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4月底数据统计,我国台湾地区摩托车在册登记数量为1509万辆,摩托车占人口比率为67.6%,相当于每1百人有67.6辆摩托车;汽车725万辆,每百人汽车比率为32.4%。以各县市百人拥有数观察,摩托车以高雄市82.1辆最多,其次是屏东县81.9辆,台东县78.4辆,最低为台北市41.1辆。与邻近国家和地区比较,每1km2摩托车数,台湾是419.3辆,新加坡210辆,日本33.5辆。
在台湾,摩托车被称为机车(旧称为“机器脚踏车”),其中包含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机动三轮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摩托车被分为“重型机车”“轻型机车”和“专供肢体障碍身心障碍者使用之机车”三种类型,其中专供肢障人士使用的机车是指“车轮为前一后二或前二后一对称形式排列的普通重型或轻型机车。”本书中统称为摩托车具体划分情况见表2-46。
表2-46 我国台湾地区摩托车类型划分
1.台湾地区摩托车生产情况
台湾地区在2002年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政府一直禁止150mL以上排量的摩托车在台湾地区销售,但不限制生产,可以外销。这项政策直到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才取消。此后,排量150mL的摩托车才逐渐出现在台湾本土市场。图2-41是台湾地区2002年以来摩托车的生产情况,2004年达到最高峰160.3万台,此后有所波动,呈下降趋势,至2013年只有111.5万台。
图2-41 台湾地区2002~2013年摩托车产量
从图2-42可以看出,台湾生产的摩托车主要以排量125mL、100mL(110mL)、50mL及以下几种为主导。其中125mL所占比例逐年上升,目前已经接近50%;接下来是100mL、110mL,占25%~30%;50mL及以下在2002年台湾地区入世后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由2002年的30%下降至2013年的不足10%;150mL排量摩托车受政策解禁影响,产量逐年增加,至2013年占比已经接近10%,已经超过50mL级别的占比。受政策影响,2006年开始厂家开始生产电动摩托车,年产量一直在3000台、4000台左右,至2013年底达到7300台。
图2-42 台湾地区2002~2013年摩托车生产情况
2.台湾地区摩托车销售情况
图2-43是2014年1月~8月的台湾地区摩托车销售数据统计情况,可以看出125mL排量仍然占据主导地位,占市场销售总量的50%~60%,其次是110mL,占20%~30%,150mL约10%,50mL及以下占比不足1%。
图2-43 台湾地区2014年1月~8月各排量摩托车销售情况
3.台湾厂家摩托车外销情况
20世纪80年代末期,台湾地区摩托车产量已过百万,且开始外销。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台湾地区机车外销辆逾50万辆。1995年,台湾地区摩托车外销达53.1万辆,其中光阳28.3万辆,三阳15万辆,山叶2.6万辆,展叶2.6万辆,台铃1.7万辆,其余厂商合计,约2.8万辆。外销区域仍以亚洲为最大,占78%,比起1994年占90.46%稍有降低。到了2004年,外销总量达到58.15万辆,其中主要出口日本、德国、美国、尼日利亚、意大利、马来西亚、比利时等地,欧洲和亚洲已经成为台湾地区摩托车最主要的出口地,两地出口之和达到75%,从2007年开始,亚洲重新取代欧洲成为台湾地区摩托车第一出口地,至2013年底,出口亚洲的摩托车比例达总量的41.9%,如图2-44所示。
图2-44 台湾地区2013年摩托车出口情况
外销总量上,台湾地区从2004年开始呈现下滑趋势,图2-45是2004~2013年摩托车外销统计情况,2013年出口总量为33.46万辆,较2004年58.15万辆下降已经接近50%。
图2-45 台湾地区摩托车2004年以来出口情况
4.台湾地区摩托车行业发展简介
台湾地区摩托车产业始于20世纪40年代,当时主要以进口摩托车贸易为主,包括日本、美国、意大利、英国、德国等地的车辆,到了20世纪50年代初,鉴于外汇短缺,管理部门禁止摩托车整车进口,贸易商改采进口零件组装成车方式销售,这也促使了一部分贸易公司向生产发展;后由于组装摩托车品质不稳定,安全堪忧,政府再度开放整车进口;但两年后政策再度缩紧,将整车进口重新作为管制项目。1954年,庆丰行以原有班底为主,成立“三阳电机厂”,后更名为“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此后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铃木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羽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伟士伯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相继成立。到1955年年底,在台湾政府登记在案的摩托车生产厂家已经多达40余家。此后的5年间,由于政府法规趋严,摩托车行业成本上升,经历了洗牌,至1970年,摩托车生产企业淘汰仅剩下15家。中南机械、新三东工业、东兴工业等公司,因无法面对竞争压力而在日后相继停产;而专营外销的利达机械、远大工业、台湾山口摩托车等工厂,也因外销市场的低迷以及无法有效打入国内市场,纷纷结束摩托车生产业务。至20世纪90年代初,台湾摩托车厂剩下三阳、光阳、台湾山叶、台铃、台湾伟士伯、台湾比雅久、永丰、合骐、百生共9家。
