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中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创新,就是要克服经营规模过小、劳动生产率低下、经营分散、组织化程度低等缺陷。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的农地制度不能照搬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模式,但其共性对中国农地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家庭经营是中国未来农地经营制度运行的主要载体
农地的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符合农民意愿。它能够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监督成本,避免外部性,使农民的劳动投入与其劳动收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日本的实践也证明,家庭经营不仅能适应以手工劳动为基本特征的较低层次的生产力水平,也能适应以机械化为特征的生产力水平,既能容纳现代化农业工艺与科学技术,同样也能适应高度社会化、商品化的客观要求。但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还应注意的是,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不应当把家庭经营模式固定化,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理性选择。
2.必须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日本的农地绝大部分属于私人所有,但是农地私有制度并没有给所有者带来完整的土地权利,国家保留了相当多的对农地控制和管理的权利。比较而言,我国农民已经获得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其权益已近似于日本农户对私有土地的使用权。这一点是我国与日本的农地制度中相像的地方。但不同的是日本的土地私有权却是极有保障的,而我国农民对农地的使用权在权利保障方面却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就目前我国农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来说,重要一点就是要赋予农民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样才能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目前存在的乱征乱用农民土地的现象与对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保障不力不无关系。(www.daowen.com)
3.推动农地流转的市场化
日本在推动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过程中,一方面稳定农民已获得的农地产权,不轻易改变农地所有权性质;另一方面逐步放松对农地流转的管制,实现农地流转的市场化、自由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农地资源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低效率使用者手中向高效率使用者手中流转,实现农地规模经营。日本的实践表明,农地产权的稳定和农地产权的市场化流转,不仅可以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使农地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而且可以充分体现农地的商品属性,使农民更珍惜土地,从而稳定并提高农民的土地利用预期,减少乃至杜绝短期行为。
4.完善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制度
日本农地的国家宏观管理是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而我国农地管理中法律基础脆弱,管理体系混乱。因此,在我国农地的宏观管理中应加强农村土地立法工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有效、稳固的法制保障。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都应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加强国家宏观管理体系建设。具体操作内容应该包括,在进一步开展土地的数量、质量、权属关系、利用状况和基本条件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档案制度,完善地籍管理制度,颁布并实施土地承包和租赁的法律法规;健全承包与租赁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监督集体组织对承包金和地租的使用,并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地租中一定比例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同时继续完善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制度;运用经济手段,控制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土地转移,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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