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处于竞争性行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没有任何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竞争应基于公平原则,民营企业可以控制或并购竞争不力的国有企业。
(1)竞争性国有企业以追求盈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基本属性,政府不应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
竞争性行业十分广泛,包括制造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电信业、发电、可再生资源开发等。公共事业中的建设阶段以及相应的设备生产和销售也应该属于竞争性行业,如桥梁建设、机车生产和销售、车站修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道路、桥梁、公园、消防、污水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中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有的公共事业直接就是竞争性的,如文化娱乐场所、出租车、快递服务、房屋修缮等。竞争性国有企业与其他任何竞争性民营企业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或者说,竞争性国有企业是以实现国有资本增值或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不应赋予其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但鼓励企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
(2)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实现政府调控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和产业结构优化,但其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是公平的,两类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在竞争性行业保留部分国有企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现政府调控经济的职能;二是维护经济稳定;三是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竞争性行业是民营资本大量存在的领域,政府不应该限制民营资本进入,但政府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对于不公平竞争以及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惩治。在竞争性行业,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公平竞争,政府不应赋予国有企业特殊地位,从而影响它们之间的公平竞争。政府应该在法律上做出规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的特殊地位。
(3)竞争性国有企业股权可以多元化,非国有资本可以参股进入,也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市经营(www.daowen.com)
竞争性国有企业股权可以多元化,即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后也可以谋求在资本市场上市。股权多元化的企业成为国有控股企业。应该避免国有股“一股独大”,尽可能实现国有相对控股,以避免民营资本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发生,实现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相互制衡、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
(4)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来决定,政府没有干预的权力,但对价格操纵拥有监督和惩罚的权力
竞争性国有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来决定,政府没有定价权。但政府对于企业的价格操纵行为(如掠夺性定价、垄断性高价)等不合规行为拥有监督和惩罚的权力,以促使企业价格行为符合市场规律。
(5)竞争性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控制权转移或被并购,成为非国有控股企业,这属于正常的竞争行为
竞争性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优胜劣汰。有公平的竞争,企业才会有创新的动力。民营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控制或并购竞争不力的国有企业。对于这种控制权转移和并购行为,政府不应干预,以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同样,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公平竞争控制或并购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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