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寻租的定义
寻租这个概念,由克鲁格(Krueger,1974)在1974年正式提出。他指出,寻租是企业或者特殊利益个体或集团为了获得诸如经营许可和资源配额等的政策红利对政府进行游说的非生产性活动,并且指出这一活动对经济活动有害无利。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则提出了直接非生产性寻利(DUP, 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亦可用来诠释寻租的内涵,DUP的观点认为,寻租是直接地产生于权力和许可,而非产生于生产过程,也与生产无关的寻利行为。
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否认,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政府正在逐渐转换职能和放松管制,但是政府部门依然掌握着大量的垄断性资源与商业机会。在本章分析中,寻租行为指的是企业家或经理人为了获得来自政府政策的商业优势(比如财政补贴和行业进入许可证)而向政府(或者政府相关领导人)提供佣金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这样的寻租活动是道义和法律所谴责和禁止的,因此这种活动也只能暗箱操作,这种行为一旦公之于众,寻租方的企业和企业家以及涉足方的政府和官员都会遭受损失。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官员设租和企业家寻租在时间顺序上应当有三种不同的方式:第一是政府官员设租在先,企业家寻租在后,比如政府部门所拥有的特许经营权或者某些行业的准入许可甚至是资源开采的权力,企业家在获得政府官员设租的信息之后产生需求进而发展为寻租的行为;第二类是企业家首先有从政府官员寻租的需求,政府官员获得企业家寻租需求的信息之后再设租,比如政府的某些优惠政策;第三类,设租——寻租——设租形成一个反复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的环境下,政府官员和企业家均能在不断的设租和寻租过程中获利,而这也更符合实际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所以政府官员设租—企业家寻租的形成条件对于分析企业家寻租行为并不重要,在下面的讨论中自然地忽视了这一点。
20.1.2 委托—代理理论文献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le-agent theory)产生于1970年代。由于缺乏相关理论,企业内部的信息不对称、激励等问题都无法得到很好的研究,于是Wilson(1969)、Spence和Zeckhauser(1971)、Ross(1973)和Mirrlees(1974,1976)开启了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Sappington(1991)认为,委托—代理理论需要解决的是在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寻求最优契约以激励代理人的问题。经过40余年的发展,委托代理理论已经从传统的双边委托—代理理论(单一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及委托事项)发展到共同代理理论(单一的代理人和事务,多个委托人)、多代理人理论(单一的委托人和委托事项,多个代理人)与多任务代理理论(单一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多个委托事项)。
与其他经济学的理论相似,委托-代理理论也有假设前提,其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甚至是冲突;其二是委托人难以获得代理人行为的信息。张维迎(1994)将这两个前提假设阐述为:委托人对项目结果中随机的成分没有(直接的)贡献与代理人的行为不能被直接地观察到。在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委托人的效用与代理人的成本(代理人的努力程度)相关,代理人的效用与委托的人成本(代理人薪酬)相关。而委托人又会在项目进行中处在相对于代理人而言信息劣势的位置,得不到完全信息的委托人无法观测到代理人的行为。这便为代理人利用委托人赋予的资源决策权为自身牟利创造了条件。所以委托人必须建立一个最优的契约,既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参与这项契约又要诱导代理人自主地选择委托人希望其达到的努力水平。
国内也有学者总结、继承和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冯根福(2004)将上市公司分为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两类。他认为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而股权分散的上市公司的主要矛盾是股东与经营层之间的矛盾。所以针对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西方的单层委托—代理理论会失效。他指出股权集中的上市公司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管理层的双委托代理问题,并推导出模型,给出了降低双重委托代理成本的建议。
国内亦有很多以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针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国内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对现实问题较早的研究见于陈永民、周文(1993)关于改革之下的中国企业研究,他们利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1988年公司法背景下国有大中型企业薪酬结构改革的失败。魏志华等(2011)从家族控制所产生的双重委托代理问题的视角,对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进行了研究。其结果显示,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由于双重委托代理的问题会显著降低现金股利。
Fama与Jansen(1983)将企业决策程序分为管理性决策(decision management)与控制性决策(decision control);前者是关于决策的制定、提出以及决策得到批准之后的具体实行等,而后者则是关于前期决策的审批和后期的监督。显然,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经理人所掌握的是管理性的决策,而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所掌握的是控制性的决策。
20.1.3 寻租理论文献
(1)国外寻租理论文献
国外寻租问题研究最早见于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在196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虽然没有提出“寻租(Rent-Seeking)”这个词语,但是他描述了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商人为了获得垄断地位而游说和贿赂政客的行为,并且指出这种行为对于社会来说是一种总福利的损失。而克鲁格(Krueger,1974)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限制问题时第一次地正式提出了寻租的概念,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限制问题是源自地方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寻设租活动,并且指出这种活动对经济活动具有破坏作用。波斯纳(Posner,1975)将塔洛克的理论发扬并且将其严格地数学化,还借此对那个时代美国国内的金融业、交通运输业和通讯业的垄断情况做出了评估,除此之外针对可分割的政治租金,他还创造性地提出了租金耗散理论。
