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经济组织构成法分析WTO构成

国际经济组织构成法分析WTO构成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的表决权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在加权表决制中,在表决权由基本权和加权两部分组成的情况下,加权的程度与加权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经济组织构成法分析WTO构成

3.2.1.1 国际经济组织构成基础与原则

GATT和WTO都是层次不同的由国家和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国际经济组织,在他们作为缔约方和成员时,都要体现自身为先、然后进行协作相互有利的内容。

3.2.1.2 以经济主权为基础

经济主权指的是国家在本国内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上,都享有独立自主、当家做主之权。从而,主权国家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控制和处置本国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管理和监督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有权完全独立自主地以平等主体的法律地位参与世界性经济贸易等事务决策

3.2.1.3 坚持的原则

3.2.1.3.1 公平互利

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参与国家以经济主权地位做到对有关各方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而不惜损人,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国家之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3.2.1.3.2 通力合作

指一切国家都有责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各领域中通力合作,以促进整个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合作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

3.2.1.3.3 有约必守

就国家间的条约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签订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方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如果不履行条约赋予己方的国际义务,就意味着侵害了其他缔约方的国际权利,构成了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就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国际责任。

3.2.1.4 国际经济组织的构成

3.2.1.4.1 国际组织概念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国家间政府组织,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它是国家之间的组织,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其所有的权利都是由其成员通过缔结条约授予的,不具有凌驾于其成员之上的权利;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国家,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非主权的实体也可成为其成员;调整其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调整国际经济组织成员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经济组织法

3.2.1.4.2 成员资格

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也称为会员资格或成员地位,是指一国(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是非主权的实体)作为特定国际组织中享有和承担一定权利和义务的一员而隶属于该组织的一种法律地位。

具有特定国际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是非主权的实体)就是该组织的成员。由于取得成员资格,一国(或一成员)同其参加的组织间形成了特别的法律关系,即在该组织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如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决策权和受益权等;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遵守基本文件规定、执行该组织决议、缴纳资金或会员费等。

3.2.1.4.3 组织机构

尽管各种国际经济组织设置的机构数目不一、名称各异,但一般都具有职能相似的三级主要机构,即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权力机构是由国际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组成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本组织的方针政策,审核预算,决定接纳新成员,选举执行机构的成员,制定及修改有关规章等。(www.daowen.com)

执行机构一般是由国际经济组织部分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机构。其成员一般由权力机关产生。执行机构的职权带有明显的执行性质,主要是执行权力机关的决议,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许多国际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经授权,在权力机关闭会期间行使其大部分职权。

行政机构多称为秘书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日常工作机构,由从事某项专门工作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以个人身份在行政机构中工作,对国际经济组织负责,不代表该组织的任何成员。各成员应尊重行政机构人员职责的国际性质。

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该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同各成员联系、执行组织决议、对外代表、登记条约以及制作和分发文件等。实际上,它是保障国际经济组织正常运行的核心机构。

3.2.1.4.4 机构决策表决制

国际经济组织决策通过表决制进行,主要有三种形式,即一国(或一成员)一票制、集团表决制和加权表决制。

一国(或一成员)一票制。根据所作决议与成员利害关系的程度,分别采用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表决方式。

集团表决制是将表决权平均分配给各个按一定利益关系结成的集团,决议的通过要求分别获得各集团成员的多数赞成票,即所谓的“并行多数”。因此,这种表决实际上被分解为集团内部的表决,以此来维持关系各方的利益平衡。

加权表决制。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的表决权制度,称为加权表决制。通常做法是将投票权分为基本投票权和加权投票权两部分,然后确定一个加权的标准(如根据缴纳资金额标准)。

在加权表决制中,在表决权由基本权和加权两部分组成的情况下,加权的程度与加权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同的标准、不同的比重,可以导致不同的结果。加权的程度越深,对表决活动产生的影响越大。其中,加权的程度与成员平等的程度成反比,与占优势国家决策权的大小成正比。

3.2.1.4.5 具备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有效地进行国际经济交往活动。在各国(或各成员)内法律秩序中,自然人以外其他实体的法律人格由国家权力机构授予。

在国际法律秩序中,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则只能由其成员授予。国际法院提出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或各成员)行动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建立本身的机构;具有特定的任务;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确定某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主要后果是,该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能独立享有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

此外,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国(或成员)内法律上某种形式的人格,否则将无法生存和运作。国际经济组织都明确规定,该组织在成员领土具有行使其职能和为达到其目标所必需的法律能力。

3.2.1.4.6 权利能力的体现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一般表现为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

据此,国际经济组织可签订其本身运作所需要的合同,如购买办公设备、租赁房产、雇用员工等。在履行职责时,需要参与同自然人或法人的各种合同关系,例如与银行交易、签订不动产买卖、供应、设施服务、交通保险、印刷、版权等合同,通过这些合同取得和处置不动产的权力。具有通过国际求偿维护其权利的能力。享有在各成员领土履行其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国际经济组织的官员享有外交豁免和特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相继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有国际货币经济组织(IMF)、世界银行集团(WBG,含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组织)、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经济组织构成法成为它们构成的基础。

3.2.1.4.7 WTO的构成与特性

WTO一方面具有国际经济组织构成的共性,又有本身的特性。与IMF和WBG相比,WTO具有几大特色。第一,督责实施管理的协定与协议涵容广泛,并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协定与协议内容不断扩充。第二,决策比较民主,不是以经济实力决定投票权,而是坚持合意的方式。第三,规则包容性较强,既有原则又有特殊的例外条款。第四,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保障WTO法规执行得有力和公正。第五,具有开放性。经济和社会制度不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可以加入。第六,WTO具有法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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