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制衡不仅是股权结构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司治理理论的重要内容,研究股权制衡的主要根据是企业中存在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利益冲突问题。控股股东在牟取自己利益的同时,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大股东侵占和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的途径就是发挥其他股东对大股东的股权制衡作用,实现股东各方共同的利益(张建波,2012)。理论界对股权制衡的有效发挥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其中既有国外的,也有国内的。
10.3.1 国外股权制衡模型研究
关于优化企业股权制衡的研究,大多以第一大股东与企业其他前几大股东的利益博弈为出发点,进而考察利益均衡的达成给企业价值带来的影响。代表性研究成果如下:
Pagano和Rell(1998)提出了代理成本与监督成本的权衡模型,此模型主要从企业的股权所有者对企业是否上市的决策出发,通过权衡比较相应的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分析了股权制衡的决定因素。这个模型假设控制权带来了私人收益,同时也减少了企业价值,私人权益的增加和企业价值的减少,这两者之间存在线性的关系。并且,企业价值与其他股东的监督成本也有关系,企业价值与投资产生的收益、监督成本都有关联。在此分析的基础上,这个模型提出了当博弈均衡时,存在着最优的股权结构(孙宽,2012)。
Bennedsen和Wolfenzon(2000)对非上市企业股权制衡的形成进行了研究,指出这类企业在设计股权结构时,考虑到了某一大股东行为可能会影响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寻求股东之间权利的平衡。在此基础上,这个模型假设股东拥有的股权多少、损失的企业价值,以及控制权私人收益共同决定股东收益。该研究分析了在合作博弈达到强均衡的状态时,股东数量的最优值和股份的多少,以及由此达成的股权制衡情况(孙宽,2012)。
Gomes和Novaes(2005)分析了股权结构在存在两种情况下的股东投资行为:一种是大股东控股的股权结构;另一种是制衡股权结构,分析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结果,即最优股权结构(孙宽,2012)。
总体而言,上述研究认为,股权制衡的作用具有正反两面,即产生的经济结果存在有利和不利两方面,由此股权均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需要权衡上述两方面的效果。(www.daowen.com)
10.3.2 国内股权制衡模型研究
国内对于股权制衡度模型的研究集中在较早期研究公司治理的相关文献中,具有代表性的相关思想或做法可列举如下:
党文娟(2008)引入多个大股东均衡治理模型,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基础上构建模型,认为当前条件下,股权均衡模式并不比一股独大的结构更好,因为受到公司治理环境和文化等的影响,这些因素影响了博弈过程中多个大股东之间的策略选择,也进一步影响股权结构的选择。
汪洋(2010)构建了股权制衡对企业价值作用的模型。研究着重考虑了相对于第一大股东,制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时,股东制衡如何对企业价值发挥作用,也就是当制衡股东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趋于一样时,股权制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此外,研究还考虑了制衡股东的数量,认为其与企业价值也相关,在此基础上解释了一股独大有时比股权制衡的作用更优。
邓怡和郑循刚(2010)通过博弈论分析,认为当一个大股东持股比例很大时,控制力会很强,那么几个大股东之间股权制衡机制作用就很有限,这是由于存在监督成本,第一大股东如果采取不侵权,那么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失,相反采取合谋则可以产生正收益。这种情形下,为了解决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问题,则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和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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