安全标准采用自我认证模式,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和噪声项目采用型式批准模式。随着中国摩托车行业的迅猛发展,中国摩托车的公告管理和强制性认证制度也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技术法规。欧盟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由一套完整的欧盟E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

国内外摩托车标准法规比较分析

(一)国际典型摩托车认证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

1.国际典型的摩托车认证制度

目前,各国对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以及生产准入的管理均设立政府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体系。通过法制化的摩托车产品认证(型式批准、自我认证)、车辆注册、生产一致性监督和定期检验以及车辆产品召回等对摩托车实施管理。其中,生产一致性监督和定期检验是为了确保批量生产的摩托车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环境保护、节能、防盗领域的强制性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

欧洲、日本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摩托车产品的型式批准制度,美国和加拿大采用摩托车产品自我认证制度,韩国的摩托车安全标准采用自我认证模式,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和噪声项目采用型式批准模式。近来欧盟在型式批准制度变革过程中,开始采用美国自我认证的要素,导致欧美在摩托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方式上的日益融合。

由此可知,目前国际上的认证制度基本分为:

①政府认证:由政府(或指定的机构)对预先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认可的认证制度。这样虽然可使审查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但企业和政府为认证所要负担很大(在中国、欧洲、日本等国实施)。其中包括:车辆型式认证、项目认证(排放、制动等)、装置(零部件)认证(轮胎灯具后视镜等)。

②自我认证:根据各国的法规,企业自行评价其是否符合法规并记录保存。这样,政府和企业有关认证的负担均减少。是否符合法规的责任全部由企业负责(美国的安全认证)。

③宽松的政府认证:属于政府认证的一部分,其认证试验或由企业进行、或由第三方试验机构进行,其认证试验报告书交由政府评价和认可。这样对企业和政府均可以减少认证方面的负担,作为将来要采用的认证方法正在研究中。

2.国际摩托车技术法规体系状况

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对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中,往往对整车和零部件产品采取协调统一的认证和批准制度;由同一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管理;零部件认证和批准同时构成整车认证和批准的单元或要素。例如:欧盟通过摩托车(L类)整车型式批准(技术指令2002/24/EC)和欧盟摩托车13项单项零部件与系统技术指令对摩托车进行认证管理。

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摩托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认证和批准制度以及技术法规体系,如印度、南非、以色列、土耳其等;许多国家直接采用(通过与本身的技术法规或标准对等的方式)欧盟的EEC/EC技术指令或ECE技术法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摩托车产品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认证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对摩托车产品入市采取简单原始的检验制度;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往往没有严格分立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大量引用非强制性的标准或直接将标准用作技术法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在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中,往往没有协调和统一整车和零部件的认证与批准,对整车和零部件认证分别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分别有各自的认证体系和法规、标准,以及认证标志和批准证书等。有些国家整车和零部件认证相互之间互不关联。

目前,国际主要的摩托车技术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欧盟EEC/EC技术指令体系、ECE技术法规体系、美国技术法规体系、中国标准法规体系和日本技术法规体系,以及海湾6国GCC标准体系、加拿大CMVSS技术法规体系、澳大利亚ADR认证标准体系,以ECE为基础的俄罗斯GOSTR技术法规体系、南非SABS技术法规体系。

3.典型的国际摩托车技术法规体系

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典型技术法规主要有欧洲联盟的EEC/EC技术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技术法规以及美国机动车技术法规。随着中国摩托车行业的迅猛发展,中国摩托车的公告管理和强制性认证制度也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技术法规。

欧盟和美国摩托车产品一直是国际主流市场,对摩托车产品的市场准入建立了十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技术法规体系,是国际上最具典型性的技术法规体系,被国际绝大部分市场承认,成为全球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发展的“风向标”。它们新制修订的技术法规内容往往随后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呈“梯次”跟进采用。欧、美分别建立并实施国际上通行的两大认证制度:型式批准和自我认证制度,也成为世界上其他国家对汽车、摩托车产品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参照范例。以欧、美、日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场,在对摩托车产品进行市场准入管理时,严格遵循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分立;在部分法规中仍会少量引用非强制性的标准,主要涉及试验方法、材料、试验设备和仪器等领域,如SAE、ISO、JIS/JASO、ASTM、EN、DIN等标准。

