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只针对国企混改,本章则强调董事会的有效性,并分析董事会有效性在国企和民企发展混合所有制上所发挥的作用。
对混合所有制的通常的理解就是股权多元化,对于国企混改来说,就是国企引入社会资本。然而,在存在大股东和最终控制人的情况下,简单地把混合所有制理解为股权多元化,而忽视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就会使混合所有制效果大打折扣。这不仅体现在国企混改中非国有股东对国有股东的制衡,在纯粹的非国资构成的混合所有制中,也同样存在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本章研究的混合所有制,既包括社会资本进入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还包括非国有资本之间的相互混合。不论是国企还是民企,发展混合所有制,都必须强调有效混合,即在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同时,高度重视股权制衡机制的建立,使混合所有制对中小股东产生足够的吸引力。这意味着,衡量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效果,应该同时使用股权多元化和股权制衡度两个维度。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发展的成功取决于公司治理的规范化,而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关注控股股东对于小股东的潜在侵害以及该行为对于公司绩效的影响,而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如何通过有效行使权利,平等保护各类股东,就成为混合所有制发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www.daowen.com)
2001年,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中正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之后,非上市公司尤其是非上市的国企也开始引进外部董事制度,力求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质量。但从实施效果看,多数公司董事会的形式化问题非常突出,大都没有产生实质上的有效性(高明华,2015)。近些年,我国出现多起因股权之争、董事会治理无效而影响公司发展的案例,例如宏智科技的“双头董事会”、国美董事会控制权之争、万科董事会投票“小学生算术题”之争等。在此背景下,研究企业混合所有制效果、董事会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以及董事会行为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完善公司股权结构,促进董事会治理的有效性,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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