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盟摩托车行业现状及产品质量
1.东盟概况
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是集合东南亚区域国家的一个政府性国际组织。东盟目前共有10个正式的成员国,另外还有一个候选国和一个观察国。成员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其总面积约444万km2,人口5.91亿。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启动。目前东盟地区是国际市场最具商业活力和极有开发潜力的区域之一。由于东盟国家人口众多,人均国民收入较低,公共交通系统不够发达,摩托车被用于个人日常交通工具和生产工具已越来越普遍,近些年摩托市场销量非常广阔。
2.东盟摩托车市场主要车型和来源
日本摩托车产品最早进入东盟市场,同时一些日本企业在东盟国家开始组建生产厂。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摩托车源源不断地进入东盟国家地区。之后在当地组装的日本品牌摩托车取代日本原装车在东盟地区热销,曾一度占据90%的市场份额。本田、铃木、雅马哈等企业在东盟投资设厂,按IKD方式进口零部件组装整车。1992年,中国台湾庆丰集团开始进入越南,在同奈省独资设厂(VMEP),生产BOUNS、SYM、MAGIC型摩托车,售价比同类日本车低30%~40%,用户主要是工薪阶层。经过长时间广告和价格战,庆丰集团已占有约10%的市场份额。韩国和意大利也不甘示弱,纷纷推出自己的品牌,尤其是意大利,其PIAG-GIO摩托车售价较高,但购买者很多,市场份额趋升。1999年左右,中国大陆摩托车开始进入东盟,打破了日本摩托车的垄断地位,曾经占有东盟摩托市场一半左右的份额。
东盟地区有本田、铃木、川崎、雅马哈等日本品牌车,以排量为100mL和110mL的弯梁车和125mL的踏板车为主,售价普遍较高,摩托车用户多属中高收入阶层。中国大陆品牌主要包括轻骑、嘉陵、金城、易初、建设、力帆、宗申等,以100mL和110mL弯梁车为主,产品多价格低廉,主要占据工薪阶层市场。从2003年开始,由于中国大陆企业为了抢占东盟的市场份额采取了低价竞争的方式,忽略了摩托车产品本身的质量,慢慢地失去了大部分东盟市场。
东盟地区当地最受欢迎的车型依次有弯梁车、骑士车、踏板车和大排量摩托车。最畅销的三个品牌依次是:本田、雅马哈和铃木。街道上所能见到的大部分摩托车均来自于日本公司。川崎在当地的知名度也很好,但是由于其相对高端的定位,对其销售也有很大的影响。在东盟地区,排量125mL的摩托车在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东盟摩托车市场最大的特性就是它的市场容量,但是目前街上的大部分车都是日本车,对于中国大陆企业来讲,要想重新控制东盟市场难度很大。
3.东盟摩托车行业制造企业情况
(1)越南
1994初,越南先后以独资和合资的形式引进了本田、铃木、三洋和雅马哈等摩托车全套散件组装线。发展到现在,越南全国有50多家来自日本、中国大陆、意大利和中国台湾的投资企业的摩托车组装厂。目前越南本土摩托车生产企业技术水平还是比较落后。据越南商品检验部门称,越南本土企业仅能生产轮胎、轮辋、手柄、支架和挡泥板之类的简单部件,主要零部件全部要从国外进口。
(2)泰国
泰国的摩托车工业与汽车工业几乎同步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前,泰国摩托车全部依靠进口。20世纪90年代初,泰国开始引进国外摩托车生产线,与国外摩托车厂商联营,在泰国设立摩托车装配厂,从组装起步,逐渐过渡到自制国产摩托车。但经过多年的发展,本土企业并没有发展起来。当前泰国的摩托车工业基本上由日本产品占主导地位。目前泰国有多家摩托车装配厂,其中有较大的4家生产日本品牌摩托车,即本田、铃木、川崎、雅马哈。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泰国已经取消了摩托车生产当地含量的规定,以便提升国内摩托车产业的档次、质量,增加产业竞争力。随着泰国取消摩托车本地含量的要求,摩托车装配工厂不仅可以使用泰国本国生产的摩托车零配件,还可以自由选择国外优质价廉的配件,摩托车配件市场已开始出现多元化的激烈竞争。过去,日本公司也只从本集团的其他公司或日本供货商处购买零配件,但这种传统做法已经改变。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和更合理的价格,日本摩托车厂商购买零配件的渠道已拓宽,这也为其他供应商提供了商机。
(3)印度尼西亚
