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改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从制度变迁的类型来看,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改革的对象都是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极不公平的土地占有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目标都是要形成“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制度,以充分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发展。中日两国的农地制度改革都坚持了农地的家庭经营。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改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农地改革,从制度变迁的类型来看,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改革的对象都是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极不公平的土地占有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制度,改革目标都是要形成“耕者有其田”的农地产权制度,以充分激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发展。改革后都赋予了农民明晰完整的土地产权。因此,两者的制度绩效都非常显著,农业及农村经济恢复发展得很快。
(2)中日两国的农地制度改革都坚持了农地的家庭经营。农地的家庭经营,适应农业生产分散性、季节性和周期性等特点,符合农民意愿。它能够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监督成本,使农民的劳动投入与其劳动收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古今中外的实践也证明,家庭经营是一种有效的农业经营形式,它既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日本自农地改革以来,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都坚持农地的家庭经营。(www.daowen.com)
(3)农户的经营规模狭小。在日本,尽管政府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一直提倡农地的规模经营,但是1公顷以下小规模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0%,50%以上的农地集中在1.5公顷以下农户手中。而在中国,根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的追踪调查,1986年,全国户均土地经营规模0.61公顷,1990年下降为0.53公顷,1997年又下降为0.51公顷。人口不断增加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导致农户经营规模不断变小,同样难以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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