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日农地制度变迁的异同

中日农地制度变迁的异同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稳定性不同。日本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就一直坚持农地所有权的稳定,坚持农地私有化,不轻易改革农地所有权制度。总的看来,中国农地的产权容易受到侵害,地权稳定性较差。日本农民的农地产权是通过市场机制获得的,有契约和国家的法律保证,因此,他们所获得的农地产权就相对稳定、明晰。日本的土地改革是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的。日本的土地改革始终是以提高农民或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为前提。

中日农地制度变迁的异同

(1)农地所有权的性质及稳定性不同。日本从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以来,就一直坚持农地所有权的稳定,坚持农地私有化,不轻易改革农地所有权制度。农民拥有相当稳定、完整的农地所有权。而我国则不同,在推翻封建所有制,进行土地改革实行“耕者有其田”以后,在1954年开始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逐步把农民土地所有制变革为集体土地所有制,国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土地的归属。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责任制使得农民重新掌握一部分农地使用权。总的看来,中国农地的产权容易受到侵害,地权稳定性较差。

(2)农地产权的配置方式不同。到20世纪60年代,日本农地产权不能流通的制度安排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因此日本政府从60年代开始,就逐步修改农地产权方面流通的法律,促使农地产权市场有序流通。而中国政府在1988年之前一直严格禁止农地产权市场化流通。农地产权的转移主要是通过行政性的调整来进行的。农地产权的配置方式不同,导致农民获得的农地产权的稳定性、明晰性不同,而这又进一步导致农民的农地利用方式不同。日本农民的农地产权是通过市场机制获得的,有契约和国家的法律保证,因此,他们所获得的农地产权就相对稳定、明晰。这样,一方面他们对自己的农地利用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另一方面他们对农地的投资会通过市场得到补偿。因此,农民就愿意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而不是过度利用。在中国,农民的农地产权的获得或失去是由其户籍决定的,获得土地产权不用付费,失去也得不到补偿,而且他们所获得的农地产权还由于人口和耕地面积的变动,频繁地进行行政性调整,因此中国农民的农地产权相比较而言稳定性较差。同时,农民对获得了哪些农地产权,怎样利用土地产权都不明确,这样农民不愿在改良土壤、增强地力方面长期投资,在农地利用上就难免存在掠夺式经营,而对地力的损害则会留给下一位获得者。

(3)日本的土地改革是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的。1970年日本制定了农业人口养老金制度,其目的是通过经营权转让以及实施支付养老金事业、买进出售农地等业务,以期有助于农业人口年老后生活稳定及福利的提高。该制度于2001年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其目的是对应于促进农业经营者的年轻化和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这一农业结构政策上的要求。而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障才刚刚起步,很不完善。(www.daowen.com)

(4)日本的土地改革始终是以提高农民或农业经营者的收入为前提。这些在《土地法》中体现得非常清楚,从“自立经营”到“农业经营体”处处体现出主要农业从业人员要具有与同地域其他产业从业人员相同水准的人均生活收入。但中国的土地改革最关注的是农业产量的多少,即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只要农业的产量上去了,紧随而来的就是对农业的忽视。

(5)土地改革的路径不同。日本的土地改革经历了从土地“分散”(“自耕农”)经营到规模经营(“农业经营体”)的过程。而中国的土地改革经历了从“分散(“自耕农”)经营到规模经营(“生产队”)再到“分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过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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