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高层管理者激励与评价方式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高层管理者激励与评价方式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取消行政级别及相应的行政待遇,不应把政治地位提升作为激励形式公益性国有企业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高管选聘和薪酬决定处于行政体系中,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选聘和薪酬决定则处于市场体系中,这两个体系应当是独立的、没有交叉的。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来自市场,薪酬就应由市场决定,应取消其行政级别,使其不再享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高层管理者激励与评价方式

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应由董事会独立从经理人市场中选聘,应允许非国有企业经营者成为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对高层管理者贡献的评价应以企业绩效和经营风险为标准;高层管理者薪酬应是市场化的,不应设定上限;激励形式应是多样化的,但应特别注重长期激励形式;高层管理者不应享有行政级别和待遇。

(1)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应由董事会独立从经理人市场中选聘,竞争上岗;政府应大力推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以此强化经理人市场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

竞争性国有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没有任何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公司法,由董事会独立从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中选聘企业高管,以选择到适合企业发展的、有很强能力的、具有企业经营经验的、信誉高的经营者。但是,从经理人市场中选择经营者,有赖于经理人市场的成熟与完善,有赖于经理人声誉的透明与公开,由此选择的经营者,会受到经理人市场很强的约束。因此,政府应大力推进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建设,以此强化经理人市场对高管的制约,使其尽最大努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2)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可以来自非国有企业,经营能力应该成为选择高层管理者的主要依据

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来源包括内部提升和外部选聘两种途径,这两种途径各有所长,应当依据企业的具体需求决定选聘方式。其中,在从外部选聘高管的情况下,高管可以来自其他国有企业,也可以来自非国有企业。在经理人市场相对完备的前提下,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当将经营能力作为选择高管的主要依据,从人力资本、关系网络、战略管理、社会责任等方面综合考核应聘者的企业家能力,选择与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高层管理者。

(3)对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贡献的评价应以公司绩效和经营风险作为标准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能否实现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评价高管行为的主要标准。利润最大化一方面表现为公司绩效的高低,另一方面则表现为这些绩效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贡献应以公司绩效和经营风险作为评价标准,以促进企业高管以一定的经营风险,创造尽可能高的经营绩效。(www.daowen.com)

(4)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来自市场化的薪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应对高层管理者薪酬设定上限,薪酬多少应考虑高层管理者的实际贡献

在政府没有任何资源和政策支持的前提下,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来自市场,其薪酬也应由市场决定。在具体薪酬制定中,应参考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区其他竞争性企业的高管薪酬水平,在科学评价企业绩效的基础上,对高管绩效做出客观评价,并以此作为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支付的依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应对企业高管薪酬设定上限,薪酬多少应考虑高管的实际贡献。尤其在股权多元化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中,尽管国有股东是大股东,但不是唯一股东,高管薪酬多少应由市场决定。另外,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应当公开透明,以此促进经理人市场均衡价格的形成,并对高管形成激励。

(5)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激励形式应是多样化的,应特别注重长期激励形式

不同于公益性国有企业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形式应是多样化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薪酬应采用现金激励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促进的薪酬包。利用这种薪酬工具将高管个人利益与股东利益联系起来,使得高管在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6)竞争性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取消行政级别及相应的行政待遇,不应把政治地位提升作为激励形式

公益性国有企业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的高管选聘和薪酬决定处于行政体系中,而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高管选聘和薪酬决定则处于市场体系中,这两个体系应当是独立的、没有交叉的。企业高管如果享受了行政体系中的级别待遇,就不能再享受市场体系中的市场化薪酬;如果享受了市场体系中的市场化薪酬,就不能再享有行政体系中的级别待遇。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来自市场,薪酬就应由市场决定,应取消其行政级别,使其不再享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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