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比较鉴别法分析WTO的特点

比较鉴别法分析WTO的特点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在对WTO的研究中,采用“比较鉴别法”分析WTO的一些特点,如WTO与IMF、WBG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地位,美国在WTO中的特殊地位原因,WTO成员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成员在WTO地位变化的原因等,以此加深对WTO的一些认识。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达成建立WTO的协议。对于享有国家经济主权的成员方来说,都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权益。

比较鉴别法分析WTO的特点

所谓比较鉴别法,就是将同一事物的不同阶段、不同方面或不同事物的不同特点进行比较,辨别异同、高下、优劣等,从而加深对事物的认识。

我在对WTO的研究中,采用“比较鉴别法”分析WTO的一些特点,如WTO与IMF、WBG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地位,美国在WTO中的特殊地位原因,WTO成员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与其他发展中成员在WTO地位变化的原因等,以此加深对WTO的一些认识。

第一,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强于以GATT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多边贸易体制是“为各国相互处理贸易关系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国际规则的集合”。

WTO诞生前,GATT是协调、处理缔约方之间关税与贸易政策的主要多边协定。其宗旨是通过彼此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

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达成建立WTO的协议。1995年WTO运行,取代GATT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WTO与GATT有内在的历史继承性。前者继承了后者的合理内核,但有升华;后者转化为WTO负责实施管理的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不再具有“准国际贸易组织”的职能,不再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

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更为完整,具有更强的可行性,更能持久,作用更多,影响力更强。

第二,在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加入WTO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WTO作为国际经济组织,与IMF和WBG相比,有共性,又有特点。WTO督责实施管理的协定与协议内容广泛,并随世界经贸发展,协定不断扩充;决策比较民主,不是以经济实力决定投票权;规则包容性较强,既有原则又有特殊条款;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保障WTO法规执行的有力和公正;具有开放性。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与单独关税区可以加入。

其次,改革开放成为国策后,中国开始恢复在世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缔约方的地位。1980年,中国成为IMF、WBG的成员国。到2000年的20年中,它们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推动中国加入WTO的进程。2001年,中国进入WTO,成为第143个成员。到“入世”10周年时,中国出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我认为,就中国改革开放而言,IMF和WBG起了助推作用;加入WTO后,加大和深化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改革开放不能逆转,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三,美国成为WTO中恣意妄为的成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最强大的国家。借此,美国成为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和发展的主导国家,在维护美国经贸利益前提下,美国扮演了蹩脚的创始、利己、实用主义严重的角色。

首先,美国曾使国际贸易组织胎死腹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谋划战后世界经济的恢复和建设,从金融投资和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

1944年7月,在美国提议下召开了联合国货币与金融会议,分别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ery Fund,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简称为世界银行);此后,倡导组建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1946年2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筹备委员会,着手筹建国际贸易组织。同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第一次筹委会会议,讨论美国提出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决定成立宪章起草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修改。

1947年11月至1948年3月,在哈瓦那举行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又称《哈瓦那宪章》(Havana Charter)。

《哈瓦那宪章》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处理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事宜的国际组织。该宪章共9章和1个附件,主要内容有:宗旨与目标,就业和经济活动,经济发展与重建,一般商业政策,限制性贸易措施,政府间商品协定,国际贸易组织的建立,争端解决,一般规定等。

美国国会认为《哈瓦那宪章》中的一些规定,限制了美国的立法主权,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在国会压力下,1950年,杜鲁门总统最终宣布不将《哈瓦那宪章》提交国会批准。受其影响,56个《哈瓦那宪章》签字国,只有个别国家批准了《哈瓦那宪章》,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计划因此失败。

1945年在协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时,美国就提议各参加国就多边关税减让条款进行商讨。美国认为,ITO需要得到国会批准,而贸易协定由政府签署即可执行。故在磋商《哈瓦那宪章》的同时,就多边关税减让条约进行的谈判也在1947年日内瓦会议上全面展开。1947年11月15日,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关贸总协定》的条款。1948年,又有15个国家签署该议定书,签署国达到23个。这23个国家成为《关贸总协定》创始缔约方。它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锡兰(今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南罗得西亚(今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和美国。各缔约方还同意,《哈瓦那宪章》批准生效后,以宪章的贸易规则部分取代《关贸总协定》的条款。

