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利用A股上市公司2014~2017年面板数据,考察了不同控股性质、不同时间节点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成效(通过股权多元化和股权制衡度来衡量)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以及董事会有效性(通过作者开发的、独有的董事会行为指数来衡量)对两者关系的影响。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当期效应与董事会有效性呈负相关关系,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股权集中度滞后效应对公司绩效并无显著影响;董事会有效性在当期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中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股权制衡度当期效应对董事会有效性并无显著影响,对公司绩效的影响集中在正U型关系的后半段;股权制衡度滞后效应与董事会有效性之间呈倒U型关系,与公司绩效呈倒U型关系,董事会有效性对二者关系的影响并不明显。进一步研究发现,在国有控股公司中,董事会有效性对股权制衡度与公司绩效间的关系有显著中介作用,相对于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行为是否有效更取决于股权制衡水平而非股权集中度。本章聚焦企业混合所有制发展与董事会有效性的关系,以及企业混合所有制成效、董事会治理有效性与企业绩效三者间的影响过程与机制,为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
根据本章研究结果,从实践角度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发展以及董事会有效性机制的完善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需要建立适度的股权集中度与制衡度。从股权集中度看,当期适度的股权集中度最有利于董事会有效性的建立和企业绩效提升。既不能过分集中,导致混改名存实亡;也不能过分分散,导致股东监督“搭便车”。从股权制衡度看,对于国企混改来说,需要实现国资和民资的股权适度制衡,由此才能促进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各类股东的共赢。而一味地增加国有股比例或一味地要求国有绝对控股,则不利于民资的进入与混改的推进,也不利于公司绩效的长期增长。
第二,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需要与董事会有效性紧密结合。董事会需要在股权集中度较低、股权制衡度适度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发挥实质性作用。其中在国企中,董事会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股权制衡水平而非股权集中度。如果不能实现股权制衡,民资股东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不受国有大股东侵害会与国有大股东在董事会控制权上展开激烈争夺,这将严重影响国企混改的效果,进而影响企业发展。因此,国企混改要注重建立使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机制。(www.daowen.com)
第三,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需要增强董事会治理的中性意识。所谓董事会治理中性,就是所有董事要立足于企业自身的整体发展,保持在公司战略决策中的中立性和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而不偏向任何特定股东。如果每个董事都仅代表背后的某个股东或利益集团,那么董事之间就难以形成合作关系,而是彼此监视的关系。相反,董事会治理中性,则无论是对削弱股权集中带来的负效应,还是对公司绩效的长期增长,都有积极影响。
第四,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需要建立透明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目前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独立性都很差,造成中小股东时时处于因可能被控制而使自身权益难以保障的恐惧中,从而必然导致董事会席位的激烈争夺,导致董事会有效性降低,甚至失效。因此,在中国建立透明的市场体系(包括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和具有强大威慑力的法规体系,以及对应的公司治理规范相当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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