截至2013年年底统计数据,台湾地区主要摩托车生产企业依次为光阳、台湾山叶、三阳三家摩托车工厂,产量依次为32384辆、25584辆、16933辆。三家总产量占台湾地区摩托车总产量的93.84%。另外还有摩托动力、台铃,产量分别是2684辆和2231辆,如图2-46所示。
图2-46 台湾地区主要摩托车厂家近年来生产情况
(1)台湾地区主要的摩托车企业——光阳工业
光阳工业于1963年创立,工厂位于台湾高雄市,现有约3000名员工。光阳每年生产超过480000台机器。光阳所生产的摩托车性能优良,尤其在踏板车领域上,整体质量已经能与世界大厂如本田及雅马哈等著名公司相提并论。其产品包括速可达(踏板车)、CUB及CG三大系统共十余系列摩托车,1992年自创KYMCO品牌行销全球,目前在台湾地区的市场占有率约为35%,为主要领导品牌之一。
技术方面,光阳曾与本田工业维持长期的合作关系以转移制造技术,但这层关系已于2003年正式结束。同时,光阳在发动机关键技术领域,经过多年的经验累积,已经掌握250mL以下小排气量发动机的关键技术,并具有技术输出的能力,产品自制率高达95%。目前光阳已具备自主的研发能力,尤其已经掌握发动机的关键技术。
光阳约从1993年开始扩大世界市场的布局,目前拥有长沙、常州和印度尼西亚三个据点,都以当地市场为定位,但是分别因为仿冒严重和金融风暴而使业绩成长受阻,但经过策略调整后已逐渐改善。光阳2003年销售总额为163.7亿元,较2002年成长35.9%,未来除加强摩托车本业的研制与拓销外,也积极开发第二商品,准备跨足摩托车以外的电动运输工具,包括沙滩车、电动代步车等,成为全球动力源商品服务的供应者。
(2)台湾地区主要的摩托车企业——台湾山叶
台湾山叶创于1954年4月,初期资本额为新台币5万元,最初仅生产乐器、体育用品。1958年增资为新台币30万元,1965年取得日本山叶(YAMAHA)发动机株式会社摩托车总代理权,再增资为新台币1千万元。其后因摩托车管制进口,于1967年在中坜建厂生产摩托车及零件,经数度增资,其资本额达1.89亿元,员工934人;其后因市场竞争而濒临瓦解,最后由日方出资51%进驻重整掌握经营权,目前资本额为新台币7.5亿元,员工人数1700人。
该公司位于中坜,有中坜和新竹湖口两个摩托车制造厂,占地约41.65万km2,摩托车年产能为38万辆,主要品牌有兜风50,劲风50、90,迎光,迅光125,其排量50mL摩托车销售量占台湾地区市场约50%,全车系的销售情况约占台湾地区市场30%份额,为台湾摩托车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其产品主要供应台湾地区市场。
(3)台湾地区主要的摩托车企业——三阳机车公司
三阳机车公司创立于1954年,资本金额新台币80.53亿,是台湾第一家生产摩托车的公司,由车辆制造业开始,积累了广大的顾客、营销通路、管理人才及国际关系等重要资源。
至2004年年底,50年来摩托车生产数量累计达870万台,外销累计达170万台。公司将台湾本部设为全球企业营运总部,在摩托车事业上,不断地创新,研发设计国内外消费者喜好的优质产品,并以台湾地区、中国大陆与越南三地为生产基地,发展“台湾接单、三地出货”的分工模式,使台湾成为三阳摩托车事业全球营运与研发中心。年产能约为100万台左右,其中台湾新竹厂约30万台/年、越南VMEP约50万台/年、中国大陆厦杏约20万台/年。在台湾地区拥有总经销19家、经销店912家。产品行销欧洲、北美、东南亚等地区。三阳工业创立于台北内湖,多年来,随著科技的高速发展,三阳工业以汽、摩托车为代表稳稳驶向国际,并致力于使SYM摩托车成为全球十大摩托车厂之一。
在汽车事业上,强化国际品牌HYUNDAI商品力及行销通路,并致力于使HYUNDAI成为台湾本土汽车市场前三名的领导品牌,同时能成为韩国现代汽车国际分工的重要一环及最佳的合作伙伴。
技术上,三阳摩托车公司与日本本田合作逾40年,现与韩国现代汽车合作生产汽车。三阳所属之庆丰集团也与德国大众合作生产汽车。三阳工业是台湾唯一融合德、日、韩汽车及摩托车技术的汽车与摩托车厂商。三阳工业不但创造了汽车与摩托车高质量的技术,且已自行研发数十种摩托车及发动机。它所生产的三阳摩托车,更创造了销售逾千万辆的佳绩,行销全世界50余国和地区。在台湾建立了领袖群雄的市场地位,并成功地把SYM的品牌推向国际化的舞台。
三阳工业下属企业有位于中国大陆地区的厦杏摩托有限公司(厦门)、庆州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上海),位于越南的越南制造及加工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位于印度尼西亚的印度尼西亚三阳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意大利的三阳意大利有限公司、位于德国的三阳德国有限公司。