因美国国会阻挠,ITO失败,故《关贸总协定》一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形式存在,肩负起某些国际贸易组织的职能,被称为“准国际贸易组织”。

其次,美国有条件接受WTO协定。

1995年建立的WTO是由各个主权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判磋商,协调各方意志,达成共识,签订“一揽子”的多边的国际条约,要求所有成员共同遵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贸易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对于享有国家经济主权的成员方来说,都是为了获得某些经济权益。而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和平衡的原则,在获得经济权益的同时,又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接受某些约束。

这就意味着各成员方都同意对自己原先享有的经济主权,加以一定范围的让与和一定程度的自我限制。但是,由于成员方内部基本情况不同、利害得失不一甚至互相矛盾,因此在谈判中,要求在任何范围、何种程度上限制别的成员的经济主权,愿意在何种程范围、何种程度上让出或限制经济主权,就成为接受WTO规则的核心和焦点。作为政府层面在谈判达成后,还要由各成员立法机构审定,加以接受和拒绝。

WTO《关于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DSU)是WTO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994年4月15日,美国政府谈判代表在WTO“一揽子”协定上签署后,交由美国国会审议批准。接着,美国国会两院针对《建立WTO协定》举行了一系列的听证会和全会。许多议员对之横加指责,认为批准接受该协定就是“违宪”行为,因为它“侵害了美国的主权”。其主要论据之一,就在于接受DSU后,势必会“毁损、剥夺美国的主权”。

在这场接受WTO协定与美国主权关系的辩论中,作为美国政府外贸国策的主要顾问之一的约翰·杰克逊(John H.Jackson)教授于1994年3月23日出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公听会发表证词,就上述争论作出解释和澄清。

他认为,WTO和乌拉圭回合订立的各项条约不会自行贯彻在美国法律之中,因此,它们不能自动地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同理,WTO专家小组争端解决程序作出的结论也不能自动地变成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相反,通常是经过美国国会正式立法,美国才必须履行各种国际义务或执行专家小组报告书作出的结论。一旦美国认为问题十分重要,以致明知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不符合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却仍然有意违背有关的国际性规范准则(international norms),那么,根据美国的宪法体制,美国政府仍然享有如此行事的权力。这种权力能够成为事态发生严重错误时的重要抑制力量。当然,这种权力不宜轻易使用。

杰克逊教授的上述“证词”,表明美国经济主权与WTO的如下关系。第一,美国在参加缔结任何国际条约时,一贯把本国利益以及维护本国利益的美国“主权”和美国法律放在首要地位。第二,美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其中所规定的各种国际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美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通常都必须通过体现美国“主权”的主要机构,即美国国会加以审议、批准和立法,才能转变成为美国国内法律的一部分,才能在美国贯彻实施。第三,一旦美国认为有必要采取某种措施、行动来维护自己的重大利益,它就“有权”自由行动。(www.daowen.com)

杰克逊教授论证的美国“主权”观念,即美国参加WTO后,依然“有权”不受多边协定的约束,继续选择其单边的政策和法律,以国内法抑制WTO协定。他的“主权”观念在美国国会内逐渐占据上风,确信美国加入WTO后,美国“主权”仍然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终于使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在1994年11月29日和12月21日分别以288票:146票、76票:24票相继批准了《建立WTO协定》,为美国动用“301条款”“201条款”等埋下了伏笔。这些条款成为美国应对其他WTO成员和对中国挑起贸易争端的“武器”。

在美国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争端,特别是美国成为“被告”时,如果经由WTO的DSU作出的结论或裁决,有利于美国,它就以“胜诉方”的身份,“信守”WTO规则,表示赞同和接受;反之,结论或裁决不利于美国,它成为“败诉方”,美国虽然不能再在WTO的DSU程序及其“反向协商一致”约束下,单方面阻挠专家小组报告和DSU最后决定的达成、通过和执行,但会拖延实施DSU决定,并对实施或履行DSU决定的“胜诉方”加以抵制甚至报复。

