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界定股权异质性?

如何界定股权异质性?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先瑞认为,股东的同质性是当股东利益出现相互对抗进而发生冲突时可以彼此抵消的性质。也正是由于股权异质性的存在,使得我国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必要优化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建立健全股权制衡机制。

如何界定股权异质性?

9.1.1 股权同质性及其一般特征

股权异质性作为股权同质性的对立而存在,因此在分析异质性之前,首先有必要对同质性及其具有的特征或表现加以探讨和分析。从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理论层面而言,不同来源或性质的股权一般具有同质性特征,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资本价值具有同质性。不同类型的股东在企业建立和发展中,提供不同比例的资本,出资的股东相应拥有各自的股权,这些股权作为资本的载体,具有相同的价值,即一份股权所代表的资本价值是相同的。股东既是出资者,也是股权的拥有者,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与自己的资本份额保持一致,不能获得超过自己资本份额的收益。

其次,作为股权的拥有者,股东权利具有同质性。股东具有同等的行使股权、获取股权回报、自由转让股权、获取企业信息,以及建立机制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和激励的权利。

最后,股东对于股权的诉求具有同质性。每个出资股东由于共同的利益追求而进行合作,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所以持有不同股权的股东具有共同认可的一致的目标,这反映了股东在股权诉求方面具有同质性。

当然,股权的同质性还有其他方面的表现,但结合本课题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研究主题,我们认为股权的资本价值、股权所对应的权利、股东对股权的诉求是需要重点考虑的三个方面。李先瑞(2009)认为,股东的同质性是当股东利益出现相互对抗进而发生冲突时可以彼此抵消的性质。

结合上述同质性的特点,则可进一步对股权的同质性作如下阐述:股权的同质性即不同持股比例的股东在出现利益冲突时能够彼此融合的性质。股权的同质性存在制衡,当持股比例势均力敌的股东(保护合并股权的股东)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可以通过互相制衡得到解决;从另一角度看,当大型股份公司的股权分散在众多小股东手中时,因每一个体持股比例有限,公司控制权不受任何一个股东的影响。根据股权的同质性表现,可以看到出资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将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结合起来,通过授权与治理使公司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9.1.2 股权异质性的表现(www.daowen.com)

相比同质性的研究,异质性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所以我们根据上述对同质性表现的分析,对应地来看异质性的表现。从企业的拥有者来看,企业的股东之间并不是无差异的,股东之间的差异体现在多个方面,如数量多少的差异、持股比例大小的差异、股权性质不同的差异,甚至不同的股东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与管理团队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获取的企业经营决策信息等,都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李先瑞,2009)。

首先,资本价值不再同质。虽然理论上同股同权,但实际中不同股东提供的资本价值可能不同,某些资本本身还具有其他的价值。例如,一些行业中领军企业的入股,可以给企业带来品牌价值、先进的技术、更有效率的管理等;金融行业的投行、咨询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给予企业资本市场层面的指导,甚至包括搜寻潜在合作企业等。同时,同股不同权是显然存在的。许多企业,如Facebook、Google、京东等,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制度,通过设置高、低投票权的两种股份,使得某些股东能够以较低持股获得较高的决策权。通过这种制度,一方面能够对企业创始人提供保护,另一方面是对企业控制权的一种集中,使控制权不至于太过分散。然而,这种制度的弊端是企业受掌握控制权的股东个体影响较大。

其次,不同股权持有者的能力不尽相同。出资股东在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一样,一些股东持股相对较多,一些股东持股相对较少,从而决定了不同股东所处地位、对企业所拥有的控制力、对企业进行决策的能力都不相同。另外,不同性质的股东,其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理解能力也具有差异性。企业中各个股东对于企业的发展,在观念和执行方面也可能持不同态度和意见,这也是异质性的表现。

最后,不同股东的利益诉求可能不同。一方面,民营资本股东与国有资本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是不一样的,后文将进行具体分析。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类型的股东,股东之间的关系也不尽相同。比如民营资本股东之间的关系,朱红军和汪辉(2004)指出,民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在25%~30%时,很容易产生持股比例相近的股权结构,由于民营资本股东之间经常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使得内部控制权争夺很激烈。反观国有资本股东之间的关系,在国有企业中,由于政府是股东,而且一般是大股东,可以直接掌控公司,并且国有资本股东之间的利益基本一致,因此,即使它们的股权相对分散,但主导权仍掌握在政府手中,不同国有股东之间一般并不存在严重的利益分歧。从利益一致性的角度分析,由于不同股东特有的性质,陈共荣和徐亲(2011)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大股东是消极监督把控者,在非国有企业中,大股东是积极监督把控者。

9.1.3 股权异质性概念

由于股权异质性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需要对本课题所强调的股权异质性进行界定。鉴于本课题研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主要是指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或参股而成的企业形式,结合理论研究和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时代背景,我们将股权异质性阐述如下:不同类型股东因其本身的产权性质、具备的各种能力、拥有的资源利益等方面的差异,并因而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动机,这种差异即为股权异质性。股权异质性使得企业内部不同类型股权资本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博弈,并由此形成制约、监督或制衡机制。也正是由于股权异质性的存在,使得我国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必要优化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建立健全股权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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