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国企改革的角度出发,《决定》提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积极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但是,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认识则是随着我国经济的逐年发展而有了新的意义。
如前所述,企业混合所有制是指同一企业中存在多元股东或经济主体,不同经济主体入股同一企业的目的是寻求企业价值或利润的最大化。必须认识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不是为了发展而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只是手段,国有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实现国民福利最大化(高明华等,2014),应该基于这种目的来研究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解决的问题。为此,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应该首先明确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要明确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因“类”制宜。国有企业有不同类型,不仅有公益性国有企业、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稀缺资源垄断性国有企业,也有大量的竞争性国有企业。前三类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益性国有企业和自然垄断性国有企业,是很难盈利的,甚至不允许盈利,否则,国民福利就会遭受损失。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国民福利最大化,发展混合所有制只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的的一种手段,国有企业是否发展混合所有制必须因“类”制宜,判断标准是发展混合所有制能否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国民福利最大化。
②确定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及其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行业类型。本课题将立足“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分类治理”的视角,对应于国有企业类型,我们将国有企业涉及的全部行业划分为两大类型四个细分类型,分别是合理垄断性行业(包括公益性行业、自然垄断性行业和稀缺资源行业三类)以及竞争性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国有企业的定位和目标,对不同行业类型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分析,明确那些适合引入民营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国有企业行业类型,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经济合理布局和战略性调整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www.daowen.com)
③进行行业细分,明确适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细分行业。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即使同一个大的行业,其细分行业的属性也可能不同。例如,公用事业,同时包含着公益性行业、自然垄断性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因此,必须就细分行业是否放开及放开程度展开分析,对主要大类行业中的细分行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可能性(即放开的合理性)进行逐一评判,以纠正现有理论界和相关部门认识上的误区,为下一步的政策制定提供指导和建议。
6.1.2 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是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方面
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含义在于国有资本布局的改变。从具体的形式上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可以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从宏观层面上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体现为国有经济在整体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二是从中观层面上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体现为国有经济在不同产业中的提高或下降;三是从微观层面上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体现为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中的进入或退出。在上述三个层面,微观层面的调整是基础,中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只是表现为微观层面的加总。在这里,第三个层面即微观层面的调整就是我们所关心的混合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构成了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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