(1)欧盟摩托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C)发展而来的,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欧洲联盟27国是一个政治、经济高度一体化的区域性组织,因此在对汽车、摩托车产品的管理上,欧盟建立了统一的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技术法规体系,并具备以下3个显著特点:

a)通过立法,在整个欧盟建立了统一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体系,各国间互相承认对汽车、摩托车产品的批准,使汽车、摩托车产品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通过型式批准后,就可在欧盟各国间自由流通,即“一次批准,各国适用”。

b)对汽车、摩托车产品,从整车到零部件、系统,均建立了完善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形式为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确保政府对汽车及摩托车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实施有效控制。

c)欧盟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对接和对等。今后,欧盟将用相应的ECE法规逐步替代零部件、系统EEC/EC技术指令。

欧盟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由一套完整的欧盟EEC汽车技术法规体系构成。EEC汽车技术法规称为技术指令,由欧洲经济共同体组织(EEC,欧洲共同体前身)以1957年各成员国共同签订的“罗马条约”为基础,制定出一系列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节能及车辆相关部件要求方面统一的、强制执行的EEC指令,以消除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壁垒。“罗马条约”的修正案——“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通过后,欧洲经济共同体汽车、摩托车技术指令(EEC指令)改称为欧洲共同体汽车、摩托车技术指令(EC指令)。欧盟制修订EEC/EC技术指令的权力机构分为4个层次:欧洲理事会(欧盟首脑会议)、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其中,欧盟委员会是欧盟许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是批准和监督机构。

目前,欧盟根据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2/24/EC(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型式批准)和13项摩托车零部件和系统单项技术指令,对所有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建立了统一的市场准入(型式批准)制度。但该统一制度在具体执行上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机关负责,企业可向任何一国的主管机关提出车辆产品的型式批准申请,在证明已满足各项技术法规和生产一致性要求后,即可获得主管机关的型式批准,车辆产品可以进入欧盟所有成员国市场(以及被欧盟以其他协议纳入其体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根据欧盟统一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各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数量不等的检测机构或实验室作为开展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的技术服务机构,具体业务包括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产品试验或检测工作(按照EEC/EC技术指令或ECE技术法规)、工厂条件(生产一致性保证和质量控制能力)的审查(包括批准后的COP监督和定期检验),以及对技术法规的解释(理论上技术法规解释权属于政府,但欧盟在实际运作中往往由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该项工作)。

从2010年开始,欧洲联盟对摩托车的型式批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原有的欧盟摩托车技术法规体系(2002/24/EC和相配套的13项单项技术指令)全部撤销废除,由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及其相配套的安全和环保技术指令替代。2009年,欧盟通过了CAR21的车辆行业发展规划,其中对于摩托车提出的目标是用1个型式认证法规+4个相关法规(环境和驱动性能要求法规、车辆功能安全要求法规、车辆结构要求法规和型式批准管理性要求法规)代替现有的14个型式认证指令体系,提出尽量采用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原联合国欧盟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UN/WP29的UNECE法规的构想。型式认证法规(EU)No.168/2013对原有的指令体系做了颠覆性修改,重新划定了摩托车分类,大幅增加了安全要求,对于排放设定了直至欧Ⅵ的标准和时间表,并大幅增加了排放检测项目。

从2016年起,欧盟28个成员国销售的摩托车将通过提高技术水平来使摩托车更加安全和更加环保。摩托车在欧盟国家交通工具中所占比例仅为2%,然而其事故比例却占到16%。气缸容积超过125mL的摩托车必须配备ABS车轮防抱死系统和安装前照灯自动开启功能等。摩托车所排放的污染物将有所减少,并需配备更安全的制动装置,从而减少事故数量。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欧盟摩托车认证标准体系。