厦门厦杏摩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摩托车专业生产公司,是厦门市唯一的摩托车生产厂家,且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目前投资总额逾6000万美元。三阳工业已着手将未来的发展重心移到厦杏,实行两岸优势互补,2006年,厦杏成为台湾三阳工业125mL排量以下外销生产基地,进一步巩固了厦杏的稳健发展。
三阳环宇(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为三阳工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厦门)投资的公司,从事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汽车及其零配件、模具、工装设备和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设计,以及上述产品(不含汽车)的批发、进出口(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越南制造及加工出口股份有限公司(VMEP)成立之初,由庆丰集团100%投资,三阳工业公司提供管理及技术的支持,协助研发、设计适合越南当地市场所需的摩托车。为提升集团经营绩效,并使资源进一步整合,2000年5月起,VMEP的经营权由庆丰集团转移至三阳工业公司。现在它已成为越南同奈省外商之中的佼佼者,为越南外商企业投资成功的典范之一。
目前三阳工业其他产品还包括四轮车、电动车、小客车、车用部件等。除厦门厦杏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外,三阳工业研发中心为公司提供全面的产品研发与样机测试。三阳工业研发中心具有排放、发动机、整车环境、半消声室、整车车架强度、整车抗撞击能力等多个实验室,为试制样机进行性能测试。
5.产品平均定价情况
在台湾摩托车市场中,车型以踏板车为主,约占总量90%以上,其中125mL排量的车型占40%~60%,接下来是110mL占20%~40%,150mL约占10%,2014年台湾摩托车内销情况如图3-16所示(统计截至2014年8月)。
以市场销售较好的125踏板车为例,台湾光阳等大厂家产品售价为15000~30000元。同样规格的125mL踏板车在大陆地区售价为5000~7000元。两地价差显著,但台湾摩托车在配置上由于法规要求都配备了电喷系统,国内国Ⅲ车型仍然普遍采用化油器。
6.台湾地区摩托车产品制造水平
台湾摩托车企业早期多与日本本田、雅马哈等日企合作,随着摩托车工业结构日益健全,并主要由日本引进的技术带动产业技术的提升。现在,台湾摩托车行业已有三阳、光阳、台湾山叶三大生产企业,这三家共同占据了台湾摩托车市场90%以上的市场份额。为了保护本土企业,台湾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逐步提升台湾销售的摩托车自制率,要求不得低于90%,自2002年加入世贸组织后,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台湾摩托车企业从1979年开始自主研发产品,1990年自有机种开始外销。台湾摩托车及零配件产业经过约半世纪的努力,已经成为自制率几近百分之百的成熟产业,不论研发技术、生产质量或品牌形象都受到国际高度肯定。大量的台湾摩托车出口到欧洲、美国、亚洲等地,品质上乘。
台湾地区行政机关为鼓励具研发潜力的民间厂商开发新产品,“经济部”于1983年11月提出《鼓励民间事业开发工业新产品办法》,并于1995年12月正式公布实施,由台湾地区行政机关提供配合款。大力支持车辆发动机电子管理系统(EMS)技术,与自动变速器关键技术的研发。
(二)台湾地区摩托车认证制度及相关措施
1.认证(准入)管理办法
(1)新车管理方法
台湾地区摩托车新产品认证程序包括以下5方面:
①“工业局”自制率申请90%以上(加入WTO后,自制率的审查申请取消)。
②“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审查(2002年开始纳入安全型式认证,要实车检证,如灯光、喇叭音量、排气管保护盖温度安全指示等)。
④达到“环保署”噪声标准。
⑤达到“能源委员会”油耗标准。
以上所有项目均通过后,方可上市销售、登记牌照。
对于新车排放的管理:进行新车型审验和新车抽验。无论是台湾产或是进口摩托车,必须将新车的各项资料、排放检测报告及耐久性测试报告提交台湾地区“环境保护署”,并提出申请,待取得“机动车辆审验合格证明”后方可进行销售。
生产一致性由厂家自我控制,对于批产摩托车厂必须具有完整的品质管理制度,有影响排放空气污染物的相关项目及排放控制系统,任何手册及说明,与排放控制系统相关的使用、修理、调整、保养或测试等,均应与申请合格证明时的资料相符。制造者或进口商应每月将执行品管测试的统计分析资料函送“环境保护署”备查。如有品管测试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摩托车,则应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及改正措施。
