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俞可平的总结,全球治理的要素包括五个方面:全球治理的价值、全球治理的规制、全球治理的主体或基本单元、全球治理的对象或客体以及全球治理的结果。
全球治理的价值,就是全球治理的倡导者们在全球范围内所要达到的理想目标。从这些倡导者的眼光看来,这些价值应当是超越国家、种族、宗教、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的全人类的价值。
全球治理的规制就是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的秩序,实现人类价值的规则体系。具体地说,国际规制包括用以调节国际关系和规范国际秩序的所有跨国性的原则、规范、标准、政策、协议、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规制在全球治理中处于核心的地位。
全球治理的主体或者说基本单元,指的是制定和实施全球规制的组织机构。概括地说,全球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各国政府、政府部门及地区的政府当局;正式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非正式的全球公民社会组织。(www.daowen.com)
全球治理的对象,包括已经影响或者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这些问题很难依靠单个国家得以解决,而必须依靠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全球安全、生态环境、国际经济、跨国犯罪和基本人权等。
全球治理的效果,涉及对全球治理绩效的评估。全球治理的绩效,集中体现为国际规制的有效性。有两类因素影响国际规制的绩效:一类是国际规制本身的制度安排,另一类是实现这些制度安排的社会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
与治理一样,不同学者对全球治理的界定也有各自的视角。惠特曼曾经归纳了6种对全球治理的定义:作为国际组织的行为、作为国家与非国家活动的结合、作为自由主义霸权的另一面、作为公共政策网络与合作伙伴关系、作为对具体领域的管理和作为一种概括性的现象。不管有多少不同的定义,按照有些学者的分析,全球治理都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将全球治理定位为一组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另一类则将全球治理视为一种政治方案。杨雪冬指出,关于全球治理的定义之争,主要集中于如何在全球层面开展活动上,或者说在应对各类新的问题时,如何设计出有效且被广泛接受的政治方案上。全球治理是有其价值目标和追求的,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全球治理的界定不能只强调多主体和多层次的治理形式,更要强调其人类共同体意识,全球治理是在全球层面上多主体为了解决全球性问题所做的努力,目标是实现全球性的良好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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