(2)欧洲摩托车技术法规

1947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成立。1952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组建WP29/车辆结构工作组。1958年,联合国为了促进欧洲汽车工业和贸易的发展于制定了《关于采用统一条件批准机动车辆、装备和部件并相互承认此批准的协定书》(简称《1958年协定书》),由WP29具体进行运作,制定全欧洲统一的汽车摩托车技术法规ECE法规,并按照此法规对汽车摩托车产品开展统一的ECE型式批准。UN/WP29《1958年协定书》缔约国为德国(E1)、法国(E2)、意大利(E3)、荷兰(E4)、瑞典(E5)、比利时(E6)、匈牙利(E7)、捷克(E8)、西班牙(E9)、塞尔维亚(E10)、英国(E11)、奥地利(E12)、卢森堡(E13)、瑞士(E14)、挪威(E16)、芬兰(E17)、丹麦(E18)、罗马尼亚(E19)、波兰(E20)、葡萄牙(E21)、俄罗斯(E22)、希腊(E23)、爱尔兰(E24)、克罗地亚(E25)、斯洛文尼亚(E26)、斯洛伐克(E27)、白俄罗斯(E28)、爱沙尼亚(E29)、波黑(E31)、拉脱维亚(E32)、保加利亚(E34)、哈萨克斯坦(E35)、土耳其(E37)、立陶宛(E36)、阿塞拜疆(E39)、马其顿(E40)、欧洲联盟(E42)、日本(E43)、澳大利亚(E45)、乌克兰(E46)、南非(E47)、新西兰(E48)、塞浦路斯(E49)、马耳他(E50)、韩国(E51)马来西亚(E52)、泰国(E53)、阿尔巴尼亚(E54)、黑山(E56)、突尼斯(E58)、埃及(E62)共51个成员国。

ECE法规是国际汽车法规多边协调的产物,在其中没有太强的国家/政府意志,《1958年协定书》缔约方可自愿选择采用ECE法规。ECE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特点是只涉及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和系统,而不涉及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经过UN/ECE/WP29对《1958年协定书》50多年的成功运作,使得ECE法规和ECE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在整个国际范围内具有深远影响力。许多非欧洲国家采用ECE法规,或直接加入《1958年协定书》;ECE的型式批准不仅构成欧洲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市场准入条件,在世界上其他的几大市场,诸如东南亚市场、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市场、拉美市场、非洲市场、西亚市场、南亚市场都能得到承认。到目前为止,WP29已正式发布的ECE法规共有131项;有关汽车(M、N、O类车辆)的ECE法规为104项;摩托车(L类车辆)的ECE法规为22项;农林拖拉机(T类车辆)的ECE法规为5项。所有的ECE法规都是《1958年协定书》的附件。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为了使法规更加适应汽车工业全球化的发展及不同国家的法规实施管理体系,WP29开始在全球法规协调工作中发挥作用。1998年6月25日,WP29制定了《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书》(简称《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定书》或《1998年协定书》),世界各国在此协定书的框架下,共同制定全世界统一的汽车摩托车技术法规。目前,已正式签署该协定书的缔约方共计33个:美国、欧洲联盟、日本、加拿大、法国、英国、德国、俄罗斯、中国、韩国、意大利、南非、芬兰、匈牙利、土耳其、斯洛伐克、新西兰、荷兰、西班牙、阿塞拜疆、罗马尼亚、瑞典、挪威、塞浦路斯、卢森堡、马来西亚、印度、立陶宛、摩尔多瓦、突尼斯、澳大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我国政府于2000年10月10日签署接受书,是第9个缔约国。该协定书2000年12月9日对中国正式生效。已发布GTR1《关于车门锁和车门保持件的全球技术法规》等技术法规共12项。

无论是ECE法规,还是GTR法规,都只限于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和系统。全球各个不同的市场(国家或地区)对整车产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有各自的体系和技术法规。WP29目前已开始建设国际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体系(IWVTA),修改《1958年协定书》,引入整车批准制度。

(3)美国摩托车技术法规

美国联邦政府根据国会通过的有关法律,如《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机动运载车法》《机动车情报和成本节约法》《噪声控制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机动车辆防盗法实施令》等为依据,分别授权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并实施有关机动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法规,以达到政府对机动车产品的控制要求。

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噪声控制法》的授权下,EPA制定了摩托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技术法规。EPA直属联邦政府,它既是美国政府控制污染措施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包括大气、水质、噪声、放射性污染等方面)的主要机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简称为CFR)的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道路用摩托车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DOT对摩托车以及摩托车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为FMVSS)。如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简称为NHTSA)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它们都被收录在CFR第49篇第571部分。NHTSA有权颁布为新机动车辆以及装备部件规定性能要求的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4)中国摩托车技术法规