“环保署”每年要到摩托车厂进行新车抽验。若新车抽验不合格,将撤销其审验合格证,并令其将已销售有不符合排放标准可能的摩托车限期召回改正;对已验证核章尚未发给牌照者停止发照,以确保所有销售车辆符合排放标准。
申请人计划将已取得合格证明的摩托车于次一年度继续制造或进口时,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合格证明以次一车型年沿用。
申请人计划修改发动机族部分数据且继续使用原发动机族或者计划增加新车型前,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合格证明的修改,并附修改前后车型的比较资料,证明影响排放污染有关项目均相同,并具有相同排放特性。主管机关审核后,准予该发动机族合格证明的修改。
(2)对于在用车的管理
台湾地区依据《台湾使用中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验站设置及管理办法(950306)》《使用中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不定期检验办法(921126)》《使用中机器脚踏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检举及奖励办法(921001)》等对在用车进行管理。对于摩托车在耐久保证期限内,也必须达到新车一样严格的排放标准。台湾“环保署”每年执行使用中摩托车召回改正调查测试计划,若发现在耐久保证期限内在用车辆有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责令摩托车制造商限期召回改正。第二期耐久规定为6000km;第三期耐久规定已延长为15000km。
对于使用中车辆检验包括定期检验、不定期检验、抽验及申请牌照检验。“环保署”在全省各地普设摩托车定检站及路边拦检稽查,用怠速法进行检测。若发现使用中摩托车不符合排放标准或排放物偏高,则可能是摩托车功能失效或是调整不当,令摩托车主将车送到保养站检修调整。
主管机关抽验在用摩托车空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若经分析发现它不符合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于设计或装置不良,则会撤销其车型排气审验合格证明。在用摩托车不定期检验由各级主管机关在车(机)场、站、道路、港区、水域或其他适当地点施行,或由主管机关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验。在用摩托车脚踏车的定期检验,则由主管机关依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认可的代检验厂商办理。在用车辆的所有人应依规定期限参加定期检验,未按照规定期限参加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
台湾地区的摩托车I&M行动开始于1996年,起初只在8个城市实施,到1998年时扩展到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测试机构的数目在1996年时为187家,其中67家是公立机构,到2006年已增加到2252家。现在,只有16家测试机构是公立的,其中大多数是移动测试站,负责偏远地区的测试。
起初,由台湾“环保署”(TEPA)管理全台湾地区的I&M行动。后来,监督责任被移交给本地“环保局”。监督机构认证测试设备及测试提供机构,每年检查一次设备校准情况,并开展所有审计活动。所有的测试站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连接到由TEPA集中管理的中央数据库。这些数据还可以由现场工作人员通过笔记本电脑访问,从而通过输入执照号码查询车辆状态。本地环保机构开展的路边排放测试主要针对没有按时接受年度I&M测试的车主。测试费用由台湾地区行政机关资助。因此,摩托车车主并不支付测试费用,但需支付维修费用(如果没有通过测试)。
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对I&M行动的支出包括支付给测试站所有者的补助金以及拨付给本地“环保局”的监督费。
在台湾地区,保养良好的摩托车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否则生产商须召回并维修。可以从每个发动机族中选择5辆摩托车进行初步调查,以测试排放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果它们都不符合排放标准(或者不符合标准的数目超过两辆),则需要通过测试进行确认。台湾地区规定,相同发动机族中如果有10辆车的平均排放不符合标准,则必须进行召回。
2.纳入认证的摩托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范围
认证车辆的检测项目包括:安全、污染物排放、噪声和能耗四方面。其中安全测试项目涵盖以下26项(其中∗指选配装置,安装才须符合):
①车辆规格规定。
②车辆灯光与标志检验规定。
