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集中度是衡量股权结构的重要指标,它一般用来衡量企业股东权利的聚集程度,如果少数几个股东掌握大多数股票,主导所有或大部分决策,就是高度集中型结构;相反,如果各股东持股数量相差不多,没有人可以通过少数团体联合就能够主导股东大会,就是高度分散型结构。股权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通常由持股比例不超过某一特定数量值判定。这种集中程度可由一些量化的指标来度量,如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和Z指数等。
关于股权配置影响企业效率的研究,大多数文献研究发现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与股权配置效率之间是负相关关系,并且国有股的高度集中会导致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了牟取私利,影响股权配置效率。还有学者(如陈林和唐杨柳,2014)研究指出,我国的国有企业因承担很多政策性负担而出现非效率投资,这会降低国有股权的配置效率,国有企业经营效率确实低于其他类型企业。张维迎(1999)基于产权理论,认为股权配置效率的决定性因素是以产权为基础的股权配置,非国有企业的优点是产权清晰;国有企业担负着很多社会责任与政策负担,企业利润最大化不是唯一的目标,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代理成本较高。所以,非国有企业的股权配置效率高于国有企业配置效率。
当然,也不是引入的非国有股的比例越大越好。一方面,由于与政府联系密切,国有企业在资金募集、技术引进、财税补贴等方面存在天然的优势;另一方面,在现行的国有企业高管行政任命体制下,企业管理高层出于对自己的政绩、以及晋升考虑,有很强的动机与政府合谋,提升国有经营管理水平。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中随着国有股权比例的上升,政府对混合所有制企业重视程度和监督力度也会加强,有助于股权配置效率——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因此,国有企业适度引入非国有股份,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的股权结构可以减少国有企业的非效率行为,从而提高股权配置效率。混合所有制股权的改革对股权配置效率的提升的效果更为显著,因为不同的股权性质之间可以进行优势互补,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提升股权配置效率。冯根福和温军(2008)对二者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企业技术创新与股权集中度之间的关系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即在一定的股权集中度范围内,股权集中度的上升会导致企业技术创新强度的降低,超出一定的集中度范围后,股权集中度的提升就会有助于创新强度的提高。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H1: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集中度与股权配置效率——企业经营效率呈倒“U型”关系。(www.daowen.com)
11.2.2 股权制衡度与股权配置效率
股权制衡度是反映股东之间彼此制约的一个指标。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下,学者关于股权制衡与股权配置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部还没有一致的结论。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制衡引发控制权的争夺,增加内耗,决策机制的运营效率低下,恶性收购等问题,如杨继伟和张奕敏(2017)利用“万科股权之争”为案例,研究了股权配置与股权配置效率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股权制衡不但不能提高公司股权配置效率,反而可能会引起各大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权分散存在潜在的控制权危机,公司应提高股权的集中度。在中国的制度背景下,一股独大并非坏事,股权制衡未必有效。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权制衡对股权配置效率有积极意义。该类观点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减少代理成本考虑,认为各大股东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可以减少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占,并且股东有动机和精力监督经营者按股东最大化利益目标行动。这样就可以减少双重委托代理问题,减少代理成本,从而提升股权配置效率。
混合主体制衡度与股权配置效率的经典研究认为,一方面,与分散的股权配置形式相比,适度集中可以形成制衡股东的股权配置,激励股东行使积极的监督作用,可以减少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与高度集中的股权配置相比,适度集中且制衡的股权配置,可以有效的遏制第二类委托代理问题,从而对提高股权配置效率有积极的正向影响影响。从股权性质角度,已有研究发现当公司中的适度集中且制衡的股权配置,是由不同股权性质的股东相互融合形成的时候,也就是说,当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配置存在制衡时,有利于形成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既可以发挥大股东积极的监督作用,还可以防止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犯行为,进而股权配置效率改善(施东晖,2000;刘峰等,2004)。由此,我们提出假设2:
H2: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制衡度与股权配置效率——企业经营效率呈倒U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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