最后,美国成为中国“复关”“入世”决定性谈判方,也是对中国“入世”发难最多的成员。

为与中国竞争,美国通过修改国内已有贸易法规,抵销中国出口商品竞争力。美国政府2015年6月颁布《贸易优惠扩大法》,2016年颁布《贸易便利及贸易执法法》,授予美国商务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署一系列用以抵制倾销和补贴的新措施。关键条款如下。

1.商务部自由裁量权。一旦确定存在广泛适用的出口补贴或出现资助补贴的情况,或是价格、成本价值受制于反倾销税令,美国商务部可以不再进行调查,就直接无视价格或成本价值。

2.强制提交生产成本数据。对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授予某个中国出口商以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待遇时,中国企业除填写实质性问卷外,还要整理和提供物质和非物质的价格和成本数据材料。

3.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加重对“不合作”企业的裁定。对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未充分合作的出口商,允许美国商务部最大限度适用反倾销/反补贴税率,对出口商裁定高额惩罚性税率。

4.加严反倾销/反补贴中有关美国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定义,加多实质性损害的考量因素。

5.在限制自愿应诉企业数量上,美国商务部被授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6.美国海关执行法强化了美国海关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上的执行权。

中国“入世”后,美国成为与中国贸易争端最多的成员,并否定中国对WTO规则的恪守和切实履行承诺的义务,对中国发动贸易战。

第四,探究WTO成员的地位与作用。

截至2020年,WTO成员达到164个,占世界贸易比重98%。1995年WTO运行后,WTO成员均有发展,但发展很不平衡,出现以下态势。

1.WTO成员组成特点

WTO成员由两部分构成,一个是创始成员,一个是加入成员。加入WTO的程序,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提出申请与受理,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表决和生效。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WTO。在WTO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

按其经济发展程度,WTO成员可分为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截至2020年,世贸组织成员为164个,占世界贸易的98%。其中,发达成员为38个,其余均为发展中成员。

2.发达成员地位与贸易的特点

发达成员所占世界贸易比重在60%以上。对外贸易发展速度较高,但不稳定;世界服务贸易比重高于货物贸易比重;对外贸易差额货物与服务呈反向变化;制成品、高科技产品占货物贸易的绝大比重;对外贸易对象主要是发达成员,自己成为区域贸易组织的主体;在世界贸易体制中处于主导地位。美国在WTO中地位超于其他发达成员,但其作用有所削弱。

3.发展中成员地位与贸易的特点

发展中成员,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接近40%。

发展中成员在WTO参与权、决策权谈判能力上处于弱势地位,还不能左右WTO。发展中成员多关注货物贸易上发达成员的市场准入,而在发达成员居于绝对优势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处于守势。

在WTO协定与协议中,对发展中成员尤其是对最不发达成员的贸易发展给予密切的关注,表现为各种特殊和差别待遇。

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发展中成员,将其变成现实并不一致。新兴的发展中成员通常都重视内因的强化和加实,为充分利用特殊和差别待遇创造了有利基础。而相当多的发展中成员多因国内政治不稳、冲突战乱不断、市场结构失衡、规则紊乱、人治强于法制、科技落后的制约等,在贸易谈判中,不能主动提出方案,只能提出诉求,处于被动接受和搭便车的地位,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与内因脱节,不能转化为自身经济发展的良好条件。

4.中国“入世”后,出现跨越式发展

中国虽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进入WTO,但并未充分享受到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中国入世后,出现跨越式发展,经贸发展速度远远超过许多发展中成员,成为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家、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增强,国际地位提高,成为WTO核心成员,作用加大。

其原因是中国有优越的政治制度、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重视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等,因此,可以充分享受中国加入WTO后的权利,认真履行“入世”后义务,恪守规则,将外部得到的比较稳定的条件尽速转为国内发展的基础,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加大拓展外部有利环境,为实现“一带一路”倡议创造了条件,构建了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外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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