近年来,印度尼西亚摩托车产业快速发展,但组装工厂的建设基本依赖国外企业,本土企业基本没有发展起来。目前跨国知名摩托车工业如雅马哈、本田和铃木等,大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兴建摩托车工厂,支持着印度尼西亚摩托车工业的发展。
(4)东盟其他国家
东盟其他国家与越南、泰国及印度尼西亚相似,本国的摩托车产业较差,还是主要依靠国际上大品牌的摩托车企业支持建厂。例如,目前菲律宾国内已经有本田、川崎、雅马哈等7家摩托车整车制造和组装厂家,每年的生产能力为20多万辆,足以应对菲律宾国内市场的需求。另外,目前柬埔寨摩托车市场的需求量不断增长,很多公司正在考虑在柬埔寨投资兴建摩托车组装厂。
4.东盟地区摩托车销量
(1)越南
越南曾是全球第四大摩托车市场,对世界摩托车产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国内内销市场饱和、汽车降价及电动车的发展等原因,在过去3年中,越南摩托车销量已经开始逐年下滑。2013年,越南摩托车销售量从2012年的310万辆下降到250万辆,而2012年的销量增长速度比2011年下滑了5.03%。据越南摩托车生产企业协会(VAMM)统计,2011~2014年期间,越南摩托车年均销量下降10%。预计2014年越南摩托车销量仅为190万辆。
(2)泰国
由于近期泰国政局不稳,造成经济不景气,已经影响到了摩托车行业。根据泰国官方的发表的资料来看,2013年全年泰国摩托车销售量约200~210万辆,较2012年萎缩1%~6%,2014年第一季度摩托车销售量同比下滑20%,全年销售量低于2013年的196万辆。2014年首季销售量同比缩减约20%。
(3)印度尼西亚
根据印度尼西亚摩托车工业协会数据,印度尼西亚摩托车在2011年全国销量803万辆,仅次于中国大陆(2200万辆)和印度(1300万辆),摩托车销量和市场保有量位列东盟第一、世界第三。东盟机动车联合会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1月~9月东盟摩托车总销售量达到831.9万辆,其中印度尼西亚以73.08%的比例高居第一,销售量达到607.99万辆。
(4)东盟其他国家
东盟其他国家由于地域条件和国土面积限制,摩托车的销量较小,如菲律宾、缅甸、新加坡等国每年大约有二三十万辆的销售量。另外,东盟有些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摩托车行业也在迅速扩大。如柬埔寨的农村地区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及城区和省会没有公共运输服务业等其他因素,使柬埔寨进口的摩托车数量迅猛增长。柬埔寨财经部的报告显示,2011年柬埔寨的摩托车进口量是17万辆,2012年摩托车的进口量达26万辆,增长幅度达55%。
5.东盟地区摩托车产品质量状况
在东盟地区,欧、美、日等国企业同中国大陆企业竞争,这些企业的着眼点并不在价格上,而是利用自己所具有的品牌优势和产品开发能力来占据市场,同时在车的质量方面下工夫。这些国家的产品质量较好,维持着大部分市场,主要面向中高档消费层。而中国大陆摩托产品虽然也吸取了教训,产品质量有所提高,但由于企业综合能力的欠缺,造成产品的质量等并非完善,摩托车产品主要占领中低档消费层和农村市场。
(二)东盟地区摩托车认证制度及相关措施
1.越南
(1)认证(准入)管理办法
在越南组装、生产或进口到越南的所有机动车辆都应遵循所有适用的认证法规,见表2-26。这些法规均由越南登检局起草,由交通运输部批准,最终由科学技术部发布。
(2)纳入认证的整车及零部件范围
根据越南科学技术部发布的TCVN法规看,基本涵盖了摩托车整车和各种零部件,零部件主要包括:蓄电池、轮胎、轮辋、灯具、喇叭、头盔等。
表2-26 机动车辆周期性检查适用的认证法规清单
(3)认证模式
在越南,对于机动车辆的型式核准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越南生产和组装的车辆;另一类则是进口的车辆。这两类的型式核准流程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在越南生产和组装的车辆,车辆生产商首先需向测试中心提供测试样车,同时向质量认证中心提交认证文件。测试中心对样车进行测试,质量认证中心对认证文件进行审核。测试合格且文件齐全后提交登检局的官员再次审核并批准证书。登检局最终将证书和测试报告发放给车辆生产商,由车辆生产商按认证文件的要求进行车辆生产。
对于进口到越南的车辆,车辆进口商先向质量认证中心提交进口车辆的技术申请;质量认证中心检查所有车辆的质量并抽取样车发至测试中心进行测试。测试中心出具报告后由质量认证中心对每一辆车颁发质量证书。车辆进口商向质量认证中心提交的技术申请包括由出口国授权颁发的排放测试证书或是越南登检局认可的排放测试中心的排放测试报告。
(4)认证实施的主体及相应管理措施