③声音警告装置(喇叭)安装规定。
④机器脚踏车排气系统隔热防护装置。
⑤机器脚踏车脚架稳定性与耐久性规定。
⑥机器脚踏车客座扶手规定
⑦声音警告装置(喇叭)。
⑧速率计。
⑨照后镜安装规定。
⑩机器脚踏车控制器标志。
⑪照后镜。
⑫灯泡。
⑬气体放电式头灯∗。
⑭转向灯。
⑮前雾灯∗。
⑯车宽灯[前(侧)位置灯]。
⑰尾灯[后(侧)位置灯]。
⑱制动灯。
⑲反光标志(反光片)∗。
⑳动态制动。
(21)防抱死制动系统∗。
(22)非气体放电式头灯。(www.daowen.com)
(23)后雾灯∗。
(24)电磁兼容性。
(25)小轻摩托车电子控制装置。
(26)小轻摩托车车架疲劳强度。
(27)电磁相容性。
(28)间接视野装置。
(29)机械式连接装置。
(30)火灾防止——燃油箱。
(31)轮胎。
(32)电动汽车之电动安全。
(33)适路性前方照明系统(AFS)计划2017.1.1起实施。
3.认证模式
台湾地区对于摩托车的认证模式是新车认证+品质一致性审查相结合的认证模式。
其中,新车审查包括资料审查、车辆规格核定、车辆检测等。品质一致性审查包括对企业提供的品质一致性管制计划书审查、年度成效报告核验、不定期工厂审查和不定期样车抽检等。
当出现审查不合格时,生产厂或进口商应在一个月内提出说明及改善措施,然后再次进行复检;如仍然不合格,监理机关将停止办理该车型的新车登记及牌照发放,并要求企业或进口商对已经登记上牌照的车辆进行整改。
4.认证标识管理
强制性车辆能源效率标识制度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生产厂制造或进口相应车辆在台湾地区销售使用的,都应标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未依规定标示的车辆,不得在台湾陈列或销售。由此向消费者明示车辆燃油耗用信息,促进消费者购买节能车辆,同时也促使厂商生产或引进低耗能车辆,抑制运输部门油耗即二氧化碳的排放。
5.认证实施的主体及相应管理措施
台湾地区摩托车的管理类似于美国的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安全项目、“经济部能源局”负责能耗、“环保署”负责排放和噪声的管理。在认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如下文所述。
安全类项目:车辆在申请认证时首先要在“交通部”认可的单位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车安中心。车安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发合格证明。
污染物排放:排放测试项目由“环保署”认可的单位进行项目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ARTC(车辆研究测试中心)/工研院(工业技术研究院)审查合格后核发合格证明。
噪声污染:该测试项目由“环保署”认可的单位进行项目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环保署”核发噪声合格证明。
ARTC/工研院进行能耗测试,出具测试报告,工研院核发耗能证明函。
(1)财团法人车辆安全审验中心(简称车安中心)
台湾地区早期并无车辆安全审验制度,仅执行书面规格审查,即可办理车辆领牌。“交通部”于1998年委托车辆研究测试中心(ARTC)执行车辆安全检测与审验作业,开启了台湾地区车辆安全管理新纪元。
经参考国际审验与检测分立做法,“交通部”于2009年3月底正式设立财团法人车辆安全审验中心,专责办理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等安全管理相关业务。ARTC则转为专业研发与测试机构。
财团法人车辆安全审验中心,简称车安中心。英文名称为Vehicle Safety Certi-fication Center,简称VSCC。
车辆在申请认证时首先要在“交通部”认可的单位对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车安中心,车安中心审查合格后由“交通部”核发合格证明。
(2)工业技术研究院(简称工研院)
工业技术研究院分为产业院和南分院两大部分。其中下设五个中心、六个研究所和五个技术产品研发中心。机械与系统研究所是工研院下设的六个研究所之一,其中摩托车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控制由此研究所负责。车辆排放污染检测测定机构于1987年成立,测试项目涵盖欧美等多国法规对汽车、摩托车的测试要求以及汽车的化油器蒸发试验。
