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的投入。在教育领域,按照起点公平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调整改造薄弱学校,完善城乡学校布局,进一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均等化,尤其需要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财政投入。在卫生领域,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政府的支出份额,尤其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队伍建设的财政投入,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责任,切实减轻居民的医疗负担,提高中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二是加大对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领域的支出。持续增加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尤其是对城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财政投入,实现养老与医疗保障城乡均等化。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着力加强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供给能力,加大对社会福利的投入,建设一批非营利性质的敬老院、福利院和医疗机构,并采用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入准市场机制,保证医疗、养老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能基本匹配。三是加大对社会组织和基层服务平台的直接投入。以更大力度有重点地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并加强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的能力,力求形成政府、社会全面协作、良性互动的局面。在注重发展社会自治能力的同时,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城乡社区,继续做好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增强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
(2)构建“共创、共享、共治”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新格局
人口的大集聚造就了义乌城市的大繁荣,然而,随着流动人口数量的迅猛增长,对土地资源、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等提出了严峻挑战,对治安管理、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造成了很大压力。政府应树立“大人口”服务理念,不区别对待外来流动人口,实现从过去单纯的以户籍人口服务管理为主向以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为主转变;借鉴并推行慈溪和谐促进会、台州共享基金会等吸收外来人口共同管理社区的模式,鼓励外来人口主动加入本地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流动人口结构素质,以“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提高新兴产业的比例,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来义乌。
(3)推进社会自我管理
政府应着力于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制度建设,通过社会政策创新推进社会建设,而非包揽所有具体的社会事务。政府必须发现、确认和培育社会力量,向社会力量适当转移部分职权,尤其重视让社会力量参与到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政策决策制定、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给工作当中,让社会力量在参与中得到成长。通过对社会力量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形成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有机合作的局面。一是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建议市民政局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宽松的准入制度;建立涉外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引导涉外组织开展合法活动;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和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的重要依据;组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二是设立社会组织服务平台。建议参照温州模式,在镇(街)、社区设立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支持,开展项目策划、供需洽谈等服务,成为基层社会组织孵化器。如在省内有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爱心公社、蓝俊志愿者俱乐部等公益组织,其办公场地可由市共青团提供。三是改造升级现有服务项目。建议根据市编办和市民政局对义乌所有公共服务项目的调研情况,结合实际,优先发展一批,后续跟进一批,探索尝试一批,形成一个有梯度、高质量、促民生的公共服务购买机制。在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同时,建议优先发展与民生紧密关联的服务项目,如商业服务、养老服务、民办教育和婚检孕检等,特别是孕检,孕检的项目共有19项,而计生部门实施的免费孕检项目只有3项,免费项目与群众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基于义乌新生儿残疾率高的现实,政府理应对孕检项目全额买单。(www.daowen.com)
(4)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要启动政府购买服务,首先要加快出台相关实施意见。通过实施意见,明确准入机制、购买领域等内容,从政策高度引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实践操作。据温州民政部门统计,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出台后,2013年一季度社会组织登记的数量同比增长4.2倍。由此可见,政策引导至关重要。其次要适时颁布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对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加以指导。义乌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后宅康乐园相关负责人认为,政府应当建立相关规定制度,明确矛盾纠纷的责任归属,使养老事业的发展更为法制化、规范化。最后要尽快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当前,义乌市编办结合公共服务发展部门对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可以参照温州市的做法,规定各部门每年度至少有1项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建议由市编办和市民政局对所有公共服务项目开展一次大规模调查,在此基础上收集资料,根据实际及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5)加强对社会的综合治理
针对当前集体上访、外来人口群体性事件的动态情况,义乌要注重通过社会政策体系的完善来消除隔阂和矛盾,防范对各类群体利益的损害;注重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和权利救助,将公民权利的落实当成社会稳定的基本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的大调解体系和社会治安的防控体系,更充分地发挥志愿者、社区、社会组织在体系中的作用;发挥司法在社会矛盾调处中的最终渠道作用,尽可能避免矛盾消解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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