越南的摩托车行业主要监管部门是越南登检局。登检局成立于1964年,旨在促进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保护环境远离污染。越南登检局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提供服务:船舶的技术监管与认证,包括航海船和内河船;固定和可移动的海上设施;道路和铁路机动车辆;工业产品,包括拟用于上述领域的材料、部件和设备。从2001年起,越南登检局开始参与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于上述四个方面,越南登检局主要从事以下活动:法律法规和其他技术文件的技术科学研发;设计审核和批准项目;检查在建、在生产、在转换、在修理或在组装和在用项目;发布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际惯例的要求相符的相关证书;审核与发布符合ISO 9000、ISO 14000的证书;在保护环境远离污染的领域提供技术咨询。
1995年起,越南登检局开始从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机动车检查。越南登检局在河内有两个专门的分支机构负责全国78个检查站的技术管理,对越南进口、组装和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测试和质量认证。第一个机构是越南汽车登记局(VAR),主要负责周期性的检查管理。它是根据由越南交通运输部在2002年9月30日签署的3138/2002QD-BGTVT决议后建立的。第二个机构是机动车质量和型式核准中心,主要负责越南进口、组装和生产的机动车进行测试和质量认证。它是根据越南登检局1998年4月8日的107/QD-NS1998决议后建立的,从1998年4月起启动工作。其中测试中心包括部件测试部、机动车测试部、行政部和材料测试部。质量认证中心的主要任务是标准制定和科学研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核准、生产的机动车的型式核准和进口机动车的检查。
2.印度尼西亚
(1)认证(准入)管理办法
所有机动车类产品的管理要求都纳入了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简称SNI)。SNI是唯一在印度尼西亚国内适用的标准,由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局定义。根据SNI标准要求,所有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管制产品都必须有SNI标志,否则不能进入印尼市场。
(2)纳入认证的汽车产品(整车及零部件)范围
印度尼西亚工业部已经发布了53种强制性工业标准(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SNI),涉及汽车及摩托车零部件、家电、建材、电缆等领域。(www.daowen.com)
(3)认证模式
印度尼西亚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认证机构在执行以下合格评定程序后颁发SNI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①测试产品质量是否符合SNI要求。
②审核QMSSNI1990012001/ISO9001-2000及其修订的实施情况。
③定期测试产品质量的符合性和审核质量管理体系(QMS)。质量管理体系(QMS)的测试和审核可转包给由KAN认可或与KAN签署互认协议的机构认可的印度尼西亚境内检测实验室和QMS认证机构。
申请企业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申请公司在印尼要有法定代理人。
②申请商标需在印尼当地注册。
③工厂需有ISO 9001或类似体系认证。
(4)认证标识管理
在印度尼西亚,未通过国家标准认证(Standard National Indonesia/SNI)的产品将予禁售。已流入市面的产品将予强制下架撤出。所有出口到印度尼西亚的管制产品都必须有(SNI marking)SNI标志,否则不能进入印度尼西亚市场。
(5)认证实施的主体及相应管理措施
印度尼西亚国家标准总局(BSN)所有关于认可和认证的活动都是由印度尼西亚国家认可委员会(KAN)执行的。KAN的主要任务是认可认证机构(比如质量体系、产品、公司、培训、环境管理体系、HACCP体系、森林保护管理体系)、实验室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认证监管认可机构,并协助BSN对认可和认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KAN被授权根据BSN评估认证申请来指导所有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进行认证。KAN也负责对其认可的实验室和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进行国际认可。