6.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36条规定:“直辖市或县(市)对与企业经营者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务,经第33条所定之调查,认为确有损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或确有损害之虞者,应命令其限期改善、回收或停止销售,必要时命令该经营者立即停止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加工、输入、经销或服务之提供,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37条规定:“直辖市或县(市)对于企业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发生重大损害之虞,除前条之处置外,应立即在大众媒体外公告企业经营者名称、商品、服务或为其他处置。”台湾地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受西方国家之影响,更侧重于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召回对象上,台湾地区可以召回所有存在缺陷的产品。台湾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较好地促进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例如,2010年11月台湾山叶机车(YAMAHA)大规模召回问题摩托车事件。在多方压力下,厂家进行登报公告,召回检修新劲战、GTR、GUXI、RS-Z、劲风光、BWS、MAJESTY、VINO、欢喜50等系列,高达20万辆,生产日期从2007年~2010年,依各车型不同。山叶机车表示,这次召回,主要是发动机汽油泵有瑕疵,会造成发动机加速不顺,较严重状况会起动不良、怠速时熄火等故障。
7.售后服务情况
(1)完善的售后服务
台湾地区摩托车生产企业售价虽高,但注重对客户的售后服务,以服务取胜,形成了销售、修理、保养、改装一条龙的产业链,这也给台湾地区摩托车生产企业带来了良好的品质口碑和更为丰厚的利润回报。
(2)车辆改装合法化
改装作为台湾地区摩托车文化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并没有遏制,而是不断地改进法规对其进行引导,满大街的改装公司足以说明台湾地区民众对于车辆改装的热情。目前,台湾地区车辆改造技术精湛,获得了广大车迷的追捧。
按照2006年6月30日新修订《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3条第4项规定:“汽车设备规格之变更应符合汽车设备规格变更规定”。自此汽车设备分类、变更项目、变更要件或检验标准、实施日期或适用日期均有明确规范供台湾地区车主、警察机关及公路监理机关遵循,而《汽车设备规格变更规定》就是目前认可改装的最高指导原则。
其中的“汽车”一名词在《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2条注明,本标准中所述汽车是指在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的车辆(包括机器脚踏车)。因而,此条关于改装的规定也适用于摩托车。
目前开放可变更合法改装的部分包括气体燃料(纯、混合)车、车顶行李架、防撞杆、HID头灯、避震器、空力套件、辅助阶梯、排气管等。有上述改装的车主只要准备牌照登记书、行车执照、保险证明,至监理站填写异动申请书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即可申请变更检验,合格者会在行车执照上加注变更项目;未通过者在验车当日及隔日不限次数再验,无须缴纳任何费用,自第三日起才另行计费。
除第一类须经由ARTC审验合格的条件较为严格外,其余三类申请变更并不困难。第二、三类需备妥上述证照文件后,再附上变更品项的统一发票与施工店家的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车辆原厂登记证即可办理。值得注意的是,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工厂登记证的营业项目应列有汽车车体(身)打造、修理业,这样它出具的改装证明才符合申请变更条件。
目前无须向监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的改装品项为排气管与空力套件,唯须列入未来验车检验项目。改装排气管检验时除废气测试外,排气管出口应位于车辆后方,同时不得凸出车身两侧,最低点与地面距离不得少于10cm;至于噪声值部分,目前“环保署”并未要求检验。空力套件则是不得超过车身之长、宽、高,不能有锐利边角,在不妨碍驾驶视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装。
至于操控一族最爱改装的避震器,只要车高不超过原车身高度,即可办理变更。
8.节能减排的激励政策、电动车政策
电动车辆是“汽车工业发展策略”中的重点发展项目。电动汽车、摩托车及其关键零配件已列入“新型重要策略性产业”适用范围。举措包括:从事相关产品研发的企业可以申请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开发基金配合投资,其投资额度最高可达30%;协助企业取得土地等。“财政部”也积极配合,按照相关规定扣减企业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综合所得税额,以及在《货物税条例》规定基础上,将电动摩托车货物税从14%降为5.5%等。