(2)国内寻租理论文献
近年来企业寻租方面的文献多见于企业寻租与监管力度关系的研究,而这种研究多数是理论模型的推演。(www.daowen.com)
徐雷(2015)建立了两个政府与两个企业之间的博弈模型,并且对结果进行了福利效应的分析。经过将有寻租活动的情况与没有寻租活动的情况进行对比之后,发现企业寻租行为不仅会降低整体的经济绩效,而且会降低出口,甚至产生企业为了避免政府官员的掠夺而放弃本地生产的恶劣后果。但是徐雷(2015)的博弈模型过于简单,在探究企业寻租的福利效应时,其使用的古诺模型有两点不足:一是仅仅从企业和政府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而不是从经理人和政府官员的角度出发;二是没有考虑到法律监管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
王妍(2005)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入手,通过数理模型研究了国有企业的制度性寻租,然后从融资制度、会计制度和整体性制度安排三个方面研究了国有企业这种制度性寻租的治理方式。该研究是目前较为完整的一篇以数理模型为基础针对国有企业寻租行为的研究。李旭光(2009)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问题入手,研究了政府设租的供给和企业寻租的需求,最终得到企业寻租与政府设租的一般均衡。除此之外,还探寻了规范企业与政府之间租金交易行为的方法。
廖信林和吴友群(2010)以两个古诺垄断企业之间的政府认证博弈入手,研究企业寻租行为的社会福利损失。他们认为只要在制度上存在租金,政府就会产生设租行为,企业便会自动寻租,给社会造成福利损失。并且从政府角度提出了强化对政府的法律监管、加大惩处力度、为政府“经济人”抚平利益增长的道路,使得政府设租不敢为、不愿为和不必为。
理论模型方面还有:张义凤(2013)建立了寻租方、设租方和监督方的混合博弈模型,并且根据其混合博弈的结果得出群众监督作用要高于政府监督的作用,以及为了防止寻租活动应当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黄菲菲等(2015)摒弃了大多数民营企业寻租活动研究中所用到的微观、静态非合作博弈的方法,转而从宏观、动态的角度研究企业寻租活动的演化过程。其研究结果发现在缺乏监督和惩处力度不强的情况下寻租行为会被快速地扩散,而加大惩处和监督的力度是遏制民营企业寻租活动的有力方法。除了完善和健全法律监督之外,其研究还认为摆正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加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也是消除寻租活动的重要方法。
目前主要期刊中对于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研究大多数是针对民营企业寻求财政补贴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
在实证研究方面,杜兴强等(2010)用超额管理费用作为寻租的代理变量对企业寻租活动、企业真实业绩和政治联系类型进行了研究。其结果显示,企业的政治联系总体上来说是寻租的结果,而寻租活动确实有利于企业真实业绩的提高,但是与政治联系类型息息相关。此外,杜兴强等人的研究还为之后关于企业寻租活动的实证研究开辟了以超额管理费用作为寻租代理变量的先河。
申宇(2015)以地级市市委书记更替为视角,用超额管理费用数值大小作为企业寻租活动强度的代理变量,对地级市政府政治权力的变迁对企业寻租行为产生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其结果表明,整体上,地级市市委书记的新上任会对企业寻租活动带来显著的正影响,而且非国有企业寻租费用高于国有企业,企业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越低寻租费用越高,内部提拔的新书记产生的寻租费用低于外部调任的新书记产生的寻租费用。余明桂等(2010)以我国民营企业为样本,发现政治联系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政府补贴,其实证结果还表明,在制度弱的地区,这种民企通过政治关联寻求财政补贴的现象更严重。地方政府基于这种见不得光的政治联系所给予的财政补贴,会打破社会资源配置的平衡度,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同样地,胡浩志和黄雪(2016)利用2009~2014年沪深两市民营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民营企业寻租与财政补贴的关系,其研究结果表明,民营企业的寻租活动能够为企业带来大量的财政补贴,这些财政补贴也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但企业对于这些财政补贴的利用效率并不高,总体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以上诸位学者都通过各种各样的实证研究,研究了民营企业寻租对企业绩效和社会福利的效应,几乎都认为寻租作为一种非生产性的活动对于社会福利会产生反面的影响,而企业自身在寻租活动中也很难得到其期望的利益。
也有学者将寻租研究的对象瞄准了国有企业。唐任伍和雷晓宁(2003)认为国有企业由于体制的问题,导致国有企业经理人寻租动机较大,而孤军深入的产权改革活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寻租行为的抑制作用往往十分有限,有时甚至促进了国企领导人的寻租行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是否与企业内外部机制相配套,从而达到抑制国有企业领导寻租行为的效果。
除此之外,国内还有学者对于企业寻租活动所产生的除降低社会福利以外的后果做出了一些研究。胡军和郭峰(2013)通过动态博弈模型和实证检验得出企业寻租和政府官员腐败是市场割裂的影响因素,地方政府收受地方企业的贿赂有意制造地方贸易壁垒,使得外商无法进入本地市场,而寻租活动越猖獗腐败程度越高的地区,市场分裂程度越明显。该研究也提出了增大监管力度对于抑制寻租行为的关键作用。
20.1.4 文献评述
国内外文献关于委托—代理理论和寻租理论都有丰富的研究成果,这里指出本章尝试弥补的几点不足。
对于委托—代理理论,国内外大多数研究是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研究企业内部薪酬结构、股利分配政策等问题,暂时还未见有文献将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与企业的寻租活动相联系,从企业家或经理人的角度出发来研究企业寻租问题。
对于企业寻租问题研究,第一,理论模型与实证相结合的文献目前[36]还只有胡军和郭峰(2013)等人的研究,在数量上来说还不足;第二,以数理模型为主的企业寻租问题研究,均把寻租人设定为企业而没有从寻租活动的最终执行人——企业家或经理人入手,忽视了在企业与政府的租金交易过程中寻租活动的执行人企业家或经理人与寻租活动的收益人企业(或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三,虽然加强监管、增大惩处力度是大多数以理论模型为主的寻租研究中所得出的结论,但是还很少有研究分析到,控制住企业家或经理人的寻租行为之后企业应当如何提升自身业绩的问题;第四,大多数研究寻租活动的实证研究都将研究的重点放在企业寻租对社会福利和财政补贴上,很少有学者实证研究监管力度与企业寻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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