①标准化管理。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全国汽车标准化委员会摩托车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4/SC1)负责全国摩托车的名词、术语、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发动机等零部件的型式尺寸、产品技术条件及其性能试验方法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秘书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秘书处也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道路车辆技术委员会摩托车分委会(ISO/TC22/SC22)和轻便摩托车分委会(ISO/TC22/SC23)的国内技术归口管理部门。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环境标准管理处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管理环境保护标准拟订工作;承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备案工作;指导地方提前实施国家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审查、协调工作;归口世贸组织技术贸易措施通报及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和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联系工作,承担国内有关环境标准专业委员会和标准技术支持单位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②标准化体系。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包括安全标准、环保标准和节能标准。安全标准:一般安全标准为指示与信号装置标准和车辆结构与防盗标准;主动安全标准为照明与光信号装置的标准和制动、转向、轮胎标准;被动安全标准为座椅门锁安全带凸出物标准、车身碰撞与防护标准和防火标准;环保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标准和电磁兼容标准;节能标准为燃料经济性标准。

目前,摩托车标准体系中强制性标准主要来源:主要以欧洲法规ECE/EC体系为采标对象,ISO/IEC标准为辅助对象,如制动性能、外部凸出物和图形符号标准等;部分直接采用汽车零部件国家标准,如后视镜、喇叭和制动软管等;少量采用日本和美国技术法规内容。

(二)国内外主要摩托车技术法规

1.我国摩托车标准的主要来源

自从1966年国家机械工业部发布《JB 808—1966摩托车辐条及条母》摩托车零部件行业标准开始,我国摩托车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统一、从局部到全面、从国内水平到国际水平的发展历程。

2000年,我国正式签署加入《全球汽车技术法规协议书》的接受书,这不仅标志着我国摩托车技术法规步入国际化行列,也奠定了我国摩托车的主要来源为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如涉及摩托车的安全、防盗、环保、噪声等标准;我国摩托车部分标准来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如涉及燃油消耗、车辆识别代号、图形符号、术语类和电器等标准来源于国际标准化组织,涉及无线电骚扰特性、电动摩托车蓄电池、灯丝灯泡性能等标准来源于国际电工委员会;部分摩托车标准直接采用我国机动车标准体系标准,如部分通用零部件(后视镜、喇叭、制动软管和回复反射器等标准);部分摩托车标准为自行制定,如产品质量检验、道路试验等标准;少量摩托车标准零部件来源于日本,如轮辋、减振器、拉索和起动继电器等;少量摩托车标准来源于美国,如电动车辆电磁场辐射等。

中国摩托车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主要以欧洲法规为采标对象,ISO/IEC标准为辅助对象,参照美国、日本等国标准,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制定。

2.我国摩托车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情况

我国摩托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分为安全标准、环境保护标准和能源标准。

摩托车安全标准主要采用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制动、轮胎、视野、指示器和图形符号、外部凸出物、碰撞防护、防火和车辆结构与防盗等标准。目前,摩托车安全标准共23项,其中自行制定标准2项,采用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5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11项,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3项,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1项。

摩托车环境保护标准主要采用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涉及污染物排放、噪声和无线电骚扰特性等标准。目前,摩托车环境保护标准共9项,其中采用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3项,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2项,采用中国台湾和泰国标准2项,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和美国标准各1项。我国摩托车强制性国家标准采标情况目录见表2-59。

表2-59 我国摩托车强制性国家标准采标情况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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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标准概况

(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现状

截至2015年,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ISO标准目录见表2-60。

表2-6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ISO标准目录(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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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欧盟EC指令和ECE法规标准现状

①ECE法规标准现状。截至2015年,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ECE法规目录见表2-61。

表2-6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ECE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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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欧盟EC法规标准现状。截至2015年,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EC法规目录见表2-62。

表2-6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EC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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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欧盟摩托车新法规内容。自2016年开始,欧盟摩托车整车产品通过满足单项性能或部件系统要求来进行产品的型式批准,在法规的结构上分为4个部分:环境和驱动性能要求法规(REPPR)、车辆功能安全要求法规(RVVFSR)、车辆结构和一般要求(RVCR)和型式批准管理性要求法规(RAR)。

自2013年1月15日开始,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陆续发布了(EU)No.168/2013《关于两轮或三轮车辆和四轮车核准和市场监管的法规》、(EU)No.134/2014《环保性能及动力性能的要求》、(EU)No.3/2014《车辆功能安全要求》、(EU)No.44/2014《车辆结构和一般型式批准要求》和(EU)No.901/2014《管理要求》5项欧盟摩托车整车型式批准的技术法规。在欧盟新的摩托车整车型式批准的法规明确规定了摩托车型式认证批准制度中,在一些项目上要废除欧盟自有的系统、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强制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技术法规。

自2016年1月1日开始,欧盟摩托车型式批准的技术法规目录见表2-63。

表2-63 2016年1月1日开始欧盟摩托车型式批准的技术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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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球统一的摩托车技术法规