此外,台湾地区行政机关于2009年开始,推出“汰汽换电”办法,制定了一系列鼓励购买电动车的政策。根据相关规定,购买每辆“电摩”,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将最高补贴11000元新台币,当时此举预计可以更换台湾市场100万台摩托车。同时台湾地区行政机关还积极推进在绿岛、兰屿、马公、琉球等岛屿大力推广电动车,打造“低碳岛”。但台湾地区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本地相关企业及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制定了一些限制条款,如不允许电动车整车进口、不允许从大陆地区进口电池、不允许从大陆地区进口电机等限制措施。因此,当时大陆地区企业要想整车出口台湾地区,难度相当大。
厦门捷博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是厦门最大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其出口至台湾地区的电动摩托车整车组件,在台湾地区组装后的电动摩托车,是第一款通过台湾地区行政机关指定的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检测合格、可以获得台湾地区行政机关补贴的电动车,也是台湾地区目前仅有的一款通过检测、享受补贴待遇的电动摩托车产品,得到台湾地区市场广泛认可,该公司当年获得台湾地区3万辆电动摩托车整车组件订单。
理想上,台湾地区有充分的条件成为电动摩托车的世界大本营。台湾地区有超过1500万台摩托车,市场规模排名全球前十。三阳、光阳和山叶三大品牌,以台湾地区为基地销往国际市场。台湾地区的面积小,适合续航力有限的电动摩托车;环保意识觉醒,绿色产品的接受度也升高。
正因如此,“工业局”在2009年推广电动摩托车时,设定了相当乐观的目标:预计4年内,达到16万台的市场规模。但是到了2014年年初,4年计划的结果出炉,全台湾地区仅销售了3万多台电动摩托车,达成率不到20%。
分析原因,电动摩托车的价格昂贵,其售价大致为同性能燃油摩托车的1.5倍。电动摩托车的速度、续航力和方便性又不如燃油摩托车,蓄电池充满电需要较长时间,在外快速充电需要特殊的充电设备等。
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如果实施第二期计划,接受“工业局”TES认证的厂商,则可能被要求每年销售一定数量的电动摩托车才能接受补助。但“低标”到底是多少,业界传言可能是800台车,但确切的数字尚未公布。
(三)技术标准及法规体系
台湾地区机动车安全法规的技术内容主要来源于ECE法规,目前已实施的有43项,有4项尚未实施,发展趋势是全面采用ECE法规的技术内容。其中涉及摩托车安全的法规有26项,涵盖了整车、零部件等内容。
为发展经济不抑制产业发展,台湾地区行政机关对摩托车业采取提高法规标准、优胜劣汰、让市场自由竞争的策略,并将于2017年开始实施第六期排放法规,届时台湾地区的排放法规将达到欧Ⅳ水平。
1.排放法规实施情况
“环保署”制定的摩托车污染物排放测试的机构是工业技术研究院(ITRI)和车辆研究测试中心(ARTC)两家测试机构。
台湾地区摩托车密度最大的地区已经达到了375辆/km2,并且车辆的登记数量还在迅猛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车辆排放占城市污染的95%,摩托车对于环境污染的贡献率不容忽视,因此使得台湾地区必须加强对摩托车的各个方面的管理,表2-47是台湾地区排放法规的发展历程。
表2-47 我国台湾地区排放法规发展历程
注:1.四期法规行车测试改为冷起动测试。
2.五期法规行车测试改为欧Ⅲ。
目前台湾地区实施的是第五期排放法规,2009年1月1日开始法规推行摩托车的技术路线只能采用:电喷+催化剂。工况法的限值与我国国Ⅲ标准是相同的;怠速法的限值有所区别,CO的限值低于我国标准的3.5%,而HC的限值高于我国标准的800×10-6。预计2017年1月开始将实施更为严格的第六期排放法规。
2.噪声法规
台湾地区摩托车噪声测量方法标准《机器脚踏车噪声量试验法》已经过多次修订。第一次公布日期为1970年5月5日,1978年2月28日第1次修订,1986年8月4日第2次修订,1987年9月17日第3次修订,现在执行的标准为1990年5月9日第4次修订版。现行的台湾地区的摩托车加速行驶噪声限值见表2-48,摩托车定置噪声限值见表2-49。
3.耗能法规
(1)耗能法规的制定历程
1980年“立法院”通过并以“总统公告”的形式发布了《能源管理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厂商制造或进口主管机关指定的车辆供台湾地区使用者,应符合规定的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前项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其检查管理办法,由“主管机关会同交通主管机关”确定。不符合容许耗用能源标准的车辆,不准进口或在台湾地区销售。“经济部能源局”从1982年开始着手进行相关研究及技术建立,包括法规制度研究、测试设备与技术建立、法规标准订定及各项作业程序的准备工作。1988年公布实施了《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明确以车型测试、新车抽测、车型简化、核章领牌等方式落实车辆耗能管制措施。
