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国防动员体制,国防动员的工作格局是“军队提需求,国动委搞协调,政府抓落实”。国民经济动员属于国防动员的一部分,自然亦照此安排。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军队和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负责落实。所以,国防动员委员会是集成动员的决策主体,政府是落实最终集成动员任务的责任主体,政府的职能部门则是落实集成动员任务的执行主体,而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既是国动委的办事机构,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则由政府授权直接代表政府,成为整个集成动员任务的协调主体,具体承担集成动员的协调工作,一方面协调军地双方,另一方面代表政府协调执行主体,同时,还要承担缺少具体执行主体的任务。相关涉及主体如表3.1所示。
表3.1 管理层的各类动员主体
这四类主体在集成动员活动中构成了集成动员管理体系,也就是双层柔性连接的集成动员业务模式中的集成动员管理层,当然,按照管理学的惯例,也可以称之为集成动员的组织结构。后文中,根据需要可能会分别使用两种术语,但是,不论使用哪个术语,它的本质都是按照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治理结构把管理部门集成在一起形成的集成动员管理体系。
国民经济动员管理层是为了构建和维护国民经济动员供应层而组建的,它依赖于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结构。因此,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社会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动员管理组织结构并不相同,或者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因为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治理结构的不同,国民经济动员管理组织结构也有不同的模式。比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动员管理组织结构的形式比较简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所有制形式的多元化,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民经济动员管理组织结构就比较复杂。
建立集成动员组织结构的驱动力是维护国家安全,目标是完成国民经济动员任务,国家按照完成动员任务的需要,按照集成动员管理层结构完整性的要求把政府的职能部门整合起来建立集成动员组织。在整个集成动员活动中,尤其是在集成动员管理活动中,各类主体应该分别承担不同的具体任务,明确各自职责,特别是集成动员中非常重要的两类主体——执行主体和协调主体。
(一)集成动员的执行主体
执行主体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它们在具体的领域或行业内对直接承担集成动员资源保障任务的供应主体进行专业指挥,从而实现对完成国民经济动员任务所需要的资源进行调度和调控。如果完成国民经济动员任务需要医疗部门参与,就由医疗行政部门(如卫健委)负责指挥,需要工业部门参与就由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如工信部)负责指挥,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参与就由交通管理部门(如交通部)负责指挥,等等。
明确集成动员的执行主体,把职能部门纳入集成动员组织结构是提高集成动员效率的客观要求。
第一,明确职能部门的国民经济动员责任和义务。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行为,是国家意志,政府是国民经济动员的责任主体,职能部门责无旁贷地要承担国民经济动员的责任和义务。这本来在相关法律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依旧需要在工作模式层次上予以具体落实。(www.daowen.com)
第二,适应国家治理结构现代化的要求。毫无疑问,国家治理结构现代化的方向肯定是权责分明、权责统一,全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完成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文中反复强调职能部门的执行主体地位,也是为了在国民经济动员领域贯彻落实这个基本要求。
第三,提高集成动员指挥的专业化水平。早在经济学发轫之始,亚当·斯密就在其著作中阐述了社会化生产的分工与专业化的重要性。集成动员的应战应急资源保障工作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全社会的所有经济要素。面对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复杂体系,生产指挥的专业化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职能部门不承担执行主体的职能,全都推给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很难保障对应战应急资源保障的专业化指挥。尤其是信息化时代和信息化局部战争的条件下,无论应急的资源需求,还是应对信息化战争的资源需求,高度专业化的高新技术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这绝对不是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可以凭借经验去指挥的,只能交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去指挥。
职能部门成为执行主体后,执行的是政府的指令,贯彻的是国家意志,所以,各执行主体必须服从政府指挥。同时,各执行主体也必须接受政府国民经济动员机构的协调,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国民经济动员任务,并按要求向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汇报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各类信息。此时,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也是执行政府指令,体现国家意志的,尽管在机构设置上其行政级别高低不同,但都是代表政府在行使国民经济动员协调职能。
(二)集成动员的协调主体
集成动员的协调主体,即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当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普遍设置在各级发展和改革委,或是其内设机构,或是其代管机构。但是,在集成动员模式下,尽管它只是个协调机构,却是整个集成动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代表政府全面协调国民经济动员任务,全盘掌控国民经济动员活动,是国民经济动员活动中经政府授权的总调度。
虽然集成各执行主体,建立集成动员组织结构是由政府按照国家意志来推进的,但是,国民经济动员组织结构的集成方案、集成模式、集成要求则是由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按照平时国民经济动员准备的基础提出的。在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的状况下,国民经济动员活动确实需要一个协调机构。集成动员理论特别重视强化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作为协调主体的职能和权限,但反对现行的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包打天下”的工作模式,这种模式只是在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体系逐步建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以国民经济动员潜力调查为例,各级国民经济动员机构试图拿到各类资源保障机构的专业数据,但面对这种专业数据又无力去进行判断和处理。比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是否必须知道一个医生应该配备几个护士?是否必须了解一台挂面机必须配备几名操作员、几名辅助人员?如果再涉及专业性更强的问题,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就更力不从心了。
事实上,之所以倡导集成动员理论,正是为了解决此前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困境。集成动员的特点是动员活动面向任务,不再面向行业,重点在于“集成”,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不再关心各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业务,以及其下各类供应主体(工厂、医院、商店、维修站、物流中心等)的具体运作,而把这些业务交给职能部门去具体掌控。由此形成的国民经济动员工作模式是:国民经济动员机构协调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指挥供应主体,如,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代表政府协调卫健委,卫健委再指挥医院完成动员任务。
在集成动员模式中,国民经济动员机构无须关注行业细节,而需要考虑的是面向医疗救护动员任务,卫生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医护力量来保障完成医疗救护任务,交通部门是否有足够的力量去保障医护人员和药品、器材的前送和伤员转运。至于卫生部门、交通部门如何落实任务,落实给谁,则无须再去关心。动员机构只掌握行业的总体数据,即某行业的能力是否足以完成动员任务,有无缺项,有多少缺项,各个缺项有多大。这些数据都来自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动员机构据此安排潜力建设和实施动员。如果发现有能力缺项,则督促职能部门去加以补充、完善,从而形成有保障的动员潜力。所以,未来的潜力调查,动员机构只关注于那些没有行业管理部门去收集的数据,而不再是全行业的数据。
所谓“没有行业管理部门去收集的数据”有如下几种情况:第一,职能部门是为了管理全部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而设置的,不是专门为国民经济动员设置的,面向动员任务可能有缺口;第二,政府机构也在不断的变动之中,某个时刻可能会有无法覆盖整个社会经济的情况发生;第三,由于以后的改革方向是“小政府”,有些方面可能是在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下政府不管、实施动员时又需要知道,需要动员的,不能按照偶然的动员需求去改变常态的政府运作机制,这些方面就只能由动员机构去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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