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吉军(2014)从契约不完全角度分析了资产专用性投资与企业所有权配置,解释了国有化、私有化以及混合所有制的来源,提出简单地实行私有化并不是唯一首选的万能方案,需要在完善竞争性市场结构的同时,加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政府干预水平,提高混合所有制经济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郝云宏和汪茜(2015)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鄂武商”为案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借鉴股东关系理论,探讨上市公司民营第二大股东对国有第一大股东的制衡机理。研究结果表明,民营参股股东与国有控股股东进行适度控制权争夺是符合效率原则的市场化行为,其制衡动因受到股权性质、现金流权、股权比例等因素的影响。参股股东可以通过引入关系股东、争取董事会席位及运用法律制度等路径制衡大股东。
高明华(2015)认为,国企发展混合所有制,无须追求国有绝对控股。为了避免国有股东一股独大,应尽可能采用国有相对控股的组织形式。即使是相对控股,也要注意避免国有股一股独大。是否存在一股独大,关键要看在国家为第一大股东的前提下,是否能够实现股权制衡,也就是说,必须有几个民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国家持股比例比较接近,只有这样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才不大可能独断专行甚至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也会大大增加,而同时也不会影响控股股东对治理的参与,因为其拥有的股权仍然相对较大。
李东升等(2015)以企业内外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为切入点,将利益矛盾分析贯穿研究全过程,探究产权演变过程中国有企业利益重构的内在机理,提出有效整合利益关系、重构利益代表机制、健全利益表达与强化利益分享等机制设计。通过利益平衡满足不同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构建国有企业的有效治理模式,实现企业价值创造最大化。
李建标等(2016)首先分析了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在垄断产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行为博弈过程;在此基础上,用比较制度实验方法,检验了国有资本和非国有资本的行为路经。实验结果显示,非国有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期望收益更高,且越早参与获利越多,但其收益会受到交易成本和国有资本超级股东身份的影响;对国有资本而言,其收益不受交易成本的影响且超级股东身份会使其拥有较高的谈判能力。(www.daowen.com)
汤吉军和刘仲仪(2016)认为,在市场失灵和国有企业失灵“双重”失灵的背景下,发展混合所有制就是要利用混合所有制的制度优势提高国有企业效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然而,混合所有制并不是完全的,制度的路径依赖和“搭便车”的冲动使国有、私有两种所有制在控制权博弈中,同样存在失灵的风险。作者通过论述混合所有制的内涵、优势和问题,结合单一所有制失灵的原因及影响,在控制权博弈模型分析的基础上,探索混合所有制失灵的原因及影响,进而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政府管制举措。
殷军等(2016)构建了一个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的混合寡头模型,分析了当私有企业生产存在负外部性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对社会净福利的影响。研究发现,当混合改制前的成本不超过某个临界值时,国有企业可以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从而给出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内在机制。
张伟和于良春(2017)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参与的交叉持股区分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间交叉持股的“宝武方案”、1个混合所有制企业与1个非国有产权企业间交叉持股的“国药方案”,以及1个混合所有制企业与多个非国有产权企业间非对称交叉持股的“中建方案”。结果显示,中建方案下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最优国有产权比重总是低于国药方案;当产品间差异化程度较大时,宝武方案下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最优国有产权比重在三种方案中最低,而当产品间差异化程度较小时,宝武方案在三种方案中最高。在政策定位上,宝武方案、国药方案及中建方案的改革目标应分别为增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控制力、竞争力和领导力。
蔡贵龙等(2018)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主要体现在制衡国有股东、改善监督激励和明确经营目标三个方面。细分来看,制衡国有股东部分体现在股权多元化方面,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资与民资通过股权多元化达到制衡效果;改善监督激励体现在公司董事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其中董事会激励约束行为能否真正起到实质性作用是衡量的一大重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