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集中或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既有利也有弊。一方面,股权集中可以提高大股东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控制能力,尽可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提升企业价值;另一方面,股权集中产生的一股独大,可能产生大股东占用资金、关联交易等一些有损公司发展的行为,并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而降低企业价值。因此,在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既能保持股权集中产生的优势,又能有效约束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是混改企业在公司治理建设中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对此,股权制衡机制的应用和设计就显得尤为必要。股权制衡,是指各大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内部利益,从而实现互相监督,抑制内部人掠夺行为,形成相互制衡状态,既可以降低合约签订和履行产生的交易成本,又可以激励大股东监督代理人,降低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进而提高企业价值。
关于股权制衡与企业价值或绩效水平关系的研究,目前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一方面,陈信元、汪辉(2004)认为,通过股权制衡,对控股股东起到了约束作用,可以降低控股股东与其他契约方之间的代理成本,进而提升企业价值。同时,通过股权制衡,可以降低股权分散条件下经理人内部控制的代理问题,由此提升股权制衡类企业的价值(李琳,2009)。
另一方面,股权制衡使得不同股东之间进行股权争斗,使得公司控制权处于混乱之中,反而导致更加严重的公司内部代理问题,损害企业价值。此外,从决策程序角度来看,股权制衡通常造成决策程序复杂、决策过程较长,从而可能会错过投资最佳时机,企业绩效水平可能并不会更高。
无疑,股权制衡可以显著影响企业的价值,但是关于影响模式,以及影响程度如何,研究结论并没有达到一致。普遍来看,相关的研究结果支持股权制衡度和企业绩效之间是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具体是怎样的形式,则不统一。一些研究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正相关,一些研究认为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还有比较多的研究指出两者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关系,认为两者存在正U型或倒U型关系。因此,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进一步深化,需要更多的经验和数据来证实。
10.2.1 股权制衡度与企业价值:线性关系(www.daowen.com)
一部分研究认为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程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朱红军、汪辉(2004)对民营上市企业进行了分析,指出股权制衡度和企业价值之间是负相关关系,表现为股权制衡度高,企业并没有比较高的治理效率,相比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股东之间较高的股权制衡度反而降低了企业的绩效。徐莉萍(2006)也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股权制衡可以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比较高的股权制衡程度对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部分研究则认为股东之间的股权制衡程度与企业价值之间呈正相关关系。黄渝祥等(2003)提出,股权制衡度与企业价值具有正相关的影响作用,对于最优的股权制衡,也给出了一定的范围。陈信元、汪辉(2004)分析了上市企业的数据,指出企业的第二大股东可以抑制第一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间接增加了企业价值,即股东制衡对企业价值产生了正面的积极影响。刘星、刘伟(2007)从监督和共谋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证明了大股东之间具有制衡作用的股权结构有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
10.2.2 股权制衡度与企业价值:U型关系
既有关于股权制衡度与企业价值的U型关系包括正U型和倒U型两种。较少一部分研究认为股权制衡度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正U型。比较多的研究结合委托代理理论,以及博弈论等,认为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提高,企业的价值也相应提升,不过会达到一个最高的值,由于股权制衡度的作用,企业价值与其之间表现为倒U型关系(邹青,2016)。
此外,隋静(2016)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发现股权制衡与上市企业价值之间存在着非线性异质效应。首先,理论上股权制衡度具有最优值,为了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股权制衡度不是越高越。其次,股权制衡与企业创造能力的强弱,以及企业自身所有制性质的不同都有关系,对于不同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也不尽相同。所以,考虑到股权制衡与企业价值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在设计企业的股权结构时,既不能设计成一股独大的结构,因为这会导致大股东对小股东的侵占,也不能设计成股权太过分散的结构,因为这会增加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代理成本。合适的股权结构需要既能发挥控股股东的管理企业的作用,也能发挥制衡股东对控股股东的监督作用。杨松令等(2018)利用PSTR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对企业价值创造具有显著非线性效应,当国有股权比例在门槛值以内时,国有股权对企业价值创造以正向效应为主导;当国有股权比例超过门槛值后,国有股权对企业价值创造的促进效应逐渐减弱,抑制效应逐渐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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