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和政府监管考察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和政府监管考察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和政府应完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府监管机构不是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人,但是,作为出资人代表,法律应该赋予政府监管机构有对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法律应防止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非国有股东侵吞国有资本,对企业中国有股份的转让和拍卖应有一套完善的监管程序。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和政府监管考察

国家和政府应建立确保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其他竞争性企业地位平等的法律制度;应制定投资者保护法案、利益补偿法案和对责任人的惩罚法案;应建立国有资本收益归属国家并用于公众的机制;应避免行政干预;应有防止企业高管腐败的法律制度。

(1)国家和政府应建立确保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其他竞争性企业地位平等的法律制度,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有专门法律,但必须建立在公司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商事法律的基础上

为实现政府通过竞争性国有企业调控经济的目的,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发展,可以制定专门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制度,但这些法律规范和监管制度不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投资者保护法、税法等相关商事法律的原则和强制性规定。法律应该明确竞争性国有企业不因国家出资设立而拥有特殊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应该同等保护与竞争性国有企业进行交易的市场主体。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其他竞争性企业一样,均接受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规范。

规范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应以提高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价值为核心,关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的增值,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干预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人事和经营,但可以委托代表参选董事和进入董事会,通过董事会传递国有资本投资者的意志,但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投资者。

(2)政府应制定投资者保护法案,重点保护中小投资者,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和惩罚机制,保证国有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地位平等

法律应鼓励竞争性国有企业吸收国内私人资本和境外资本入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有条件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上市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案,法案应有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特别条款,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求偿权。法案应明确当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有有效的救济机制和补偿机制,以及对侵害人的惩罚机制。

法律应明确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其他股东与国有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有股东不享有特别的权利。

国家和政府应完善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切实保障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中小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应严厉惩戒竞争性国有企业侵害非国有股东利益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3)政府应建立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收益归属国家并用于公众的机制(www.daowen.com)

无论是国家独资的竞争性国有企业,还是股权多元化的竞争性国有企业,法律都应该明确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收益归属国家,民营资本收益归属对应的市场主体。法律应该明确规定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方式、额度计算方式,以及收益分配和使用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以接受最终出资人即公众的监督。国家和政府应防止竞争性国有企业通过向政府游说获得某些优势,并借助这些获得垄断地位,操纵价格,牟取高额利润,变相提高内部人员福利,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4)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对竞争性国有企业施以行政干预,仅代表作为最终出资人的公众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经营进行监督

法律应该充分保障竞争性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力。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有独立的人事权和投资决策权,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法律应该禁止政府监管机构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定价进行干预,政府监管机构不应强迫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某一特定主体签订合同。

法律应该明确政府监管机构仅代表公众履行出资人职责。政府监管机构不是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的所有权人,但是,作为出资人代表,法律应该赋予政府监管机构有对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

(5)法律应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有相应对策,明确企业高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更加具有隐蔽性,法律应建立一种合理的审查机制,授权政府监管机构对竞争性国有企业中涉嫌合同腐败的行为进行反腐审查。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通过经理人市场聘请,法律要保护企业为高管提供的薪酬激励政策,保护高管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应严格区分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合理支出和不合理支出,要防范企业高管人员通过合同、不适当的激励政策等手段获得不当报酬。法律应强化股东对董事会,以及董事会对高管的监督机制,以降低高管腐败发生的概率。

法律应防止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非国有股东侵吞国有资本,对企业中国有股份的转让和拍卖应有一套完善的监管程序。

法律应该明确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因腐败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高管因腐败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实施了腐败行为但没有构成刑事责任的企业高管也应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比如提请董事会给予免职,或者禁止再次担任企业的高级管理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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