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作为国际上最大、最完善的一体化汽车市场,在其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7/46/EC中,规定46项欧盟技术指令与ECE汽车技术法规相等同,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做的ECE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型式批准。2009年7月13日,欧盟发布的新法规,(EC)661/2009又进一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撤销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其中只有92/23/EEC滞后3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被撤销),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进程。
为了贯彻落实法规(EC)661/2009中关于撤销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原有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的相关规定,欧盟于2012年12月10日发布委员会法规(EU)No.1229/2012,修订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指令2007/46/EC中针对大批量(正常批量)和小批量生产的车辆获取型式批准应满足的单项技术指令(法规)项目及适用的车型。
针对大批量(正常批量)生产的车辆获取欧盟型式批准应满足的各项法规和适用车型清单,法规(EU)1229/2012对2007/46/EC附件4的第一部分做了较大的修改,50个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项目直接采用ECE技术法规,具体内容见表22-2。
表22-2 欧盟大批量(正常批量)生产的车辆获取欧盟型式批准应满足的各项法规和适用车型清单
(续)
(续)
(续)
(续)
(续)
(续)
(续)
注:(www.daowen.com)
×:法规适用于该车辆类型。(作为强制性要求的ECE法规修正本的系列号在EC 661/2009法规的附件Ⅳ中列出。其后通过的修正本系列作为可选项被接受)。
①对于参考质量不超过2610kg的车辆。应制造商要求可适用于参考质量不超过2840kg的车辆。
②若车辆安装有LPG或CNG,则需要按照ECE R67或R100做车辆的型式认证。
③电子稳定控制(ESC)系统的安装需要与法规(EC)661/2009的12条一致。由此,新车型要获取欧盟EC型式批准,以及注册、销售和使用,都应满足ECE R13附录21的要求。法规(EC)661/2009第13条中给出的实施日期用以替代ECE R13中给出的日期。
④ESC系统的安装要求按照(EC)661/2009第12条。由此,新车型要获取欧盟EC型式批准,以及注册、销售和使用,都应满足ECE R13-H中附录9给出的要求。法规(EC)661/2009第13条中给出的实施日期用以替代ECE R13-H中给出的日期。
(4A)如果安装,其保护装置应满足ECE R18的要求。
(4H)本法规适用于不在ECE R80范围内的座椅。
⑤本类型的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雾除湿装置。
⑥本类型的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清洗装置。
⑦对于安装电力驱动的车辆,其型式认证需要满足ECE 85的要求。
⑧对于参考质量超过2610kg的车辆适用,且不在注①中涉及。
⑨对于参考质量超过2610kg的车辆,且其没有在法规(EC)715/2007下获得型式认证(应制造商的要求且其参考质量不超过2840kg)。对于其他选项,见法规(EC)595/2009第2项。
(9A)仅适用于ECE R64中要求的车辆装置。M1类车辆胎压监测系统作为强制性基础,满足法规(EC)661/2009第9(2)条的要求。
⑩仅适用于安装耦合装置的车辆。
⑪适用于技术允许最大负载质量不超过2.5t的车辆。
⑫仅适用于最低座椅的“座椅基准点”(R点)离地不超过700mm的车辆。
⑬仅适用于当制造商申请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型式认证。
⑭仅适用于指令70/220/EEC附录Ⅰ的5.3.1.4条第一表格中描述的N1类Ⅰ级车辆。
⑮应制造商要求,本项目中授予的型式认证可由型式认证项目3A、3B、4A、5A、6A、6B、7A、8A、9A、9B、10A、12A、13A、13B、14A、15A、15B、16A、17A、17B、18A、19A、20A、21A、22A、22B、22C、23A、24A、25A、25B、25C、25D、25E、25F、26A、27A、28A、29A、30A、31A、32A、33A、34A、35A、36A、37A、38A、42A、43A、44A、45A、46A、46B、46C、46D、46E、47A、48A、49A、50A、50B、51A、52A、52B、53A、54A、56A、57A及64~70替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