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土地私有化

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土地私有化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1]“中国农业要真正搞起来,土地一定要私有化,要自由买卖。”甚至存在极端形式的农地产权神话:“只要土地私有化,中国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72]还有学者说:“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从而保证基本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

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土地私有化

农地私有化论,就是主张将农地产权继续下移,实行彻底的农民土地产权私有化,回到农业集体化前的农村产权状态,开放土地市场,使土地、劳动力的配置由市场决定。

1.农地私有化的理由[60]

(1)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民富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发挥市场在土地配置中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使得农村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转让流转,农民能够自己决定土地用途、消除土地抛荒,在买卖中还可以讨价还价,适合作为工商业用地的可以通过高价出售,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级差地租),发财致富,甚至成为百万富翁,地价上升还有助于促进土地节约和高效使用;普通农地可以向种田能手集中,能够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土地集中高效利用,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农民还可以实现土地资本化,以土地作为抵押获得贷款和入股,增加农业投入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扩大增加收入的途径;也有利于资本下乡,农民也愿意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绿色化、多样化、特色化、现代化,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比如:有学者说:“中国现在的土地公有制正是农业机械化的障碍,它不可能兼顾公平和效率。”[61]中国农业要真正搞起来,土地一定要私有化,要自由买卖。”[62]也有学者说:“可自由买卖的土地比不可自由买卖的同样土地市价高得多,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63]

(2)实现农民的愿望,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有的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消除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弊病,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完全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拥有完全的土地产权特别是自由买卖权(包括转让权、谈判权、定价权等),从根本上维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有学者说:“中国农村的根本问题却是‘乡村社会的官权过剩,民间权力衰落’。导致这种局面又是由于两方面原因:不受限制的行政权力、所有财产(包括土地)公有。”应该“还产于民”、“还权于民”。[64]还有学者说:“土地私有制下平均地权和零地租也是做得到的,甚至可能做得更好。”[65]

(3)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

有学者认为,土地私有化使得农民可以自由买卖土地和转变农地用途,既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使得农民能够随心所愿出卖或出租土地,获得一笔可观的资金,进城务工经商,还有利于清除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障碍,更好地满足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土地需求,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比如:有学者说: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碍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制度”。[66]也有学者说:“我认为中国问题的症结在土地,而土地私有化是其他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经之路,中国也不例外,中国还需要一场土改。”[67]

(4)消除土地管理和征地拆迁上的腐败、暴利和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有学者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现行土地制度造成中国大量的圈地现象,带来严重的寻租、侵权、腐败和暴利,加剧贫富差距的扩大(中国亿万富翁大部分是房地产商),是征地拆迁过程中事故不断的根源。土地私有化明晰农地产权,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证农民出让土地能够得到合理补偿,防止对农民各种形式的剥夺,遏制圈地,制止乱占耕地、低价补偿、土地闲置、抛荒、开发商暴富、各级政府侵占土地转让费、“三无农民”产生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有效消除乡村干部在农村土地转让、征用、拆迁、使用和承包权调整分配中的侵权谋私行为,防止在土地方面的官商勾结、城镇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房地产开发商的暴利,缓和农村干群矛盾及土地方面的各种矛盾,减少社会冲突和突发群体事件,维持社会稳定。有学者说:“土地公有不仅没削弱官权,反而加强了,使官权掌握了更多的物质基础”;“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制度收益是,农民会更富有了;其制度成本是,那些掌权者少了捞钱、捞权的基础”;“解决官员权力过大的最起码的办法,是减少他们手中能控制的资源,把土地权还给农民”。[68]也有学者说:“私有化只会化掉村干部定期按人口变化调整土地分配的特权,因而减少此特权引起的贫富分化”;“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不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减少社会纠纷,安定社会,稳定地方财政有重大意义”。[69]

(5)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再造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产权基础

国内外都有人认为“市场经济只能以产权明晰的私有制为基础”,强调这是“经济学常识”,断言土地私有化是“优良的制度遗产”、现代经济学的“基本结论”、“全人类的智慧结晶”,中国不能也不应该例外。因此,中国必须实行私有化,不仅国有企业要进一步私有化,土地也要私有化,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产权明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中国改革的任务才能最终完成,才能建立与欧美发达国家一样的经济政治制度,也才能成为发达的现代化国家。甚至存在极端形式的农地产权神话:“只要土地私有化,中国一切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70]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看来,土地私有化是灵丹妙药、一举多得:农民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化才能实现,土地利用效率会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将大量增加并通过卖地而致富,“三农问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矛盾、侵权和腐败问题都将消失,市场经济能够顺利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可以更好推进,政治民主化有了更好的经济基础,更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维持。何乐而不为!(www.daowen.com)

有学者说:“看看今天成功的国家,有哪个是以公有制成功的呢?答案不言自明。”[71]也有学者说:“没有理由拒绝继承包括土地私有制在内的本国优良的制度遗产,没有理由无视现代经济学关于产权和要素配置的基本结论,更没有理由挑战各国在产权问题上的历史教训和全人类的智慧结晶。”[72]还有学者说:“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建立市场经济和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从而保证基本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一个必要条件”。[73]

