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增值能力评价体系构建时应坚持“科学性、阶段性、与可获得性”为相关原则,以目标协同理论为导向,促进指标选取的科学,以及评价体系的准确性[1]。如果用我国农产品产业早期发展初期的数据与各关键影响因素的权重比例来评价发展较成熟时期的增值效果,设计出的增值评价体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根据阶段性的原则选用近期一段时间内、整体较稳定的现状与数据为宜。
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增值能力评价体系构建时应坚持“科学性、阶段性、与可获得性”为相关原则,以目标协同理论为导向,促进指标选取的科学,以及评价体系的准确性[1]。
1.科学性
考虑到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增值能力评价的合理性,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增值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所选取的指标,应尽量涉及全产业链经营主体价值活动的各个主要环节,充分考虑能够对全产业链增值产生关键影响的因素,特别是贯穿全链整体的重要因素,以此来促进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构建,并使评价结果具有可行性。
2.阶段性(www.daowen.com)
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增值能力评价是研究在一段时间范围内、一定稳定背景下经过优化后的链条增值效果。不同发展阶段会由于区域经济水平、政策变动、技术应用程度、产业结构合理度以及人口等因素导致增值能力也会相应地具有较大差别[2]。如果用我国农产品产业早期发展初期的数据与各关键影响因素的权重比例来评价发展较成熟时期的增值效果,设计出的增值评价体系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根据阶段性的原则选用近期一段时间内、整体较稳定的现状与数据为宜。
3.可获得性
农业系统评价指标是评价农业系统问题的一个量化反映,评价指标就是一个尺度,是评判农业系统好坏的一个标准。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的发展起步较晚,规范性与数据库建立还有待完善,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因而区域的量化指标数据相对缺乏。考虑到数据可获取性的问题,评价体系构建的实践过程中选择了专家打分法等定心给分析法来确定指标权重与评分标准[3],并结合影响我国农产品全产业链增值的关键因素识别结果制定指标体系内容,以期最终提出路径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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