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子课题基于股权异质性视角,从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经营效率以及投资者保护三个层面考察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股权优化设置的相关问题。理论及实证结果均表明,除了在国家战略层面意义上关系国计民生需要国家绝对控股的企业,在一般性意义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存在理论性的股权结构最优化范围比例(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经营效率以及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倒U型关系),国有股权与民营股权的配比比例存在一个适度区间,且不同股东之间存在一个适宜的股权制衡比例区间。本子课题的理论与实证证据,为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优化股权设置提供了相关借鉴与启发。相应地,我们针对该问题提出相关政策与建议如下:
第一,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应遵循不同性质股权的固有异质性规律,并在此基础上与行业特征、企业特征以及区域特征等结合,追求使得企业运营效率、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优化股权结构配置。在股权结构设计环节,涉及股权结构设计、各方利益调整、激励机制重构、产权市场交易以及资产价值判断等企业内外的各种活动,要求确保各类产权得到平等保护,并建立产权流转顺畅的运行机制,使投资者根据资本营运的效益和对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判断,资本能够及时地进入或及时顺畅地退出,以减少混合所有制企业出资人的投资风险。
第二,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应与我国国企分类改革相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尤其要注重对国有企业实施分类改革。对于国计民生、具有国家层面战略意义的企业。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企改革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决定》明确国家安全产业、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公共品与公共服务产业等三大产业是政府办国企的目的所在。这意味着除了上述产业外,在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优化国有、民营配置股权比例以及股权制衡水平,即将国有股权比例设定在适度范围内、基于不同股权异质性发挥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有优势,并将不同股东的股权制衡水平维持在既不影响决策效率又可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优化模式。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将优化股权结构与国企分类改革相结合,对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生产经营效率最优化以及股东权益保障最大化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www.daowen.com)
第三,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设置安排,应与我国时代背景相结合,适当多元化、引入多种股权治理方案。我国企业尤其非国有企业长期采取传统的压低工资、增加利润、吸纳劳动力模式,导致近年来劳动者缺乏积极性、劳资关系紧张、劳资冲突频发(如杨俊青和陈虹,2017)。相应地,政府对劳动保护的积极干预,以及企业对改善劳资关系制度的探索,成为劳资博弈关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相关部门试图在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建立劳资双方利益共同体相结合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企业员工持股,建立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九条”),提出“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2014年6月,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试点,这意味着员工持股正式重新启动。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改革应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不断激发企业内生活力和发展动力。
第四,优化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安排,应以加强董事会治理建设作为重要保障。加强董事会治理水平建设,也是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优化股权设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最大化的重要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否完成,不能仅体现在是否引入了非国有股东上,还要体现在是否构建了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和机制上,具体化和制度化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构建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有效的市场运转机制。在董事会治理建设中,董事是利益主体,需要激励和约束,否则,就容易被利益所俘虏,从而难以代表投资者进行科学决策和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高明华,2015)。为此,就必须建立起董事独立承担责任的机制,同时,根据每个或每类董事承担的责任,采取相应的激励手段。进而通过责任机制,建立起董事自我约束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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