2.对农地私有化的评析

农地私有化论虽然考虑到产权明晰对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微观效率的重要作用,但其论点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农地私有制度不是明晰产权的唯一形式。明晰产权关系并非只有私有产权一种形式,公有制也是明晰产权关系的一种形式。私有制在逻辑上有助于农地所有权的交易,但是农地私有权交易也并非农地市场的全部内容,因为明晰的农地使用权同样可以促进农地市场的形成。事实上,不仅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也是国有、社团(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

第二,私有制不一定能提高农地利用效率。不能否认产权对提高农地利用效率的重要作用,但它绝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所谓调动农民积极性,就是要激励农民增加劳动力、资金的投入。但是农民投入的积极性来自于他所获得的产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产权的因素至少还有两个:一是竞争秩序。现阶段,农户缺乏组织,不仅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而且农户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二是绝对利益。现阶段,由于农产品的价格低,农资价格比较高,农业生产的收益低,农民收入的增加越来越依赖非农产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要调动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绝不是实行农地私有制就可以实现的。

第三,私有制有可能阻碍农地流转。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农地不仅是农民获取收入的重要生产资料,还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土地还是农户作为集体成员的重要纽带,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是农户参与集体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发达地区率先实行了土地转让,但土地转让和劳动力转移并不同步。不同地区尽管土地在农户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作用与功能以及农民对土地的态度存在很大差别,但农民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这一点却是一致的。但无论如何农地公有制毕竟为农户承包土地规模的调整提供了可能。私有制则顺应了农户不愿放弃土地的心理,进一步阻碍农地的流转。[74]

第四,土地私有化不可能使得大部分农民通过卖地致富,反而可能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实行土地私有化,的确使得农民有了完全的土地产权,能够按照其自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自由使用、处置和转让,有人据此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得不到高额补偿就可以不转让,甚至能够要高价,通过卖地而致富。曾经有人极不负责任地说,“现在只要土地私有化,中国大部分农民会成为百万富翁”!这是典型的土地私有化产权神话。他们只从神圣的所谓“经济学常识”出发,闭眼不看中国的实际情况。农民是弱势群体,分散、组织化程度低,没有政府和制度的保证,即使土地私有化,也缺乏定价权和自由买卖权,土地转让价格不可能由农民说了算,甚至连转不转让都要受制于人,在强力之下有时不想转让也得转让;中国大多数农地远离城市和交通线,不少是穷乡僻壤,难以改变用途,大多数农地并不那么值钱,特别是中国农民人均土地少,大多数农民出售私有土地的收益有限,不足以保证其生存,更谈不上发财致富。所以中国大部分农民,更何况全部农民,都不可能通过土地私有化、实现自由买卖和改变农地用途,获得巨额土地增值收益,成为百万富翁。

土地私有化不仅不能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相反可能导致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得农民的处境甚至可能更悲惨。

中国人多地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庞大,在农业落后、工业化和城镇化提供的农民转移就业和居住条件有限、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化会很快会导致农民贫富两极分化,造成“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的农民)大量增加,从而使得农民总体状况恶化。这种判断绝不是主观臆断、危言耸听!历史上已有先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土地改革后就出现过这种情况。通过土地改革,无地和少地的农民都分到田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真正做到了耕者有其田,但在人多地少、农业落后的情况下,农村很快就开始出现了两极分化,天灾人祸、生老病死、劳力缺乏等原因使得不少农民不得不卖地救急求生,重新失去土地,[75]又由于缺乏能力和就业机会而无法进城务工经商,只有再次沦为无地雇农或等待国家救助的穷人。这正是中国农村走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而且,分散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无法独立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家庭生活风险,难以开展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人多地少、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极低的中国,农业合作化、集体化是唯一出路。虽然中国在农村合作化、集体化过程中存在过急、过快、过猛、经营管理体制不合理等严重缺陷,但合作化、集体化的大方向是不能全盘否定的。至于说目前已经存在的“三无农民”,主要是现行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不协调等原因造成的,并不是土地公有制的结果。实行土地私有化,只可能增加而不可能减少或消除“三无农民”,解决的办法只能是深化改革,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制度,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实现农地非农化与农民非农化的协调合理。[76]

第五,土地私有化不能完全消除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虽然土地私有化可以让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产权,使得各方面各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更加困难,有助于从根本上避免农村干部利用权力在集体土地征用、流转和分配使用中谋取私利,但是土地私有化不能完全消除与土地有关的腐败现象。土地是一种关系人口生存而又不可再生的有限的具有空间垄断性、不可流动性地理区位不可替代性的基本资源,其用途不可能完全市场化,许多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对土地的使用会有程度和内容不同的管理和限制,为了公共利益也要征地。[77]只要有征用、管理和限制,就可能产生官僚主义,出现行贿受贿、寻租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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