3.泰国
(1)认证(准入)管理办法
1969年,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由泰国政府内阁批准成立,其职能作为国家标准立法机构颁布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环境和自然资源,使工业发展成为有竞争力的世界市场,并为确保公平贸易,致力于消除标准化措施造成的贸易障碍。
2009年3月9日,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为加强质量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平等对待本地与进口同类产品,提出修订产品,认证标准TISI-R-PC-01。该修订标准的公布适用于自愿及强制认证计划,并遵守ISO/IEC指南。
(2)纳入认证的整车及零部件范围
泰国政府要求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有60个大类,涉及8个领域,其中包括电气设备和附件、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日用消费品、车辆、PVC管、LPG燃气容器及农产品。除此之外,其他类别产品的认证都属于自愿性认证。
(3)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需要产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同时还要求制造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因此TISI的产品认证程序除产品的型式测试外,还包括发证前的工厂检查和发证后的监督审查。TISI依据泰国工业标准(TIS)和有关产品认证的特殊要求评价产品。
①由TISI有资质的官员抽取样品交由指定实验室检测,或者由泰国实验室认可体系(TLAS)认可的实验室或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室认可组织认可的实验室检测。抽取样品由工厂的人员在工厂检测,TISI有资质官员监测,当认为工厂的实验室完全配备了特定的测试设备而且有合格的人员时,可以将抽样的产品交由工厂的人员在工厂检测,由TISI有资质官员监测。如果工厂的产品已由工业产品标准委员会批准的实验室检测,可免于重复测试。但是,如果测试报告不完全或与相应的产品认证标准及特定要求有差异,TISI可抽取样品对这些项目做补充测试。
②发证前的工厂检查。执行发证前的工厂检查时,对于进口的产品,不需要工厂检查,只进行质量控制过程方面的文件评审即可。对于国外的工厂,当评审质量控制文件表明其不充分时需要工厂检查。若工厂已获取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其质量控制体系将免于评审,但是,当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全或与产品认证的特定要求及产品质量控制体系的通用要求有差别时,TISI可对这些项目做补充评审。
③发证后的监督审查。发证后的监督审查是为了确保认证产品继续符合相应的标准及工厂仍然有能力保持认证产品的质量,监审体系包括例行监审和对质量控制体系的监督。
④认证标识管理。泰国实行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相结合的TISI认证制度。对于符合标准的产品,允许使用TISI标志(分为两种:强制和非强制)。同时,依据泰国内阁的决议,对于还没有制定标准的产品,TISI还实行产品注册作为一种临时认证手段。
⑤认证实施的主体及相应管理措施。《工业产品标准法》授权泰国工业标准协会(TISI)负责泰国的认证工作。TISI既是泰国的强制认证的政府主管机构,又是标准制定与管理机构、认证机构,同时还是实验室认可、人员培训与注册机构。值得注意的是,泰国没有非政府的强制性认证机构。
4.东盟摩托车市场监管执行情况
(1)越南市场质量管理
