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并且建立特别的保护性制度。应该明确企业董事会拥有对利益相关者发布信息的义务。应鼓励竞争性国有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提供的利益相关者报告进行独立性检查,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

国家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承认以股东为核心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国有股东不应具有特别的权力,中小股东应有特别的保护制度;应确保利益相关者得到公平对待和平等获得企业信息;应建立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关系机制,对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及时做出回应;应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应有投资者受损的补偿机制;国有股东应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参与分红的权利;应建立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道德准则

(1)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确保以股东为核心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得到公平对待,尤其对于中小股东,要有特别的保护性制度安排,以防止其可能遭受的侵害

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体现以股东为核心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认可所有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的权利,尤其是投资者对国有企业资本的权利。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并且建立特别的保护性制度。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认识到,如果对于中小股东缺少特别的保护性条款,中小股东利益就有被大股东或内部人侵害的巨大风险。竞争性国有企业不能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服务,更应该禁止内幕交易和滥用自我交易,以防止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失和侵害。

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制定关于公平对待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指导方针,确保企业特别是其董事会,要充分意识到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性,并且积极增强和理顺这种关系,使得这种关系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2)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东不应具有特别的权力,其与其他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

国家尽管是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大股东,但在企业中不应具有特别的权力。在企业中,国家与其他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国家和其他股东必须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在企业中履行权利。国家应该保证不能滥用权力,不能借助大股东的地位来干预公司决策,也不应该干预董事会的组成。在企业决策中,国家和其他股东均应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投票权。对于中小股东的权利,国家作为大股东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国家作为大股东应该促使公司提升信息透明度,不能为了某些特殊集团而改变资本结构和独享企业信息。

(3)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对所有利益相关者高度透明,任何隐瞒和欺诈性信息都应视为对利益相关者的侵害而被惩治

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保证信息的高度透明,这是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保证。不应该允许发布和存在任何隐瞒和欺诈性信息,这种行为应视为对利益相关者的侵害,并得到具有威慑力的惩治。利益相关者应该能够接触所有必要的信息,国家作为大股东不应因其特殊的地位优势而获得私有信息,所有信息对所有股东应一视同仁。无论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和规则框架的质量和完整性如何,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建立起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尤其是中小股东都能便利、公平、低成本地获取信息的机制和程序。企业的任何协议,包括覆盖董事会成员的信息协议,都应该予以披露。

(4)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制定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交流和征求意见的积极政策,尤其应建立投资者关系机制。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建议,要认真吸取;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要及时回应并提供解决方案

建立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和沟通机制,尤其是建立投资者关系机制,是竞争性国有企业获得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认可和支持,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应该明确企业董事会拥有对利益相关者发布信息的义务。企业应该以及时和便利的方式,让所有利益相关者对重要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决策按时知情,并应该向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所要决策的议题的充足信息,通过充分的信息发布,征求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意见,并及时给予反馈。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建议,要认真吸取;对于利益相关者的诉求,要及时提供解决方案;对于不采纳的建议,要给予充分的解释。

(5)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参与决策的权利

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让中小股东消除疑虑,保证他们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应该保证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充分权利,并创造方便条件鼓励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决策。为便于中小股东行使权利,企业可以采用特殊的机制,如累积投票制,同时通过便利的缺席投票、推广使用电子投票和网上股东大会等形式,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成本。但是,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的权利,也不意味着中小股东有凌驾于大股东之上的权利。保护中小股东的任何特殊机制,都应该既充分体现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的理念,又不会妨碍国家作为大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需防止中小股东在没有道理或无根据的情况下阻碍决策程序。

(6)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充分报告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应促进利益相关者成为企业利益的忠诚维护者(www.daowen.com)

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充分报告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证明它们要透明经营的意愿和对利益相关者的承诺。充分报告可以增强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改善企业的声誉,同时有利于促进利益相关者成为企业利益的忠诚维护者。当企业在社会环境政策上有特殊目标时,应该向利益相关者充分报告和披露,以获得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和支持。应鼓励竞争性国有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提供的利益相关者报告进行独立性检查,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

(7)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建立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补偿机制,任何因企业人为因素导致的利益损失都应得到足够救济

应该充分认识到,竞争性国有企业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与企业内部的经营者之间因可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内部人借助信息优势故意欺瞒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应该建立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补偿和救济机制。这种补偿或救济机制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制定便于实施的程序机制。这种机制有助于避免内部人控制,有助于提升内部人对投资者负责的责任意识。同时,对于大股东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也适用于同样的补偿或救济机制。

(8)竞争性国有企业应建立有吸引力的分红制度,以激励股东成为长期投资者而非投机者

分红是竞争性国有企业吸引股东长期投资的重要机制。股东投资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资本增值,竞争性国有企业应该实现股东资本增值的目标。对股东资本增值的最好反馈,是建立有吸引力的分红制度,通过分红可以体现股东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权利。有吸引力并且合理的分红制度,能够刺激股东成为企业的长期投资者而不是短期的投机者,而长期投资能够避免企业的动荡,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

(9)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东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参与分红的权利,并应明确国有股收益属于公众,公众享有通过国家财政分配国有股收益的权利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和非国有股东,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参与分红的权利。应该明确,国有股的最终股东是社会公众,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无权放弃参与分红,或者把获得的红利未经最终股东同意而重新投资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应明确国有股的收益归属于社会公众。国有股东参与分红的权利,体现了社会公众分享国有资本增值成果的权利。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股收益应该归属国家财政,社会公众通过国家财政分配来直接或间接享有这部分收益,这与其他股东直接享有投资收益的方式不同。

(10)竞争性国有企业党委会应该会同董事会制定、实施和传达符合规程的、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向上的道德准则

竞争性国有企业党委会应该会同董事会,制定和实施高尚的道德标准。竞争性国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不应因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背弃企业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全体员工,包括董事、高级经理和普通职员,应当以高尚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企业应该建立内部道德准则,并承诺他们会自觉遵守。道德准则应该积极向上、体现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并应用在整个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于建立全体员工的行为和守法标准,道德准则应该给予清楚和详细的指导。为了使道德准则与全体员工和所有利益相关者挂钩,制定过程应该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

道德准则应该包括保证中小股东权利的特殊保护机制,也应该包括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机制。应建立使企业员工能够报告违法或违反道德准则行为的程序。竞争性国有企业也应当确保员工(无论是个人还是通过他们的代表机构)的投诉得到充分对待。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可以准许员工或他们的代表,直接或间接地接触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或企业内部专门调查舞弊和听取批评意见的人员。道德准则还应该包括当投诉被发现是没有道理和事实上无意义、无根据时,所采取的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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