UN/WP29除了在《195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开展ECE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外,还在《1998年协定书》的框架下进行全球统一的汽车、摩托车法规(GTR)的建设工作。截至2015年,WP29在《1998年协定书》框架下建立了12项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GTR)和一项规范性技术文件(S.R.1)。其中有关摩托车的项目共计3项:GTR2、GTR3和GTR12。全球统一的摩托车技术法规目录见表2-64。

表2-64 全球统一的摩托车技术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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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国技术标准及法规体系

在美国《清洁空气法》及《噪声控制法》的授权下,EPA制定了摩托车的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中。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DOT制定并实施摩托车及其装备和部件的安全标准,收录在CFR第49篇第571部分。美国联邦法规摩托车安全标准目录见表2-65。

表2-65 美国联邦法规摩托车安全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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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摩托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的技术法规,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DOT还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的有效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法规要求制造商自行认证其产品符合DOT的安全标准,才能上市销售。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摩托车技术法规目录见表2-66。

表2-66 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摩托车技术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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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E标准由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简称SAE组织)制定发布。SAE是国际上最著名的标准体系,其标准不仅在美国国内被广泛采用,而且成为国际上许多国家工业部门和政府机构在编制标准时的依据,为国际上许多机动车辆技术团体广泛采用。美国及其他许多国家在制定其汽车、摩托车技术法规时,也在许多技术内容或环节上常常引用SAE标准。SAE摩托车标准目录见表2-67。

表2-67 美国SAE摩托车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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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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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摩托车标准的特点

1.自行制定摩托车国家标准的适宜性

我国自行制定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由于国内外车辆管理制度的差异,目前没有与GB 7258内容及作用一致的国际先进标准或技术性法规,GB 7258中的某些内容在日本、俄罗斯、美国、欧盟的一些标准或技术性法规中有所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主要结合国内机动车行业现状及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2.摩托车环境保护标准完整性

摩托车1个排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双怠速法)采标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摩托车1个定置噪声国家标准采标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中只有测试方法而没有测量限值的要求。我国国家标准的测试方法与采标标准完全一致,而且完善了测量限值的要求。这不仅完善了标准的内容,而且更加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技术升级。

3.摩托车节能标准的前瞻性

摩托车2个燃油消耗量国家标准均采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目前,对机动车辆燃油消耗进行控制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中国、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现在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摩托车技术法规还没有制订摩托车燃料消耗量法规,而我国台湾地区虽有摩托车燃料消耗量要求,但其摩托车在产量和品种及管理模式上与中国大陆地区有很大区别。我国摩托车燃油消耗量国家标准试验循环包括两个部分:工况法等同采用排气污染物排放(工况法)的规定的试验循环工况,其内容严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中规定的Ⅰ类试验循环;等速法部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中的II类试验部分。油耗测量方法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油耗限值按照中国摩托车的需求结构以及摩托车的现状而确定。

随着世界经济高速增长,对石油的需求与日俱增,由石油触发的国际战争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能源危机。石油供应紧张,促使各国意识到石油问题的严重性。我国运输业占石油消耗量的30%~50%,而汽车、摩托车又占到运输业的70%~80%。我国摩托车燃油消耗量国家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能耗,进而减轻了摩托车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同时增加摩托车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4.摩托车环境保护标准的先进性

摩托车2个排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工况法)均采标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轻便摩托车在排放限值相同的情况下,我国国家标准比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更加严格;我国三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是在排放限值加严的情况下,耐久要求严于欧盟(EC)的摩托车指令。

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试验方法综合采用泰国和我国台湾的摩托车燃油蒸发标准中的试验方法,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我国摩托车目前的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水平确定。对于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标准,除了泰国以外,只有世界上排放法规最为严格的美国加州和我国台湾制定并实施了。即使欧洲经济委员会(ECE)和欧盟(EC)这样的全球性协调、统一各种法规的论坛机构的标准体系中,目前也没有这样的标准;美联邦的标准中也没有摩托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标准。本标准的实施,不仅降低了摩托车燃油蒸发排放,控制了空气污染,节约了燃油,而且还利于提高国产摩托车的国际竞争力,大大增强出口能力。

目前,我国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已经严于国际上摩托车标准体系中的标准,摩托车燃油消耗国家标准在国际中处于领先地位,摩托车安全国家标准基本等同国际先进水平的标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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