表2-48 台湾地区摩托车加速行驶A声级噪声限值
注 1.2005年7月1日以后出厂的台湾地区生产车、进口车须符合第3期标准要求,2007年1月1日后出厂的台湾地区生产车、进口车须符合第4期标准的规定。
2.175mL排量以下的手动档车第3期噪声标准为表中限值加1dB。
3.第4期标准的新车抽验限值为表中所列标准值加1dB。
4.第2期标准按1990年5月9日修订的CNS 3110 D3033进行测试。
5.第3期、第4期标准以97/24/EC(ECE R41.03)为参考测试方法,该测试方法较CNS 3110严
格,噪声检验值较高。
表2-49 台湾地区摩托车定置A声级噪声限值
注:1.2005年后出厂的台湾地区生产车、进口车须符合2005年7月1日实施的标准。
2.定置2005年7月1日前按1990年5月9日修订的CNS 3110 D3033进行测试。
3.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的测量方法参考97/24/EC(ECE R41.03)。
1988年的《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次将摩托车作为管制对象,按照排量将摩托车的能耗标准划分为3个等级,规定了摩托车要按照CNS3105规定的方法进行能耗测试。因为当时台湾地区行政机关不允许在台湾地区销售150mL以上的大排量摩托车,所以排量150mL以上的摩托车并未列入法规之中。
1997年开始摩托车能耗法规开始实施第2期,较第1期法规加严约5%~10%。2002年实施第3期能耗法规,与之前不同的是,按照排量不同划分为7个等级的能耗限制,此次将150mL以上大排量摩托车首次列入规制范围,此次标准平均加严8%~16%。
2009年8月台湾地区实施第4期摩托车能耗法规,原来的CNS3105试验方法停用,改用《机器脚踏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能耗等级也由原来的7个等级变为9个等级,见表2-50,明确规定车辆需要同时符合耗能标准固定及交通工具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方可核发耗能证明。法规再次加严4%~6%。
对于通过测试获得耗能证明的车型,主管机关每个月将最新车型的测试资料公布在“能源局”网站上,方便公众的查询,鼓励公众购买节能省油的车型。另外,从2010年7月1日起,车辆上也要求粘贴能效标示,对于未按照要求粘贴能效标示的车辆,不得在台湾地区销售及陈列。
(2)对于量产车的管理
《车辆容许耗用能源标准及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第六条所称新车抽测,是指厂商制造或进口之车辆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耗能证明文件者,于继续制造或进口时依规定比例所作的耗能标准测试,原则上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其中明确规定台湾地区产机器脚踏车每一种车型按照每2000辆抽取1辆的比例抽取;进口车参照台湾地区产车来进行;如果某一车型6个月内进口数量未达到2000辆时,也应抽取1辆来进行试验,主管机关可以视实际需要进行增减。能耗标准见表2-50。
表2-50 摩托车能耗标准
能耗计算公式如下;
4.车辆安全法规
台湾地区早期并无车辆安全审验制度,仅执行书面规格审查,即可办理车辆领牌。“交通部”于1998年委托车辆研究测试中心(ARTC)执行车辆安全检测与审验作业,开启了台湾地区车辆安全管理新纪元。
台湾地区的车辆安全法规主要跟随欧洲法规的脚步,目前已经实施了近50项ECE安全法规。“交通部”以及车安中心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讨:定期检讨是指固定每年两次检讨ECE法规的增减修改情况,并配合检讨法规内容,且对于修订幅度较大的项目,逐个商讨适当实施时间,以给企业提供足够的缓冲过渡时间;不定期检讨指遇到对法规有疑义时,邀集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检讨,并将结果呈报交通部,作为修订的参考意见。
主要的检测依据是《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管理办法》《车辆安全检测基准》,车安中心2009年4月编制了《车辆型式安全审验作业指引手册》,以方便企业了解法规的变更和检测项目的查询。随着法规的更新,该手册也不断更新,截至2014年4月已经更新至第6版。
截至2014年4月,涉及车辆安全的检测项目合计39项。其中2013年新增加5项:轮胎、前雾灯、动态制动、ABS和电磁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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