在越南舆论一致呼吁大力整顿摩托车市场的情况下,越南政府出台新规定:要求向越南出口摩托车部件必须附有该国的质量标准认证书;建立“进口摩托车质量检查所”,以加强摩托车进口的有关质量检查和管理。同时,为保护国内民族工业的成长,发展本国摩托车工业,使市场价格合理化,1999年7月开始,越南政府鼓励国内企业组装摩托车,允许按进口零部件(约85%),配以本国生产的部件,组装后在国内市场销售。此外,为规范摩托车市场,避免出现进口和生产泛滥的局面,1999年12月30日,越南政府颁布《2000年越南进出口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政府不再审批新的组装企业,对原装摩托车和SKD、CKD摩托车零部件的进口采取许可证管理。同时,为提高国产化水平,越南政府决定自2001年1月1日始,按国产化比例调整进口税率。越南政府已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第1665/CP-KTTH号函通知,为加强管理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零组件进口的品质及其计税价的指示。依该指示,所有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零组件,自2003年1月1日起,进口均须依越南科技部规定标准检验其品质。越南科技部制定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零组件的品质及技术标准,均须相当于地区国家公布的标准及符合越南实际使用状况。越南政府为此已责成越南科技部主动与外国谈判,以认定上述整车及零件的品质及技术标准,同时应于2003年2月1日前公布相关规定,以引导厂商执行上述政府规定:海关总局仅允准对合乎越南科技部标准规定的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零组件受理其进口手续;越南登检局应重新检查及改善摩托车品质登注证明书的核发程序及规定条件;财政部发布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及零组件进口的最低计税价,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贸易部则指导市场管理机关严格处置不合乎标准规定及违法进口摩托车及零组件的经营厂商。
(2)泰国
目前,泰国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包括改进燃油质量、制定新车排放标准、执行在用车检查与维修计划、加强交通管理、控制燃油蒸发排放等。这些措施对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东盟地区市场召回情况
虽然东盟地区的摩托车产业发展迅猛,该地区的产量和销售量在逐年壮大,但由于东盟地区国家的监管力度不大,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监控和召回制度。目前在东盟地区形成的召回都是一些企业的自发行为。如2012年,根据越南本田摩托车公司通报,已确认后灯电路有问题,召回152053辆本田WAVE 110RSX型摩托车。
(三)技术标准及法规体系
近年来,东盟一直致力于建设协调统一的机动车技术法规和整车型式批准体系,将主要通过采用联合国的ECE法规来实现上述目标。
东盟标准与质量顾问委员会东盟标准与质量咨询委员会(ACCSQ)成立于1992年,负责消除包括标准、质量检测和技术法规等形式在内的非关税壁垒。ACCSQ下辖12个工作组,其中主管机动车的是机动车工作组(Automotive Product Working Group,APWG)。APWG工作的目的是减少在机动车贸易方面的技术贸易壁垒。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实现:
(1)建立协调标准、技术要求和法规
①在ECE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协调标准:包括19条需要立即采用的ECE法规;确定法规的技术要求;UNECE法规系列同步修订。
②协调机动车的分类:采用UNECE法规的分类和定义确定机动车和挂车的分类和定义;与国家法律交叉引用。
③制定燃料特性和排放法规认证程序和安全法规。
④M1和N1类车辆协调标准采用UNECE法规。
(2)通过认证互认建立一致的车辆认证体系
东盟成员国之间的车辆认证互认建立在AMS(东盟成员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和车辆类型的审批制度之上。关键因素在于:东盟成员国关于互认的框架协议;消除贸易壁垒;参照UNECE1958年协定的ECE法规;成员国参加WP.29是其特权。互认范围包括部件、系统、组件、认证的测试报告和证书、相关的协调标准(互认的附录)、技术服务的名称和列表等。
(3)共同的监管制度(法规、程序)
东盟成员国将依据UNECE法规中监管要求,制定和执行东盟成员国共同的监管制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